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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理规章制度 | ||||||||||||||||||||||||
2025-05-2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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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教职员工比例。 第三条 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决定机构和岗位名称、目标任务、岗位任职条件以及岗位的类别和等级。 第四条 学校人事科是人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六条 学校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学校公开招聘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 第七条 公开招聘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各年级、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科申报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人事科进行审核,学校党委会议通过后报县教体局统一发布招聘信息进行招聘。 (二)完成上级人事部门规定的程序后,由人事科办理入职手续。 第八条 学校内部岗位人选进行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方案; (二)公布公示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条 学校内部岗位竞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原则上二~三年一次。 第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三章 聘用 第十一条 学校与教职员工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二条 新进教职员工与学校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试用期(见习期)原则上为12个月。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在学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学校人事科,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报县教体局批准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四章 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教职员工进行培训。教职员工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教职员工追究违约责任;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乃至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个工作日的; (七)一学期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五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六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执行,实行学校绩效工资方案。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教职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七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员工与学校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负有学校聘用、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 对学校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教职员工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人事科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在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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