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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实验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2025-05-2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jyj/2025-00001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5-05-26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教体局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要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服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事业单位财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费县实验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视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处理好学校发展需要和教育经费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利益关系。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组 长:徐龙杰 党支部书记,校长,总管所有业务活动

副组长:张瑞东 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

成 员:王 栋 财务科主任,主管会计

王 涛 总务处主任

马志娟 出纳会计

王亚伟 校产管理员

戴 军 党建办主任

孙 省 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学校财务核算和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规范等,按《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准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七条学校依据办学规模和有关法规设置财务机构,学校财务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财务中心具体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要求,分工协作,各尽其职。

第八条学校财务中心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安排,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及时向校长汇报学校财务信息,提供相关会计资料,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每年向教代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九条财务机构依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准则》、《中小学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在校长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局会计财审科、内审科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康洁奉公,不谋私利。严格依法办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落实财务责任制度,确保财务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工会)财会人员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经严格考核后方可上岗,财会人员要调整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会计要充分利用会计资料、财务信息进行经济分祈,编制学校预算,并严格按照制度,做好单位财务年终结算工作。

会计编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等、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会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开支标准和政策,正确计算各项费用,依法进行会计核算。通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产清查等及时向校长提供合法、其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要根据财税部门票据管理规定,购买财政收据,进行编号登记等工作,并建立领用收据的登记制发,不得转借、代开、转让收据。

第十四条学校可很据业务量,核定出纳备用金数额,一般性事业支出定额备用金为3000-5000元,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上缴财政。出纳必须认真做好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妥善保管银行票据。出纳要根据收付凭据准确进行现金收付,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转账支付。各项现金收入要交财政,不坐支现金要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不开空头文票。

会计要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与银行存款余额,如有差错,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五条出纳每日清点库存现金余额,出现现金短缺、溢余及其他错误,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要主动查找原因,及时更正错误。出纳不能以白条代替现金,不能以白条代替收据。

第十六条校长必须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并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人员给子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撤换。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工作职责,有权提出处理财务问题的建议,必要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银行账户必须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对本单位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和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和套现。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的账号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泄。银行账户结算票据和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即学校财务印鉴由会计保管,银行各种结算票据、收据、法人代表由出纳保管,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不在岗时,应委托他人保管。

第五章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坚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以收定支。

第二十条学校预笕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学校正常远转和发展需要,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编制支出预算时,数职工人员工资具实编制,公用经费在确保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必备开支的前提下安排校舍维修等其他支出,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编制采购预算表。

第二十一条学校预算要在规定的时问报送区教育、财政部门审批,并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审定后严格执行。中小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采发生相关政策调整,可申请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编制和执行须算时,要将公用经费5%的资金用于数师培训。

第六章收入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取得的收入,必须金额及时上缴财政,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及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国和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课后服务费是服务性收费,收取后及时上缴非税账户,并即时结算。中小学代收的作业费等属于学校代收费,应缴入财政非税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支出是指中小学为开展数育数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中小学支出主要包括:事卓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等支出。

中小学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六条公用支出管理。实行校长“一支笔”的财务审批制度。所有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支出。大额支出由学校行政会讨论同意,必要时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基本建设投资、教职工查体等方面的开支,用于学生合理的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公用经费管理具体按省财政厅、数育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交通、差旅费支出。学校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次数,区内外出差必须经校长批准。学校一般不租用车辆,确因开展教有教学活动需要的,必须经校长同意后方可租赁。出差开支标准参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数职工集体外出学习考察费用报销按县教体育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会议、培训费支出。工作人员因公参加会议和学习培训的报销标准参照县财政局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报销费用时必须附有主办单位书面通知复印件。学校因开展数育教学活动需要自行举办会议,率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所产生的费用报销时必须附有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和参加人员签列单,具体参照区有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招待费支出。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不能起标准接待,不得超招待费全年控制指标。数育局工作人员到学枚检查、指导、联系工作等,原则上用工作餐

第三十条支出票据要求。一是票据必领正规,外来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自制凭证必须符合要求。二是内容必须清楚,票据应注明商品和服务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当物品数量不够发票填写时,发票可以总金额开具,但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有效明细清单,作为发票的附件。三是要素必须齐全,包括日期、开票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四是审批手续必须齐全,一般情况下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五是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六是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账。七是金额书写必须正确,大写金颜与数字金额必须相一政。

第三十一条各种报账凭证反映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经济业务发生后,应于60日内取得会计凭证,办理报账手续,无故延期不报的,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二条学校收得的各项专款,应按要求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年末结余可结转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学校事业经费结余要按规定操作,正常经费结余要进行分配结转,专项资金结余根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要求结转。

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按照县教体局局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章采购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要成立大宗物品采购小组,采购小组负责采购学校一般的办公用品及耗材,学校各部门及专职教师购置专业数学用品或设备,应填写《物品购置审请单》,注明物品名称、用途、数量、规格、预算金额,报校长批准后,由采购小组购置:对于批量大、金额大的物品采购,必须由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小组集体采购。

第三十五条学校采购教学仪器、电教器材、体育器材、图书资料等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有县教体局局所属归口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添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物品(或实施总价达到政府采购规定额度的项目),且当年预算有安排的,应填写《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递交政府采购部门实施采购(或招标).政府采购部门同意单位自行采购的,必须按小型项目实施制度采购(或招标)。

第三十七条学校添置物品(或实流小型项目)总价在5000元至政府采购规定额度内的,实施采购(成招标)前应履行报批流程,填写《学校小型项目报批流程表》,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流程进行,具体按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资产是指中小学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句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物品库存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自点,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应及时调账。

第四十条学校增减固定资产,会计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同时及时进行账面余额调整,具体按照县教体育局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要严格控制负债。为防止新增债务,学校确需借债,必须事前申请,经县教体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定期清理负债,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撒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备指导下,对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里,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划转三种情况处理,

中小学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分别按照合并、撤销和成建制划转三种情况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四十七条中小学校应按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财务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区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者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二章法律

第四十九条校长要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的管理和领导,严格履行法定取责,对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要保证财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有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2023年5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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