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配合 |
税务部门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
市、县级 |
依法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