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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灯,12月1日起禁止使用! | ||||||||||||||||||||||||
2023-11-1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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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 打灯销售生鲜、农副产品非常普遍 “生鲜灯”照射下的鲜肉、海鲜等生鲜食品 显得格外新鲜红润 但实际上却影响了消费者对 食品真实色泽的判断 为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起看看 《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临沂市场监管提醒 广大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选择显色指数 色温更接近自然光的灯具 及时落实新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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