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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理规章制度
2025-05-2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xjyj/2025-0000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5-05-26
 文  号   发布机构  费县教体局  有效日期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第一章 总则

   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 学校教职员工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教职员工比例。

   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决定机构和岗位名称、目标任务、岗位任职条件以及岗位的类别和等级。

   学校人事科是人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学校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学校公开招聘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

   公开招聘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各年级、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科申报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人事科进行审核,学校党委会议通过报县教体局统一发布招聘信息进行招聘

  (二)完成上级人事部门规定的程序后,由人事科办理入职手续。

   学校内部岗位人选进行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方案;

  (二)公布公示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学校内部岗位竞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原则上二~三年一次。

  第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三章 聘用

  第十 学校与教职员工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 新进教职员工与学校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试用期(见习期)原则上为12个月。

  第十 教职员工在学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 教职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 教职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学校人事科,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报县教体局批准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 教职员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四章 培训

  十八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十 学校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教职员工进行培训。教职员工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 教职员工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三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教职员工追究违约责任;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乃至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个工作日的;

  (七)一学期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五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二十六 教职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六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二十七 教职员工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执行,实行学校绩效工资方案。

  二十八 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教职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 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七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 教职员工与学校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 负有学校聘用、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三 对学校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教职员工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 人事科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在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三十八 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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