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文件
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6-05-1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zfb/2026-000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6-05-19
 文  号  费政发〔2026〕4号  发布机构  费县政府办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费政发〔2026〕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国共产党费县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锚定“绿色转型先行区、文旅康养示范县、鲁南县域排头兵”总定位、总目标,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和领导县人民政府工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AB角制度,县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负责县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为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补位的副县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做到政令畅通。

第八条 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办事机构,不核定人员编制,不核拨经费,不确定机构规格;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单位,应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决策服务等工作职责,每年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章 全面履行人民政府职能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大力营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

第十条 加快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千方百计转动能、优产业,坚定不移促改革、求创新,不遗余力补短板、防风险,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第十一条 严格市场监管。强化依法监管、公平监管、综合监管和信用监管,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诚信的现代市场体系,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二条 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县人民。

第十四条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施绿色低碳优能战略,铁腕整治环境污染,加快生态治理和修复,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美丽幸福新费县。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由县司法部门负责审查、清理、备案等工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部门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十九条 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对以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实施、谁答复、谁应诉”的原则,由原行政行为实施部门组织制作行政复议答复意见或者行政应诉答辩材料,并由县司法部门予以审核。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各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重视发挥智库作用,建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经济、城建、科技等顾问,强化参政咨询评估功能,为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政务信息、反映重要情况,为县人民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定期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针对存在问题予以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统筹政务公开与安全保密,更好发挥以公开促进政策落实、优化政务服务、强化监督管理的功能作用,以高质量政务公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等主动公开,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均由起草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回应公众关切,努力争取各方面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主动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和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统计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政府党组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及县委工作要求,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听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工作情况汇报;

(六)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县人民政府年度、半年工作情况;

(七)讨论决定其他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县委常委、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县委工作安排的重要举措;

(二)需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需提请县委常委会等重要会议审议、讨论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重要文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重要协议;

(四)《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预决算草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局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国土空间规划、重要区域规划的编制和调整、重大城建和民生工程规划设计等;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然生态监管的相关重要事务;

(五)重大项目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及公共场馆、全县重点工程或重大招商项目、一定数额以上的政府投资、县级主办的重大活动及其他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项目;

(六)大额资金使用:年度预算及追加资金、县属国企重点投资、一定数额以上的国企债务还款计划及融资计划、新增大额度转移支付分配、一定数额以上的债务额度分配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及其他需常务会议研究的大额资金事项;

(七)各类开发区、功能区和园区规划建设、营商环境建设、区划调整、年度预决算等体制、机制、制度改革重要事务;

(八)县属国有一级企业成立、改制、上市等重要事务及重大国有(集体)资产、重要国有资源处置;

(九)事关社会稳定、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重大舆情、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保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以及重要时段维稳安保、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等重要事务;重大公共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社会高度关注的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城市更新等重点民生事项;重要民生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十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相关重要事项;

(十二)各级督查检查、审计监督、约谈提醒、考核反馈、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和长效机制建设;

(十三)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称号、表彰奖励或向县委和上级推荐申报有关称号、表彰奖励等事务;

(十四)其他需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列席。

第三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二)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非党员副县长列席。出席党组成员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讨论的问题党组成员必须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上级党委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拟报上级党委审批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和县委提交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五)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负责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县长、副县长提出,或由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县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县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十八条 拟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要讲程序、讲规范。部门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须按程序填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题提报单》,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逐级审定。议题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如编制、规划、机构、资金等问题的,主办部门会前要组织相关部门充分酝酿沟通、研究论证、达成一致意见;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议题提出前,应报县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上会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提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县长确定。

第三十九条 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除特殊情况外,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运转,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真实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第四十条 严肃会议纪律。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和专题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凡是县人民政府召开会议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必须本人按时参加,本人不能参加的,须向县长请假,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请假条,并安排他人替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请假情况向县长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集的会议,与会人员不能参会的,须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请假。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召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时,未经会议主持人批准,不得自行录音录像;不得将标记“会后收回”的材料带离会场;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属尚未决定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不得擅自引用或者对外扩散,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会议根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次都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报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需形成纪要的,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同意后印发,专题会议涉及资金安排和重要决策的,由县长签字同意后方能印发。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予以督办,并按时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提请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或报县长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召开。除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或县长批准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各类工作协调会议不得硬性要求参会人员职务级别。

可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坚决合并召开;可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可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律不邀请县长出席,邀请副县长出席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县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村居(社区)负责人参加,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县人民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乡镇对口站所,不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重在解决问题。

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发言材料,要提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五条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费县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及时将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需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县财政解决经费的会议,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重要、紧急、涉密事项外,应当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不得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严格控制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县人民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条 请示、报告类公文,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管理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上报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应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五十条 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一般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及发文说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需要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牵头部门及时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发未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内容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县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批。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县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也不得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确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后,在文中加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县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行文。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更不得对外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五十二条 公文签发权限:

以下事项,由县长签发: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省市行政机关、军队机关、驻外使领馆报送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

(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的县管干部的任免公文;

(四)各乡镇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境)任务批件;

(五)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和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六)已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的。

其他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提高文稿质量。行文应当确有依据和必要,有建设性、创新性举措,力求务实管用。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

(五)县人民政府部门召开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对文稿质量差、无实质性内容的报送文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律予以退回。

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能通过电话、传真、专网解决的事项,不印发文件;非涉密文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传递、不印发纸质公文,未经制发单位同意,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存储、传递和处理。

严控文件篇幅,部署重要工作的文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稿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文件应当着重提出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不必阐述形势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原则等。不得照搬照抄上级文件。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公文处理通报制度。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将在全县人民政府系统予以通报。

(一)公文审核把关不严不实、内容避实就虚、文稿质量不高、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的;

(二)文件报送时间滞后、急件缓送、部门间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公文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直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多头报送、越级报送,代拟稿“带病”提交的。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督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十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委、省、市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国内外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五十七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切实增强狠抓落实本领,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把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方面,注重运用随机抽查、“四不两直”等方法,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

对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任务台账,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的重点:

(一)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县委、县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四)县委、县人民政府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六)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条 督查要真督实查、注重实际效果,对问题盯住不放、加强督办,列出清单、挂账整改,严防表面落实、会议落实、文件落实,以正在推进应付督查,逾期的及时督办、通报,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事项全部落实到位才可销号。对整改落实情况要经常组织开展“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成果、形成长效。

第六十一条 强化督查检查结果应用,对问题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运用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对需要问责或纪律处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 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覆盖全县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县直部门、单位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乡镇下发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自觉维护县委的领导权威,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县人民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出差(出访)、休假,应报县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乡镇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等,须提前3天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批表》,经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方可出行。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在离开岗位的同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并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落实好依次替补工作制度。返回工作岗位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销假。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七条 严格落实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所联系的县直部门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协助副县长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含副科级干部)向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示、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向县长请示、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亲自把关,认真执行“两同时两提前”制度等相关要求,不得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告代替正式报告,要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0分钟。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自觉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省、市、县委实施办法,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持续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廉洁从政的表率,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依法秉公用权,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定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新变化、新趋势,积极学习各类新知识,努力提高干事创业本领。

第七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学习、调研、工作“三位一体”,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做到不调研不决策、不充分论证评估不决策、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决策;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牵头重大调研课题不少于1项。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县长到基层调研时,乡镇只安排1名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陪同;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由乡镇政府1名党委、政府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第七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应优先服从上级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政务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后按程序报批。已获批准由县人民政府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分管副县长可视情出席,分管副县长不能出席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第七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减少一般性会议活动报道。礼节性的会见活动一般不作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除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不作报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给部门和基层的批示,不作报道。

第七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3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