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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县市场监管局部分县级行政许可及管理服务权限的通知 | |||||||||||||||||||||||||
| 2026-01-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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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赋予县市场监管局部分县级行政许可及管理服务权限的通知 费政字〔2026〕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158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鲁编办发〔2025〕6号)要求,进一步便民利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和获得感,经研究,决定将原来县行政审批局承担的部分县级行政许可及管理服务权限收回,赋予县市场监管局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赋权事项 本次赋权主要涉及市场监管领域,个体工商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含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4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二、实施程序 县政府赋权后,由县行政审批局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签订划转备忘录,明确双方有关责任,县市场监管局刻制审批专用章。 三、责任划分 (一)按照“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赋权事项审批服务,同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审批权限范围内因违规审批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承担。 (二)按照便企利民原则,县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各市场监管所的作用,确保企业群众“就近办”,避免“多头跑”“重复跑”。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培训衔接。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县行政审批局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做好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安排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入驻各市场监管所指导办理业务,并负责将前期办结的业务档案按要求整理移交县行政审批局,将市场主体登记自助终端设备移交县市场监管局。过渡期结束后,县市场监管局独立开展相关事项审批。 (二)做好承接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制定承接方案,组建专业审批服务队伍,扎实做好赋权事项的衔接落实,确保相关事项接得住、办得好。要及时编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政府将对赋权工作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对赋权过程中变相回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督促整改,确保赋权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动态管理。对于赋权事项内容及权限,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赋权实施后的反馈情况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本通知未明确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事宜,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附件:费县人民政府赋予县市场监管局县级行政许可及管理服务权限目录 费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费县人民政府赋予县市场监管局县级行政许可及管理服务权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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