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办文件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6-08-0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zfb/20260803-00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6-08-03
 文  号  费政办字〔2026〕10号  发布机构  费县政府办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6〕1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对2026年12月31日前到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7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

二、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

三、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

对《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费政办发〔2024〕1号)作以下修改:删除第九条“(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对《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费政办发〔2024〕2号)作以下修改:删除第一条中“参照《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以上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凡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5.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原登记号

新登记号

有效期截止日期

1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费政办发〔2020〕16号

FXDR-2020-0020005

FXDR-2026-0020002

至2031年1月31日

2

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费政发〔2021〕7号

FXDR-2021-0010001

FXDR-2026-0010001

至2031年10月9日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登记号

备注

1

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费政办字〔2020〕17号

FXDR-2023-0020005

已到有效期

2

费县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费政办发〔2021〕2号

FXDR-2021-0020001

已到有效期

3

费县农村报账员管理办法

费政办字〔2021〕38号

FXDR-2021-0020007

2026年10月27日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执行


附件3

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原登记号

施行日期

1

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费政办发〔2024〕1号

FXDR-2024-0020001

2024年4月4日

2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费政办发〔2024〕2号

FXDR-2024-0020002

2024年4月4日




附件4

FXDR-2024-0020001


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县城中心城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70元。在县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90元。

(二)工业企业在县城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 50元。工业企业在县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第七条 县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县城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行政审批部门统一负责征收。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抄送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并根据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等划定范围,注明该项目所属区域及项目性质等信息。

(二)县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步开具《费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程序办理完规划许可后,持《费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县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县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四)县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等业务时严格审核把关。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经批准发生变更的,以及竣工规划核实时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经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通知县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标准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收费减免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四)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五)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六)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

(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工业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审批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改变容积率或未达到原建设标准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经批准保留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县城中心城区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

(一)县城城市建设及维护、改造支出:城市道路、桥涵、照明、排水、河道、闸坝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公园、道路绿化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有关园林绿化设施建设支出;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保洁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博物馆、规划展馆、科技馆、图书馆等公共场馆建设支出等。

(二)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供热、供气、供水等管网建设工程支出。

1.供热、供气、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于每年10月份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各专业经营单位资金需求,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县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

2.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项目立项、年度计划、建设等审批文件及工程预算和建设合同等资料,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结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申请拨付资金。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拨款有关制度和程序,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专业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返还乡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专业经营单位,应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县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收、免收、缓收造成收入流失的,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日。2019年县政府制定的《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费政办字〔2019〕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5

FXDR-2024-0020002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方面内容的调整和修改,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查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工程变更控制原则

第四条 变更必审查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变更的,必须经过相关审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施工,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变更。

第五条 非必要不变更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前期工作,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工程变更仅考虑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风险范围外的价差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六条 变更总价控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坚持“总价控制、扎口管理”,变更后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杜绝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总责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批准文件推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允许出现超标准、超规格设计。需变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事项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八条 工程变更报批按照“提出申请—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初步审查上报—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对变更原因、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等进行会商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交由建设单位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工程变更须严格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如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溶洞、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勘察、设计、监理、财政评审、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形成书面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变更审查意见出具正式文件(对工程变更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组织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交由建设单位报财政部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办理工程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变更审查意见(盖章);

2.各方审查确认的《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3.工程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单位盖章);

4.设计变更资料或者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盖章);

5.施工单位提报的变更工程预算书(盖章、项目经理及造价人员签字);

6.工程变更现场影像资料(根据工程变更情况提供);

7.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概算投资经评审确定,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以经评审的概算投资作为工程投资限额。工程变更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确需变更且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在投资概算以内(含等于投资概算)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投资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确认。

2.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3.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概算投资未经评审确定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以合同价上浮5%作为工程投资限额。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合同价款5%的,不予认定。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合同价款5%(含)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合同价款4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2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予以认定;

2.合同价款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2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予以认定;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2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减少,须经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变更内容属施工范围扩大或全部为新增内容的,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章 工程变更签证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人员现场计量签认。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原因并由设计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中形成。工程变更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主合同相违背。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 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

第二十条 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投标报价。

第二十一条 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变更综合单价=新编综合单价×(1-投标综合下浮率)。

2.新编综合单价执行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

3.投标综合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第二十二条 投标报价中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情形,但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1.高于市场价的,执行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重新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2.低于市场价的不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中新增材料(设备)及招标暂估价格材料(设备)的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达到《招标法》及实施条例、县政府规定招标条件的,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价格。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审核,提供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询价资料和市场询价报告,评审单位再咨询3家以上企业报价,形成询价报告,初步确定评审价格后报评审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盖章签字确认。若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委托评审单位询价差异较大,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委托评审中介机构、财政局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确认价格。建设单位据此进行招标。

2.材料(设备)使用量少,涉及工程价格较低,达不到招标条件的,可采取上述市场询价的方式直接确定价格。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报送财政委托评审单位和过程跟踪单位审核。施工合同条款与经审核的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时,结算以招标文件为准进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在履行变更审批、落实变更资金来源及工程变更款核算前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已施工完成的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核定拨付。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工程变更,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报财政委托的过程跟踪单位进行审核,实质性条款不得与原施工合同背离,否则该补充合同(协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变更要求,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内容不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概算金额的,应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具体金额在各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省、市、县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日。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程变更按照合同签订时间的同期变更管理办法文件办理,同期无变更管理办法文件的按照合同签订时间顺延至下一期变更管理办法文件办理。


附件:1.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2.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流程图




附件1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变更编号:

                          建设单位:                                                                                    单位:(万元)

工程名称


合同价


变更事项


变更前造价


本次变更增加额


占合同价比率


累计变更增加额


占合同价比率



变更内容及原因


勘察设计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主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可填写正式文件文号)



县政府意见


(可填写会议纪要文号)


附件2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