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应急预案
费县第二中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025-05-2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jyj/2022-00003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5-05-26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教体局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身体健康严重伤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异常反应、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身体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为营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发生在学校中的疫情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发生及在校园蔓延。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炜 卢子峰

副组长:刘焕 徐文征 冯兆伟 王云 张浩

成员:王艳 王泰 李军儒 凌宗广 郭士银 侯庆东

刘少峰 文德存 吕世民 陈健 王伟 闻磊

张兆厚 汪玉新

办公室设在安全办:

主任:冯兆伟(兼)

成员:凌宗广 刘少峰 李军儒 侯庆东 吕世民

疫情报告人:英雪青

(二)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科室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

7.及时向县疾控中心和县教体局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红色

学校发生的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传染病等达到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橙色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类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9.发生在学校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黄色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市域内的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理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7.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发生在学校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蓝色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5.发生在学校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身体健康和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四、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费县第二中学

责任报告人:凌宗广 英雪青

(二)突发事件报告

1.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报告程序,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暴发、以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相关知情教师应立即向学校医务室报告,学校医务室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应在2小时内用书面传真形式(或电话)向县教育局报告,并同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

2.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3.在学校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并确保信息畅通。

五、应急处置措施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处置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本校司机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2.追回已出售的可疑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3.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4.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察工作。

5.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6.严格执行进出入校门的管理制度。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处置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还应按照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处置

除按照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程报告。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处置

除按照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做好联络、教育与接待家长、后勤支援等各项工作 。

六、应急保障

学校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增添相关设备,配备所需药品,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尤其是改善学生食堂、厕所、宿舍卫生条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和洗漱设施,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确保学校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的落实。

七、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1.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 ,依法追究责任。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3.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4.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八、责任追究

学校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