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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 ||||||||||||||||||||||||
2025-05-2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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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培养学生的自控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班内或者校内通报批评: 1. 无故不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2. 隐瞒、包庇不良行为的; 3. 在校内乱涂乱画,乱扔、乱倒垃圾杂物、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 4. 在课堂吃零食,课堂上不学习,玩、看、听与学习无关的物品的; 5. 住校生不按时作息、不按规定打扫卫生、整理内务初犯的;不服从生活老师管理初犯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在受通报批评之后又重犯类似错误的; 2.不服从学校管理,顶撞老师及管理人员的; 3.无故旷课的; 4.故意破坏公共财物的; 5.在校园内不按规定上交手机,私藏手机、小电器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记过、记大过处分: 1.私藏危险物品,如刀具、打火机等; 2.初次存在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 3.多次私藏手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1.藏匿、传抄、观看黄色书刊,观看黄色淫秽影视、录像初犯的; 2.盗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情节轻微的; 3.殴打他人,但未造成重大伤害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劝退或者开除处理: 1.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参与盗窃、敲诈、骗取、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3.辱骂、殴打本校教师及其他职工者的; 4.策动、挑唆他人打架,造成不良后果的; 5.男女同学之间不正常交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宿舍等场所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 7.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8.欺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9、多次违纪且屡教不改的。 六、如发生以上未包含的不良行为,由学校政教处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七、说明: 1.对学生的处分以批评教育为主,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给予纪律处分。 2.同班学生之间的纠纷、矛盾,原则上由班主任解决,不同班级之间的学生矛盾,由相关班主任协商,提出处理意见,交政教处审核,给予相应处分。 3.对于比较严重的处分,报请学校办公会批准之后实施。 4.本制度解释权归政教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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