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机构职能- 财政信息
- 旅游
-
行政执法公示
-
养老服务
-
优化营商环境
-
社会救助
-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
教育专题
-
医疗卫生
-
社会保险
-
稳岗就业
-
食品药品监管
- 脱贫攻坚
-
环境保护
- 公共资源配置
- 国资国企
-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 社会信用体系
- 优化服务
-
应急管理
- 涉农补贴
- 乡村振兴
-
公共文化体育
- 审计公开
- 市场监管
-
政府公报
- 2026年第二期
- 2026年第一期
- 2025年第四期
- 2025年第三期
- 2025年第二期
- 2025年第一期
- 2024年第四期
- 2024年第三期
- 2024年第二期
- 2024年第一期
- 2023年第四期
- 2023年第三期
- 2023年第二期
- 2023年第一期
- 2022年第四期
- 2022年第三期
- 2022年第二期
- 2022年第一期
- 2021年第四期
- 2021年第三期
- 2021年第二期
- 2021年第一期
- 2020年第一期
- 2020年第二期
- 2020年第三期
- 2020年第四期
- 2019年第一期
- 2019年第二期
- 2019年第三期
- 2019年第四期
- 2018年第四期
- 2018年第三期
- 2018年第二期
- 2018年第一期
- 2017年第四期
- 2017年第三期
- 2017年第二期
- 2017年第一期
- 2016年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工作机构
-
组织领导
-
业务培训
-
工作推进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费县第一中学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 ||||||||||||||||||||||||
| 2026-04-28 作者: 点击数: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中央、省、市、县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须提前通过公务之家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事后补办;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严禁无实质公务、变相旅游、无意义异地考察交流等活动,各科室对出差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省外及省内远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凭据报销;省内短途、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仅限出差乘坐火车、轮船、客运汽车、飞机等合规交通工具费用。 第五条 县外省内出差按客运票价凭据报销;省外出差按以下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火车(高铁 / 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按出差地对应限额标准执行,省外出差执行财政厅发布标准,省内出差执行县财政局制定标准。 第七条 出差人员一律住标准间,两人合住;单人或异性单数出差可住单间,县内出差不予报销住宿费,均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计发:县内乡镇(费城街道、县经开区除外)每人每天 60 元;县外省内每人每天 100 元;省外出差执行对应地区财政标准。 第九条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须主动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款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计发:省外及其他地市出差,4 人内每天 80 元(2 天及以上出差,仅报销往返 2 天费用);市内外县区出差,4 人内每天 50 元(2 天及以上出差,仅报销往返 2 天费用);县内乡镇出差,每人每天 30 元。 第十一条 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须主动交纳相关费用并索取收款证明;单位派车出差,不报销市内及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出差结束后及时通过公务之家办理报销,上传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纸质凭证提交财务科;住宿费、机票须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财务科严格按标准审核,超标准、超范围开支费用不予报销;未经批准出差、实际住宿无发票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当天往返出差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超支差旅费部分由个人自理,批准人及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差旅费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解释。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