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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县第一中学考试管理办法 | ||||||||||||||||||||||||
| 2026-04-2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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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考试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考试频次、规范考试组织、严肃考风考纪,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安全有序,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日常考试管理的通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安全有序,严控考试次数,规范命题、制卷、监考、阅卷、成绩运用全流程,落实不排名、不公布、等级评价要求,强化过程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条 组织架构 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年级、学校纪委为成员。教务处为考试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流程执行、质量监控与验审归档。 第三条 考试频次管控 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普通高中严控考试次数;非毕业年级不组织跨校、区域性联考;毕业年级总复习阶段模拟考试不超过2 次。校内统一考试以期中、期末、学情调研为主,严禁违规加试、变相统考。 第二章 考场设置与布置 第四条 考场基本要求 1.选用标准教室,采光、通风、桌椅完好,地面整洁,无杂物、无字迹、无张贴。 2.课桌反向摆放,桌面清空,仅留准考证、文具。 3.考场前门张贴考场号、座位表、考场规则,后门关闭,保持单向进出。 4.设备用考场1—2 间,用于特殊考生、突发情况处置,配置同标准监控与监考。 第五条 物品管理 1.考场外设置集中存包处,电子设备、资料、书包等统一存放,严禁带入座位。 2.考场内仅放置必需文具,严禁存放与考试无关物品。 第三章 关键功能室管理 第六条 考务室 1.独立封闭,专人值守,24 小时可监控,用于试卷分发、回收、装订、密封、保管。 2.实行双人管理,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3.建立试卷交接台账,记录领取、分发、回收、余卷、销毁全流程,签字确认。 第七条 电子监控室 1.全覆盖、无死角、高清实时监控。 2.监控员持证上岗,全程在岗,发现异常立即记录、上报、处置。 3.严禁擅自调整镜头、关闭设备、泄露监控画面与录像。 第八条 听力播放室 1.专室专用,设备定期检修,考前1天完成试音、调试、备份。 2.双人操作,专人监听,全程录音,确保音量清晰、同步无延迟。 第四章 考试程序 第九条 考前准备 1.制定考试方案,明确科目、时间、考场、监考、流程、应急预案。 2.命题依课标、控难度,严禁购买试题、泄露题源。 3.制卷、印刷、分装封闭进行,全程保密,余卷统一回收销毁。 4.召开考务会,培训监考、安检、监控、应急人员,明确职责与纪律。 5.开展诚信教育,公布违纪处理规定与举报渠道。 第十条 入场与安检 1.考生提前入场,人工安检合格后方可入场。 2.迟到15 分钟禁止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第十一条 考中实施 1.监考当众启封试卷,核对科目、份数,宣读规则与注意事项。 2.考生填写信息,按指令答题;监考维持秩序。 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立即停笔,按要求整理试卷、答题卡。 4.监考清点回收,核对无误后组织有序离场。 第十二条 考后收尾 1.试卷收齐后,送考务室验审,学校统一组织阅卷、登分、复核。 2.实行等级评价,成绩不排名、不公布、不公开传播,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及家长。 3.做好考试分析、问题整改与资料归档,形成闭环管理。 第五章 监考要求 第十三条 履职规范 1.考前清场、检查、安检,严格执行流程。 2.考中不聊天、不看书、不玩手机、不批改作业、不擅离岗位。 3.及时制止违规,如实记录情况,按程序上报,不徇私、不包庇。 4.规范回收、清点、装订、密封,确保无遗漏、无错装、无泄密。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严禁泄露试题、通风报信、提示答案、擅自延长时间、违规放行、篡改记录。 第六章 验审要求 第十五条 流程验审 1.考前验审:方案、命题、试卷、考场、设备、人员、保密、预案逐项核验。 2.考中验审:领导小组、教务处、学校纪委督查,核查安检、监考、监控、纪律、应急处置。 3.考后验审:试卷回收、密封、流转、阅卷、登分、等级评定、归档全流程复核。 第十七条 责任验审 实行谁组织、谁负责,谁监考、谁负责,谁验审、谁负责,出现问题倒查追责。 第七章 考场规则 1.学生入场须接受安检,按号就座,遵守指令。 2.仅带规定文具,严禁携带电子设备、资料等违禁物品。 3.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 4.不准抄袭、夹带、旁窥、换卷、替考、传答案。 5.不准损毁试卷、答题卡,不准在规定外区域做标记。 6.遇问题举手示意,不得擅自走动、询问试题内容。 7.听从监考管理,服从违规处置,不得无理取闹、扰乱秩序。 第八章 考场纪律与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违纪认定 凡违反本办法及考场规则,影响公平公正、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均属违纪。 第十九条 处理依据 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学校违纪处理规定,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取消单科成绩、取消本次考试全部成绩、通报批评、记入综合素质评价;涉嫌作弊、替考、泄密、组织团伙违规的,依校规校纪从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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