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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费县第二中学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 ||||||||||||||||||||||||
2025-05-2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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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舍是师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校舍安全关系到学校的稳定与正常的教学秩序,为保证平安、和谐、稳定校园,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严格按照设计功能,确定校舍(含校舍附属设施)的用途、荷载和使用年限。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校舍的使用功能。学校不得将校舍出借、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新建校舍要确保施工质量。竣工后的校舍验收合格才可使用。 三、学校校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拆建、改建,不得违章搭建建筑(构筑)物。确需改建的校舍,须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由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纸,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四、重视校舍安全。对建设年代久远、结构质量低、抵抗自然灾害能力差,要经常检查结构安全。校舍的走道、主要出入口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堵塞紧急疏散通道,不得在疏散通道加门、上锁。 五、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洪、防风、防爆、防雷、防毒等安全防范工作。 六、建立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制度。学校要教育师生自觉提高安全意识,维护校舍。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值班巡查,发现校舍损坏和险情时,要做力所能及的维护、加固。 七、建立校舍安全检查制度。对校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由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做出鉴定。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及时发出危险校舍通知书。属D级危房的要立即封闭停用,并限期拆除,及时改造。属B、C级危房的,要及时加固、维修或改建。 八、经常检查和维护学校的排水系统、供电线路及消防器材等设施。对老化的供电线路及时更换,保证室内消防器材的可靠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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