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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工程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暂行办法 | ||||||||||||||||||||||||
2025-05-2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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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07〕20号),加强对我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临沂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补助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学习费用,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23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我校助学金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国家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资助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学习刻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具有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 5、具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具有城市户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临时确定困难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1、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各班受理学生申请,材料初审,汇总后上报学校资助办公室; 3、学校资助办公室根据各班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统一审核,将审核结果在校内张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4、学校资助中心将受助学生汇总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审核备案。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流程如下: 1、县教育局资助中心根据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委托银行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 2、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组织人员到学校为受助学生现场发放银行储蓄卡,学校协助发放; 3、县教育局资助中心根据学校上报的当月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委托银行将国家助学金按月直接存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储蓄卡; 4、学校和班级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上报,动态管理。 1、在新的学年开学之处,学校要向学生家长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和《费县职业中专国家助学金和银行卡管理规定》。让家长及时了解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2、受助学生要及时向家长等监护人汇报助学金发放金额,班主任要经常与家长联系,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3、各班根据学生变动情况,按月汇总上报本班受助学生增加和减少名单; 4、学校使用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学校资助中心根据各班月报情况及时汇总,通过网络上报当月增加和减少名单,生成当月实际受助学生名单。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1、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的学生,自休学、退学之日起,次月开始停发国家助学金; 2、有上网、吸烟、酗酒、赌博、请客、娱乐消费、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和学习必需的不适当高档消费者,停发当月国家助学金;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停发当月国家助学金; 4、违反校纪校规或有违法行为被学校开除学籍者,自开除之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下列情况恢复享受国家助学金: 1、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的学生重新返校上课者,自返校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国家助学金; 2、因不正当使用国家助学金被停发国家助学金者,自改正错误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国家助学金; 3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被停发国家助学金者,自处分解除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学校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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