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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第二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评议方案
2026-04-22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jyj/2026-000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6-04-22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教体局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和评议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进一步做好我校贫困生认定和评议工作,特制定该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校高中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全体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方案中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和评议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五条 认定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分为两档: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包括: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学生等。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但尚不足以完全满足需求。

认定时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简称“校认定领导小组”)

组 长:刘 炜 党委书记

卢子峰 校长

副组长:冯兆伟 副校长

成 员:李军儒 王 艳 侯庆东 刘少峰 郭世银 戚兴朋

陈 健 王 伟 闻 磊 张兆厚 汪玉新 范学术

高相宇 李金阳

主要职责:

1. 全面领导、部署和协调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 制定、修订和完善学校认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

3. 审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4. 监督、检查、指导各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工作。

5. 受理认定工作中的申诉和举报,并组织核查。

6.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7.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认定工作情况。

成立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 (简称“年级认定小组”)

组 长:曹翔飞 戚建国 王 伟 侯庆东 汪玉新 张兆厚

成 员:本年级班主任代表(不少于3名)、本年级任课教师代表(若干)、年级家委会代表(1-2名)、本年级学生代表(2-3名,需回避本班评议)。

主要职责:

1. 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2. 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

第三章 宣传和认定评审

第九条 加大资助工作宣传

(一)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审前,学校将通过校报、校刊、校园网、广播台、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载体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突出宣传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加强对奖助学金评审对象、条件及评审程序等的宣传,确保所有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和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二)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审前,学校组织各年级参加认定和评审工作人员集中学习相关各级各类文件。

(三)在确定奖助学金受助学生后,各班级要加大对优秀学生事迹的宣传,通过开展主题班会、系列征文等活动勉励学生自强不息、奋发成才。

第十条 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开展奖助学金评审的基础,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认定办法,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和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原则进行,不得减少或简化程序。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以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学生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情况(节俭状况),不得仅凭是否有困难证明认定学生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提供困难证明时,学校要以适当方式要求学生做出诚信承诺,确保证明材料内容真实。

(三)依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相关文件制定,用于科学量化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认定依据与量化指标:‌认定工作以家庭经济状况为核心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家庭经济因素(如家庭劳动力、收入、负担)、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如脱贫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孤儿、残疾学生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突发状况(如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以及学生消费情况。‌量化评价采用指标体系,通过科学赋分区分档次:‌特殊困难‌学生指符合特定群体条件(如脱贫家庭、低保家庭、孤儿等)的学生,通常直接认定无需量化评分;‌困难‌学生量化得分需达到‌100分及以上‌;‌一般困难‌学生得分范围为‌50至99分‌;低于‌50分‌则不予认定。

‌由班主任、任课老师和学生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总人数10%。评议小组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对于因高消费、购买奢侈品等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年级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等有关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和各年级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进一步规范奖助学金评审

(一)我校严格按照有关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考虑学生道德品质、学习表现情况,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各年级在安排奖助学金指标时,要实行等额一次分配,不得预留机动指标直接指定到学生。各年级在评审时,要等额一次评审,不得预留机动指标到学生,不得以“学生轮流分年受助”进行评审。

(三)各年级主任、班主任是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直接组织者,也是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班主任要加强与学生交流沟通,全面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四)评审出来的受助学生名单将会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受助学生在班级公示名单、年级公示名单、学校公示名单原则上应该保持一致,除因在公示中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受助条件取消受助资格外不得中途改变公示名单,受助学生名单报出前要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及时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一)奖助学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卡发放,在确定学生资助名单同时要登记受助学生银行卡号,并认真核对确保受助学生及时获得奖助学金。

(二)奖助学金资金到达学校后,学校将会在第一时间组织发放。奖助学金资金发放前,会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学生资金发放时间、方式。资金发放后,各年级核实是否真正发放到学生手中。年级、班级不得截留奖助学金作为班费或安排未获得资助学生平分奖助学金。学校将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不得用于请客吃饭、送礼或购买与奢侈品,老师不得参加受助学生的宴请或接受礼品。

第十三条 严肃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纪律

(一)如发现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要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参与并监督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对于奖助学金评审、发放过程中违反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本校教职员工通过“找关系、打招呼”或以收取学生财物为条件等未经评审直接确定受助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要移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资助工作监督检查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期间,全流程接受学生、家长及全社会监督,相关负责人熟悉评定规则,及时处理老师及学生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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