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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第一中学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2026-04-2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jyj/2026-001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6-04-28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教体局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中央、省、市、县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须提前通过公务之家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事后补办;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严禁无实质公务、变相旅游、无意义异地考察交流等活动,各科室对出差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省外及省内远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凭据报销;省内短途、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仅限出差乘坐火车、轮船、客运汽车、飞机等合规交通工具费用。

第五条 县外省内出差按客运票价凭据报销;省外出差按以下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火车(高铁 / 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按出差地对应限额标准执行,省外出差执行财政厅发布标准,省内出差执行县财政局制定标准。

第七条 出差人员一律住标准间,两人合住;单人或异性单数出差可住单间,县内出差不予报销住宿费,均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计发:县内乡镇(费城街道、县经开区除外)每人每天 60 元;县外省内每人每天 100 元;省外出差执行对应地区财政标准。

第九条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须主动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款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计发:省外及其他地市出差,4 人内每天 80 元(2 天及以上出差,仅报销往返 2 天费用);市内外县区出差,4 人内每天 50 元(2 天及以上出差,仅报销往返 2 天费用);县内乡镇出差,每人每天 30 元。

第十一条 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须主动交纳相关费用并索取收款证明;单位派车出差,不报销市内及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出差结束后及时通过公务之家办理报销,上传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纸质凭证提交财务科;住宿费、机票须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财务科严格按标准审核,超标准、超范围开支费用不予报销;未经批准出差、实际住宿无发票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当天往返出差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超支差旅费部分由个人自理,批准人及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差旅费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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