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费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3月23日
费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实施方案
板材行业作为我县税源支柱行业,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为防范和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制约行业发展的风险隐患,促进板材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我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费县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系列决策部署,以规范板材行业税收管理为出发点,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涉税行为、提高行业税法遵从度为抓手,建设专业化团队、专业化流程、专业化方法、专业化机制,实现板材行业税源管理的专业化,推动全县板材行业的转型升级,力争打造千亿级木业生产基地,实现县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主要职责
为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税局局长兼任,负责领导小组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做好管理任务的决策、部署、组织和协调;负责制定《全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筹备召开全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动员会议,开展政策宣传,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推行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联系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运行机制;负责工作推进中听取成员单位意见、重大事项商议、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县国税局:负责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协调、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县板材行业进行信息采集,掌握行业情况;负责设计开发板材行业管理软件,制作专门的管理模板;负责加强与周边县区的工作交流,确保总体税负平衡;负责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健全板材行业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县公安局:为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保驾护航,协作办理涉税违法案件,严厉震慑和打击涉嫌偷税、逃税、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
县财政局:负责为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提供经费支持;负责提供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股权转让等信息,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
县地税局:负责做好国地税合作事项,推动国地税合作不断深化;负责相关涉税信息的共享、报送。
县供电公司、阳光热力公司:负责每月5日前报送全县板材行业用电、用气等相关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各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对区域内板材行业的管理,为板材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行业协会:负责对行业协会纳税人开展税收宣传和引导,引导行业内企业规范自身经营活动,推动企业诚信自律和依法纳税;负责行业意见的征求和反馈,促进板材行业的依法、公平发展。
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按照规定制式和要求,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和传输指定涉税信息,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涉税信息,并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负责督促指导管理单位按时报送涉税信息。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协调工作运行情况,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制式和要求将相关涉税信息、内容按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反馈、应用。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加强抽查结果应用,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加大对板材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费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监督举报电话5222068, 5221764。
(五)建立警税协作机制。根据《公安部派驻国家税务总局联络机制运行暂行办法》,建立警税协作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启动派驻联络机制办公室,推行“警税联络员制度”,不断创新警税协作方式、丰富协作内容,拓展协作的深度和广度,提升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效能。
(六)建立税协合作机制。依托协会信息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协会在征集企业诉求、开展税收政策培训、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企沟通、促进征纳和谐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七)深化国地税合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不断提升国地税合作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满意度,实现国地税合作的新突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员,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日常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法定税收协助义务,做好全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相关配合工作。要按规定的信息采集模板、报送方式和管理要求,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和报送涉税信息。
(三)促进健康发展。改善政府服务,切实为板材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依法管理和扶持引导相结合,实施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促进板材行业转型升级,提高板材行业竞争力。
(四)强化督查问责。将全县板材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落实范围,加强对各成员单位信息报送等情况的绩效考核;强化工作调度督导,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全面掌握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掘亮点,修正不足,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影响工作开展的单位,通报批评。
各单位要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信息联络员单位、姓名、联系电话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费县国家税务局),联系电话0539-5221764。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县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费政发〔20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委同意,确定李福金、谭成亮同志参与县政府工作,并对县政府原分工作出调整。具体为:
李福金同志:根据县委安排参与县政府工作。协助戚广振同志工作;同时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谭成亮同志:根据县委安排参与县政府工作。将侯占夫同志分管的招商引资工作调整给谭成亮同志分管,并分管县招商局;同时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0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费政发〔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费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
实 施 意 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整体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统领,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速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新局面。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落实各级农村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产业兴旺、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三品三化”为重点,以“一规三区两平台”为抓手,以创新经营机制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坚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职业农民四位一体培育为突破,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为全县农业现代化集聚新动能,加速推进全县现代农业三年攻坚行动,形成以职业农民为基础,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骨干,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引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首创精神,积极引导、保护、调动、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二)坚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原则。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发挥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坚持基本制度不动摇原则。坚持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前提下,实行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序规范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保障。
(四)坚持规范发展、质量为先原则。围绕全县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要求,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力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章立制、规范运行。
三、主要目标
培育工程以龙头企业壮大、农民合作社规范、家庭农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到2020年,全县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家,规范提升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1000家,系统培育以青壮年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和大中专毕业生为主要对象的新型职业农民10000名。实现“乡有农业龙头企业,村有合作社、家庭农场,户是新型职业农民,人有增收门路”的目标,重要园区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显著提升,为2020年乡镇振兴战略取得重要进展夯实基础。
四、重点任务
(一)制定扶持政策,突出培育主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进一步明确财政税收、用地用电、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范围、拓展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支持政策措施,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范提升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系统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二)鼓励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规范土地流转机制,制定鼓励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对集中连片流转达到一定规模和年限的经营主体及流出农户给予一定奖补,对相对集中流转土地规模较大且利用好、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组织给予一定奖励,引导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鼓励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向新型经营主体集中,促进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依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平台,形成县、乡、村三级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加强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签订指导、价格评估、纠纷调解等服务,推动承包土地经营权等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作。对农机合作建设的机库房、修理车间、办公场地等配套用地,明确为设施农业用地,并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推进产业融合,打造产业新业态。充分利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新型职业农民联盟等平台,发挥各新型经营主体自身优势,整合资源,培育新型业态,打造领军企业,推动产城融合,增强利益链接,促进农民增收。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突出抓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重点围绕产业链相加、价值链相乘、供应链相通,实现“三链重构”,加快发展农业“新六产”。唱响生态休闲农业,大力发展田园综合体,打造体验型农业;以产学研为纽带,强化自主创新,打造循环型农业;整合资源,发挥特色优势,打造终端型农业;以创新、创造、创业为驱动,发挥核心要素引领优势、功能拓展和产出绿色高效优势,打造智慧型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新业态、新常态,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速度、质量、效益。
(四)完善技术服务,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把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培养纳入“阳光工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项目,利用农广校培育平台,依托农业科技创新专家服务团队及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团队,通过开展培训、外出考察等方式,组织学员到科教讲堂、农民夜校等开展政策和科技理论知识学习,到田间课堂、实训基地等进行实用技术强化,巩固加深理论知识,掌握关键环节操作技能,用好互联网实施“微培训”,提升培训质量。通过培训全方位提升经营人员素质,增强生产经营能力,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懂政策的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发挥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作用,加强农技推广人员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指导,建立特派指导员制度,切实提高农技推广服务能力,完善技术服务体系,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持续动力。
(五)引导基地品牌意识,探索主体发展新模式。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生产基地建设,发展标准化经营、无公害生产、循环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流通,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创建省市著名商标和省市名牌产品。积极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采取产销对接、产品展销展示等方式,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实现直接配送,发展现代营销。指导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在签订收购合同基础上,向农户提供预供定金和良种、肥料、农药等农资支持。支持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组建农业联合体。
(六)规范管理体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质量”的要求,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制度,明确登记办法、认定标准。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生产性服务领域发展新型经营主体,规范管理体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各级党委、政府对农业农村工作总体部署上来,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制定发展规划、拟定扶持政策、实施项目扶持、开展示范带动、优化资源整合、强化部门协作等方面聚合力、抓落实、求突破。
(二)加强政策扶持。财政、国土、税务、农业、金融等部门要强化土地、资金、人才、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支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级专项资金,用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专业大户,扶持发展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联户经营,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组建农民合作社联社,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财政扶持资金。
(三)加强指导服务。建立费县农业科技服务创新团队,鼓励团队与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对接合作,共建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基地。强化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政策,搞好服务,促进健康规范发展。
(四)加强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注重培育和发掘典型事例及先进经验,示范引领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百千万”工程深入开展。
(五)加强督导考核。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并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农业创新团队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农业创新团队建设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费县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建设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整体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持续强化科技对农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全面实施现代农业三年攻坚行动,圆满完成高效农业园区规划建设,加快注入现代农业发展新动能,切实推动农民增收、农业增长、农村稳定,经研究决定建设费县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换农业发展新旧动能总体方向,结合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实情实际,根据农业优势产业升级提档需要,以农技人员和乡土专家为主体,以优势农产品和农业基础性行业为单元,以服务高效农业产业园区建设为重点,建立费县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为推动农业转方式调结构、提质增效创品牌提供科技和人才保障。
二、任务目标
以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质量安全为目标,以高效农业园区为服务载体,紧盯产业发展方向,构建“专家顾问+服务团队+农技人员+经营农户”为纵轴、“行业主管单位+科技创新团队+产业园区”为横轴的网格化服务体系,采取进园区入基地、进农村入农户、进田间到地头的服务模式,开展政策引导、技术推广、科技培训等服务活动,积极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为园区和小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一条龙服务。
三、组团标准
根据我县高效农业园区发展规划,拟成立番茄、辣椒、食用菌、西葫芦、西甜瓜、桃、山楂、梨、大樱桃、大枣、茶、特色经济林、水产养殖、蛋鸡大数据、中华蜜蜂保护、植物保护及土壤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业投入品监管、五型水利、农业机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个创新服务团队。团队依托县内优秀的农业行业科技人员和乡土专家进行筛选产生,原则上每一个优势产业,组建一支服务团队,团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负责组织团队队员编制团队规划计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统筹协调队员完成各项任务指标;队员必须由从事本行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开拓服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
四、工作重点
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以服务高效农业园区为工作重点,结对帮扶园区内新型经营主体、经营农户,为他们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服务。
(一)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外联工作,每一支团队要联系引进专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家、教授1-2名,聘请为我县农业科技顾问,为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科技支撑。做好服务工作,积极与引进专家沟通、交流、对接,为他们到我县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要做好人才培育工作,带好团队、搞好科研,开展传帮带,培养团队成员成为行业尖兵,为我县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人才储备。
(二)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根据服务产业的发展实际,积极学习国内外先进模式、优秀经验、成熟做法、典型案例,科学编制产业年度发展规划、中远期发展规划,明晰产业发展预期目标、明确产业发展主攻方向、确定产业发展主要举措,并按时间进度实现年度发展规划、兑现年度预期目标、完成年度发展任务。
(三)规范生产技术操作。精细研究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政策和措施,制定服务产业、服务园区的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指导园区、产业进行全程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测土配方、绿色防控、健康养殖、秸秆综合利用等绿色生产技术,加强“三品一标”认证推广,保障农产品的优良品质,打造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
(四)提供新型服务模式。建立“农业科技顾问+服务团队+农技推广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园区+农户”的新型服务模式,指导乡镇站所、服务核心园区。加大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创新服务与支持。邀请省市农业专家顾问团、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服务团队以及农技推广系统的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广泛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根据不同产业特点和专业技能要求,针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培训目标、选定培训资料、精选培训主体,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重点利用农闲季节,整合农业项目,以开办专题科技培训班为主要方式,同时采取到园区基地、到生产车间,发放技术手册、农事明白纸和技术资料单等宣传方式,大规模开展农民科技培训,遴选培育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
(六)发展农业科技信息。充分利用“山东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云平台”、“农技汇”APP、农业科教微课堂等信息平台,传播关键技术和科技信息,用好“12316”农业服务热线,及时解答农民疑难问题。以农技推广信息化建设项目为载体,深入开展农技推广信息化应用示范,增强农技推广与农业产业的融合度,为农技推广插上信息化的翅膀。
(七)促进农业三产融合。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积极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农村电商等农业新业态,探索小农户和现代农业衔接的有效方式。鼓励举办农产品节、会、大赛,加大农产品品牌创建力度,塑造高端品牌农业。
(八)承担农业发展责任。承担事关农业产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前瞻性和应急性相关技术工作,系统开展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和产业经济政策研究,收集分析产业发展动态与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承担与国家、省、市现代农业科技活动的衔接与配合,有效承接其服务成果,充分发挥国家、省、市农业科技体系对全县农业发展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承担各级协同服务和重点攻关,有针对性地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增强新技术对我县农业产业的引领支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费县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制定服务团队的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及时调度团队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团队季度、半年、年度工作汇报,统筹协调团队和上级业务部门及乡镇的关系,指导团队开展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建设的相关政策,组织审核服务团队提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服务团队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考核、宣传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根据团队提出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绩效考核情况拨付专项经费,保证服务团队的办公条件、实验条件、仪器设备使用和试验示范用场所(设施);建立完善任务确立制度、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制度、绩效评价制度。
(三)严格督导考核。日常考核实行月报告制度,由团队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工作进度,领导小组组织点评,结果进行公示,督促各团队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综合考评半年和年度服务团队履职情况,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团队人员进级晋职、评先树优的重要考核指标。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作用,广泛宣传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团队公信力和社会认知度,注重发掘典型事例和先进经验,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团队体系建设。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费政办发〔201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转变建筑产业发展方式、建设绿色生态节能建筑的中心任务,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的工业化生产方式为核心,通过政策支持、科技进步、创新驱动,着力打造开发建设、设计研发、生产加工、施工装配、咨询服务等一体化产业链,促进全县装配式建筑稳步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学编制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扶持和规划引领,实现装配式建筑合理布局、统筹推进。
(二)完善体系,协同推进。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技术体系、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完善产业配套,构建部门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试点先行,有序推进。按照“先易后难、由简到繁、由单项突破到多项集成、由试点工程到全面推广”的步骤,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试点,推动社会投资项目推广使用部分装配式构件,逐步扩大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
三、发展目标
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全县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市政道路桥梁、综合管沟管廊以及政府投资工程先行试点,优先实施装配式建造,并逐年提高社会投资的装配式建筑所占比例,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逐步成熟,体系逐步完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5%以上;到2025年,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15%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形成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体系。
四、重点任务
(一)明确发展重点。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以预制钢筋混凝土梁、柱、楼梯、叠合板、承重内墙板、预制承重外墙板、预制阳台、空调板、女儿墙等构件为主,部品以预制非承重内墙、整体厨房、整体卫生间、管道井、排烟道及护栏等为主;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以钢结构梁、柱、桁架、桁架叠合楼板、装配式大型屋面板、外墙板围护结构为主;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以板式木框架墙体、木楼板、木桁架、各种内外墙覆面板等为主;发展部品、部件连接技术及粘结剂、锚栓、紧固件等配套产品。
(二)抓好示范推进。积极培育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打造装配式建筑示范小区等,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阳台板、空调板和厨卫一体化等部品部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新建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项目,符合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要率先进行试点,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要优先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三)推行标准化设计。项目策划定位、设计任务委托等阶段,要加强标准化功能空间、通用部品等技术集成论证,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设计单位要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加强专业协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推广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鼓励设计单位参与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大力应用成熟的通用设计软件,满足工厂化生产、装配式建造要求。
(四)培育市场主体。以装配式建筑基地(园区)建设作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要抓手,充分利用“三引一促”政策和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政策,吸引国内外优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落户,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设计企业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发展成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提高产业聚集度,推动全产业链联动发展。积极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
(五)提升施工水平。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引导传统施工企业向装配式建筑方向转型,加快应用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提升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建筑安全性能和整体施工效率。要支持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开发应用与装配施工相适应的设备、机具和配套产品,推行绿色施工,采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提升施工效率,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力投入。
(六)推进技术应用。加强产学研合作,培育1-2家熟练掌握装配式建筑核心技术的设计企业,发挥技术引领作用,突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建筑技术研究,努力形成一批核心集成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结构保温装修一体化、门窗保温隔热遮阳一体化、成品房装修与整体厨房一体化,鼓励采用BIM等智能信息技术,强化技术集成创新和应用效果,为我县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七)健全监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部品及构配件生产质量的监督,定期公布贴近市场实际的工程造价指标;强化装配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推广使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对建筑节能、装配式、被动式建筑等建筑项目,尽快建立并完善从立项、规划许可、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全过程监管模式;建立部品部件备案和目录管理制度,对安全质量影响较大的构配件、部品及建筑实行性能评价管理;完善工程质量追偿机制,强化各方质量终身责任意识,提高质量监管效能。
五、支持政策
(一)强化用地保障。全县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由县规划部门征求县住建部门的意见,提出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预制率等比例和要求,统一向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并纳入土地招拍挂文件,竞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实施;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必须优先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按照装配式建筑发展阶段逐步提高装配率和部品构件预制率,在建设用地安排上优先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
(二)实施税费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贷款贴息等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装配式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可适当降低。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使用装配式建筑的面积规模在信用等级评价时给予相应加分,结合该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情况,可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和物业质量保修金缴存标准。将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纳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提高相应的分值和权重,对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绿色建筑奖励补助。对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施工企业,优先支持参加各类工程建筑领域的评优评奖。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推进装配式部品部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和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在土地出让、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招投标及施工许可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对于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做出认定,允许采用邀请招标;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照规定可不进行招标。对装配式建筑优质诚信企业在资质评定、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倾斜。
(五)落实激励机制。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对于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超低能耗技术建造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申报评选优质工程“泰山杯”“沂蒙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质结构奖和安全文明工地,优先考虑采用装配式技术的建筑工程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费县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统筹协调推进全县装配式建筑发展,研究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制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总体规划、目标计划等。领导小组下设装配式建筑产业推进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调度、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联络人,强化沟通协调,实施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同时,县里成立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方案和应用技术进行论证、评审,并做好产业技术服务指导,对装配化率等核心指标做出明确界定。专家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意见作为企业上报项目或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住建局负责施工许可审批、建筑节能监督,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装配式建筑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做好具体统筹推进等综合协调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并核准招标方式;对确定为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中予以明确。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及落实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并监督落实到位。县经信局负责参与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的政策制定,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研究策划产业链发展,推进重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县规划局负责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审批的管理,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要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储备工作,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配建比例和具体要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装配式建筑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县房管局负责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对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和独立成栋装配式建筑明确相关要求。县人社局负责会同县住建局抓好现代化建筑人才队伍建设。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装配式建筑的试点推广工作。县科技局负责装配式建筑科技创新项目扶持资金支持。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县金融办负责落实信贷相关优惠政策。
(三)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开发、监理、部品构配件生产企业等从业人员培训,将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等纳入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强化BIM技术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和后期维护的应用培训,培养装配式建筑方面的科研、管理、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将装配式建筑专业岗位、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加大资金投入,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
(四)严格监督管理。县装配式建筑产业推进办公室要加强对运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议约定或土地出让合同,严格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技术审查、工程验收以及资金管理。对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或专项资金支持但未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项目,取消政策扶持,责令责任单位限期退回或补交相关资金,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做好宣传引导。建立政府、媒体、企业和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等的引导作用,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交流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认同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二)监测预报
(三)预警发布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五)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预测能力保障
(四)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公开
七、应急培训
八、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十、责任追究
十一、附则
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山东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9)《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0)《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1)《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2)《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29号);
(1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1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及配套方案;
(15)《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54号);
(16)《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
(17)《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150号);
(18)《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98号);
(19)《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临办发〔2015〕2号);
(20)《费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费办发〔2015〕4号);
(21)《费县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攻坚行动方案》(费办发〔2017〕25号);
(2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费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十一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卫计局、环保局、体育局、公路局、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县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警预报组由县环保局、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县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县环保局、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监测。县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县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会商。县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构建视频会商平台,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区域应急联动。当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我县要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县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1.总体要求
(1)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厂一策”。
(2)应急预案必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同行业内企业采取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应急减排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并尽可能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工业源应急减排的目标和措施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移动源。对不同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
(3)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
(4)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限行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电动汽车不采取限行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开挖、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扬尘源主要通过降低活动水平实现;料场实现全覆盖,加大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加大道路清扫及洒水频次,确保抑制道路扬尘。
(5)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要剔除以下7种类型企业或行为:①僵尸企业;②虚假企业;③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④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锅炉;⑤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⑥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⑦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6)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全县应急减排基数按照2016年环境统计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7)减排措施要明确应急减排量的计算方法: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②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其污染物减排量按1.2倍核算;③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生产负荷不饱和生产的企业,其污染物减排基数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2.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Ⅳ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ƒ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5%以上,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水泥、燃煤电厂(未实现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公众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ƒ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措施: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ƒ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县城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施工。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县级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重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市级预报预警平台与我县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与上级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要在每年8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要在每年采暖期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的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县监察局加大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省、市应急工作小组重污染天气应工作布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费政办发〔2016〕33号)同时停止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县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费政发〔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决定将侯占夫同志分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整给侯素云同志分管;戚广振同志分管的商务工作以及朱玉祥同志分管的科学技术工作调整给王昊同志分管。调整后的分工为:
侯占夫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矫晓斌同志分管监察、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政府法制、镇域经济、应急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统计、招商引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住房资金管理、人民防空、抗震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镇域经济发展办公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县统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招商局、县政府招待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地震办公室、山东新沂蒙航空产业园有限公司、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联系各民主党派、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统计局费县调查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县管理部。
戚广振同志:负责环境保护、农业、农业综合开发、林业、水利、粮食、盐务、供销、扶贫、畜牧、渔业、农机、气象、烟草、蚕桑(生产)、石油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县林业局、县国有林场总场、县水利局、许家崖水库管理处、县粮食局、县供销联社、县水产局、县水土保持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果业局、县农机局。
联系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盐务局、县气象局、县烟草公司、县丝绸公司、中国石化费县分公司。
朱玉祥同志:负责工业经济、安全生产、民政、军民关系、物价、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电业、邮政、通信、金融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物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县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县残疾人联合会、县供电公司、县邮政公司、中国联通费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费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费县分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费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费县办事处,驻费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侯素云同志: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旅游、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蒙山天蒙景区管委会、县中华奇石城管理办公室、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县教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县体育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地方史志编纂办公室。
联系青岛理工大学(临沂)、临沂大学费县校区、县档案局、县红十字会、县医药公司、新华书店。
王昊同志:协助矫晓斌同志负责编制工作;负责科学技术、商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科技局、县商务局。
联系县科协、县贸促会。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费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县城市新就业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1号)及《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临房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出租的具有一定居住年限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一)申请人
1.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常上班(在编办有编制备案)人员且在我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
2.公务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方可计入受保障人口范围。
(二)申请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每人一份);
2.申请人员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已婚需提供婚姻证明(提供复印件并核查原件);
3.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4.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所在单位审核后,汇总报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核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后续管理
(一)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居住期限为6年,居住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租赁合同为2年一签,在合同续租期间,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出租人进行复核,对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又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责令承租人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出租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退出原因
1.在续租期间,承租人自行离岗、调离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应当退出公租住房。
2.在续租期间,申请人及其配偶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应当退出公租住房。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连续2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5)连续2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或者累计6个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或其它费用的;
(6)购买私有住房或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7)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8)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四、职责分工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县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物价、人民银行、规划、住建、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费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逐步解决费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我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推进,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2007〕162号)、《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临政办发〔2008〕4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廉租住房房源介绍及租金标准
(一)房源介绍
本次分配的廉租住房位于费县南外环西段北侧的芙蓉惠民新苑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44平方米、50平方米和55平方米。
(二)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由县财政、物价、房管部门联合提议,报县政府批准;廉租住房具体租金标准根据楼层确定,按建筑面积计算。如需调整租金标准,则在新的调整租金文件出台后,按新租金标准执行。实物配租住房租金用于该小区的维修和管理,具体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并在报纸、电视上公示。
二、分配流程
(一)公示
经县民政局、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车管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电话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村街,并说明理由。
(二)实物配租分配
1.实物配租住房分配抽签活动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由县公证处现场监督,在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下实施。第一轮是由申请人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到现场签到,确认身份后,抓取选房顺序号后坐到相应的座位号上,依照顺序号依次抓取房屋号。
2.抓取房屋号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房管局安居工程科予以登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向财政专户缴纳年度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后,领取该房屋钥匙方可入住。凡是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有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廉租住房的保障资格。
4.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每年一签。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5.廉租住房小区实行统一的刷脸、指纹识别进入,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水、电、暖及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在每年初签订合同时一并收取。
三、后续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或在接到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退出,否则由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执行。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2.提供的低保证明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7.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8.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受理群众举报。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登记,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举报电话:5798115。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县政府成立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实施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计划立项、规划建设、申请资格审核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中的户籍审核工作;县民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低保确认工作;县物价局负责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租金价格实施管理;县地税局按照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及居民委员会是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初审和报送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保障性住房初审、报送工作。
(二)严格监督
遵循“如实申请、严格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纠”的原则,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实行“五公开、二监督”制度,即: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有关政策规定公开;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的工作流程公开;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对象、申购条件公开;保障性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坐落、结构、建筑面积、配套情况公开;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宣传发动
各级有关部门要张贴公告,告知群众分房的时间、地点、方法,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附件: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1月15日
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推进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办发〔2015〕54号)《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费办发[2016]76号)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其他副县长根据会议议题相应参加,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成员单位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民族宗教局、人防办、住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旅发委、民政局、环保局、房管局、地震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水保局、许家崖水库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动协作等配合协作机制的落实情况;
2.监督并通报联席会议的落实情况;
3.统筹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与执法的不衔接、执法之间的越位和缺位问题,实现管理与执法的有效衔接;
4.部署开展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行动,加强各成员单位的配合,增强综合执法合力;
5.研究制约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推进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建议;
6.研究处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1.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汇总各成员单位与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工作简报,发布工作信息;
2.汇总、整理联席会议议题并提交组长审定;
3.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整理并印发联席会议纪要;
4.督促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对其他成员单位经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例行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于会前10日向各成员单位征集有关议题,报联席会议组长审定,将审定的议题交各成员单位研究。
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议题,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组长审定后召集会议。联席会议组长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组长主持,参会单位为全体成员单位,并可视情况邀请法院、纪检监察、相关单位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对研究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组长签发,有关单位必须积极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开展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费县开展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1月5日
费县开展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
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难题,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通“放管服”改革最后一公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17〕75号)和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打通“放管服”改革最后一公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工作方案的通知》(费政发〔2017〕17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创新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按照简化群众办事环节、优化政务服务流程的目标要求,梳理涉及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相关审批服务事项,编制整链条办理服务指南,依托代办服务机制,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模式,变“多口受理”为“一窗受理”,解决事项互为前置、群众多跑腿的难点,实现群众“跑一次腿、办多个事”。
二、适用范围
(一)二手房买卖交易:在我县县域内发生的二手房(小产权房除外)买卖交易活动适用整链条办理。
二手房买卖交易事项整链条办理涉及部门单位:县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地税局、中介评估测绘机构。
(二)餐饮业企业设立:我县费城街道、经济开发区内发生的餐饮业企业设立活动适用整链条办理。
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涉及部门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卫计局、消防大队、环保局。
三、办理流程
(一)一窗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指导申请人填写《二手房买卖交易事项整链条办理申请表》和《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申请表》,并发放“整链条”办理服务指南,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上传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平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材料。
(二)多向流转。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多向流转,按材料类别将各相关窗口所需的要件分别流转至各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督办。
(三)分类审批。各相关窗口接收到申请材料后同步启动审批,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的办理,并同步完善政务服务平台相关信息。对前一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置环节采取容缺受理,按规定不能容缺的申请材料由后置环节窗口以信息共享的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二手房买卖交易。县地税局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每月系统结账前)完成二手房买卖交易事项中相关税费的缴纳;县房管局窗口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手房买卖交易事项中交易监管相关环节的办理;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二手房转移登记。
2.餐饮业企业设立。县市场监管局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并会同县国税局、地税局窗口完成信息补录;县卫计局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健康证的办理;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2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经营许可发证核发;县消防大队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合格证(200平方米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县环保局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事项的办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四)证照同发。各窗口接到综合受理窗口流转的申请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将依法出具的证照、批文等办理结果流转至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告知申请人。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共同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把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整链条”办理创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推进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务求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机制。县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梳理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绘制整链条办理流程图,制定整链条办理实施细则,明确内部流转程序,加强业务培训,定期归纳总结,确保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分管责任人、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层层传导压力,要针对整链条办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具体措施,及时加以改进。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工作台账,定期督导调度,确保整链条办理工作扎实高效推进。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通过完善内部运行、限时承诺办结、受理公众投诉等方式,全程实时监控,及时统计分析,把整链条创新工作情况纳入全县政务服务工作考核,确保创新成果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将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服务指南印制成册,摆放在综合受理窗口、中心显著位置供办事群众查阅,将整链条办理流程图以海报、信息展板、微信二维码等形式在政务服务中心展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二手房买卖交易和餐饮业企业设立事项整链条办理的便利,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
实施意见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费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1月5日
费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把政务服务改革引向深入,将审批流程再优化,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投资建设项目落地,根据《山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鲁厅字〔2016〕39号)、《临沂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临办字〔2016〕8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7〕109号)、《关于印发费县打通“放管服”改革最后一公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工作方案的通知》(费政发〔2017〕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资源聚集优势,整合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事项,搭建联审联办平台,创建项目落地跨部门、跨层级的分级协调推进机制,加大代办、帮办、领办服务力度,通过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合并服务事项、前置条件关口后移和联合办理等优化流程措施,加快项目落地。
二、适用范围
费县范围内所有涉及行政许可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单位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投资建设项目。
三、审批办理流程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分为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由县政务管理办牵头,对其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联审联办和跟踪监督,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流程负责审批办理。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投资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综合受理窗口),负责项目的材料接收、分送、告知,组织联审联办会议、容缺预审、统一审核、统一发证工作,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平台办理、前置条件关口后移、非要件材料押后提供,集中串并联审批,全程领办、代办服务。
(一)项目立项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
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取得土地预审意见后,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由综合受理窗口协助建设单位填写《投资建设项目申办单》,将项目基本信息上传县政务服务平台联审联办系统(以下简称“联审联办系统”),1个工作日内召集有关窗口和建设单位召开联审会议,确定办理事项,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出具办理事项目录和申报材料清单。综合受理窗口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书》,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为办理中间材料和相关证件的接收。
1.本阶段需要完成事项。综合受理窗口协助项目单位同步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节能报告,根据项目性质确定安评报告、规划选址意见书、抗震设防预审、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等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申报材料备妥后,综合受理窗口即时启动网上并联审批,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同步审查。县发改局接收材料后,1个工作日完成立项批复;经信局接收材料后,县级审批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对节能评估报告文件进行审批,对需要转报上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根据上级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在3个工作日出具相关意见;环保局接到材料,2个工作日完成环评批复,审批报告表、报告书分别增加7个、10个工作日的公示期;规划局申报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国有土地划拨);国土资源局于5个工作日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成交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地震局于1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确定是否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文广新局于1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确定是否需要做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审批结束后各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移送综合受理窗口,并同步上传至联审联办系统,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反馈。
2.本阶段可启动但不必在本阶段完成的事项。项目启动后,建设单位可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申报及相关准备工作,于建设工程报建前备妥相关申报材料;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于施工许可证发放前备妥相关材料。
(二)规划许可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为9个工作日)
1.本阶段需要完成事项:县规划局在7天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县国土资源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县规划局于4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意见,综合受理窗口即时将所有证件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2.本阶段可启动但不必在本阶段完成的事项。在项目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审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办理以下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县消防大队);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县住建局);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县房管局);根据项目的不同需要,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专业技术方案。编制完成后相关窗口可进行以下审查: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审批(县人防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县人防办)、单建人防工程审批(县人防办)、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县人防办);危化场所建设工程设计文件防雷审查(县气象局);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核(县园林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安监局),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安监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县地震局);供热、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专项面积核算(县住建局)。在办理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和建设工程报建后,招标人向县住建局招标办提出申请,招标办核准备案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工程招投标。
(三)施工许可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
工程招投标完成后,项目单位备妥材料提交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即时移交县住建局等有关窗口,并启动并联审批,同步办理水土保持报告批复(县水保局)、城市配套费(县财政局)、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县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建(县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报建(县住建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县住建局)、农民工保证金(县住建局)、人防异地建设费(县人防办)、人防工程质量报监(县人防办)、意外伤害保险(县人社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综合执法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县消防大队)、取水许可批复(县水利局)等手续,以上事项2个工作日办结。待项目单位集中缴齐有关费用且材料齐全后,综合受理窗口组织各窗口集中打印审批证件,审查实行关口后移的前置条件和押后提供的非要件材料,条件要素符合要求、材料齐全后,各窗口在审批证件加盖公章,县住建窗口1个工作日内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窗口1个工作日打印《建设工程人防许可证》,综合受理窗口将所有证件统一移交项目建设单位。
本阶段实行“一窗收费、一站式减免”,由综合受理窗口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城市配套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自建人防工程、政府投资工程等申请减免相关费用的项目,实行“一站式减免”,有减免依据的,窗口直接减免,需要报请县政府批准的,综合受理窗口接到申请后,协助县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2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后,并报请县政府。
(四)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提报竣工规划测绘成果经核实符合审批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然后由综合受理窗口组织相关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的验收工作: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以及投资额(县发改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条件验收(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县住建局);建筑工业产品备案审核(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节水竣工验收(县住建局);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结清证明(县住建局);建筑节能认定(县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县消防大队);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县人防办);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县园林处);危化场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验收(县气象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验收(县地震局);取水工程(设施)验收(县水利局);建设项目涉水部分验收(县水利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县水保局)。联合验收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组织,各单位不得再组织单独验收。验收合格后,县住建局及时核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
四、工作程序
(一)一窗受理
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建设项目统一接件、转件,涉及并联审批的部门不得在窗口重复接件。一窗受理可灵活接件和多形式转件,既可分项、分阶段受理,也可综合受理;既可单部门单送,也可多部门联送。申请人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时,综合受理窗口按照“一号制”管理的要求,向申请人发送《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手册》,指导申请人一次性填好表中相关内容,并据此对审批要件进行初步审查后,通过联审联办系统推送给相关窗口。
(二)同步审查
有关审批窗口接到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查并向综合受理窗口反馈受理、不予受理或一次性补齐补正意见,由综合受理窗口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相应通知书。材料预审期间,部门内或部门互为前置的申报材料统一将审核环节后移至发放施工许可证前,不列入补齐补正范围,部门内缺失材料自行补齐,跨部门缺失材料由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协助补齐。属于非要件材料的,在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承诺提供时限后,允许押后提供,先行予以办理。
(三)并联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情况,综合受理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并联审批实行局部并联和部分审批事项的环节并联。项目立项阶段,实行安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能评、可研(项目申请报告)、环评等同步审查,项目立项、环境批复、土地登记并行办理。规划许可阶段,申报项目通过城市规划委员会且按要求完成修改后,综合受理窗口组织开展规划设计联办、规划许可审批、施工图联审、中介机构和部门同步开展专业设计、规划许可审批和技术性审核。施工许可阶段,招标完成后,同步缴纳城市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等相关规费,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安全报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竣工验收阶段,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综合受理窗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
(四)限时办结
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转报工作,并及时将审批意见送综合受理窗口,其中能够直接出具审批结果的,上传政务服务平台联审联办系统。个别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由单位负责人写出书面说明情况,并由综合受理窗口告知项目申请人延期办理原因。有容缺办理的事项,先行出具审批意见,待材料补齐后再出具正式审批证件。审批过程中因项目单位补齐补正材料造成流程挂起和咨询、评估、听证、专家评审、专家论证、企业整改、协调专家、涉及代办服务、报送上级部门审批、公示等时间不计入部门办理时限。
(五)统一缴费
办理过程中未实际产生的费用,或者在施工许可前不会因未缴费造成不可挽回后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由行政机关收取的其他费用,在发证前统一缴纳。办理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选择由县政务中心中介服务超市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择通过第三方监管的方式一次性缴纳全部中介服务费用。
(六)统一发证
各窗口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出具办结结果上传政务服务平台联审联办系统;有尚未审核的前置条件和尚未提供的押后提供非要件材料的,要先出具初步办理意见,上传政务服务平台联审联办系统或者报综合受理窗口。待相关事项均出具办理结果或办理意见后,综合受理窗口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补齐补正押后提供的非要件材料和缴纳相关费用,并在材料补齐补正及费用足额缴纳后,组织各相关窗口对押后提供的非要件材料和关口后移的前置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综合受理窗口组织相关窗口发放证件。
五、配套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采取措施持续改进联审联办效果,协调处理投资建设项目在联审联办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组织召开联审联办工作会议,总结在联审联办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困难,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简化审批前置条件
在非区域性技术评价范围内,推行审批前置条件简化。
1.县发改局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评审。
2.县节能办牵头组织立项节能评审。
3.对坐落位置不涉及湖泊、河道、水库等严重水土流失区域的建设项目,取消水土保持前置审批。
4.对需向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管局,提报的相关测绘数据实行“三测合一”,县政务管理办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管局负责制定配套方案或配套标准,避免重复测绘。
5.县住建局、消防大队、人防办、气象局、经信局、安监局、卫计局制定方案,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查、通信基础设计文件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预防性卫生审查实行“多图联审”,联合审查。
6.实行重点项目招投标平行作业,凡通过专家评审的县级重点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招投标和建设审批手续可同步办理。
(三)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对现有中介组织进行清理,凡没有与主管部门脱钩的要全面脱钩。全面放开中介服务市场,由相关主管部门引进和培育多家竞争性服务主体,每类不少于3家,并且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建立“中介超市”,形成有效竞争。规范中介执业行为,严格中介服务时限量化管理,大力推行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依规收费等制度,确保中介服务与行政审批合规合拍。加强中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介执业信用档案,建立中介诚信评价制度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将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市场准入和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应挂钩,不断推动中介服务水平提升。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提高项目落地速度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来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组成专门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形成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办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要求,调整完善行政审批内设机构,将行政审批、服务和验收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成立审批科整建制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切实做到管批分开。同时,要创新内部审批机制,整合审批职能,归并审批环节,有效压缩“内循环”时间。要建立项目标准化审批、内部联席审批制度,加强科室协调和上下流程衔接,努力推进审批提速。要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平台,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解决信息建设跟进不到位的问题,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政务服务平台与各部门、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服务流程各环节之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凝聚服务合力,提升服务效率。
(二)强化协作配合
提高审批效率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环节,县政务管理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建设项目审批台账,制定交接制度,落实项目审批责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县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是建设项目审批有关阶段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项目立项、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主要手续的办理,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时间进度完成各环节审批工作,其他部门是项目审批的配合部门,负责建设审批手续的前置和条件审批,要主动配合第一责任部门工作,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形成加快项目落地的强大合力。
(三)严格责任追究
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审批第一责任部门协调情况、协办部门参与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对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县督查办要对各部门、单位审批办理工作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和考评。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十三五”费县老龄事业发展和
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费政发〔20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十三五”费县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十三五”费县老龄事业发展和
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健全完善养老体系,根据《“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十三五”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鲁政发〔2017〕21号)、《“十三五”临沂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临政发〔2017〕13号)和《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费政发〔2016〕12号),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十二五”时期的成就
“十二五”时期,全县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建设取得快速发展。老年人居住生活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社会参与条件不断优化,社会优待范围大幅拓宽,敬老、养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明显增强。
养老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建立了覆盖全县、城乡一体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行居民大病保险和 65 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查体制度,全面落实9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积极推行家庭养老孝心基金建设,稳步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县各类养老床位总量达到 4000 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25 张,拥有老年公寓、养护院、农村幸福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72处,培训养老管理、服务、评估人员500 人次,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初步形成。设立了“一站式”为老服务中心大厅,为广大老年群众免费提供老年优待证办理、法律咨询、老年维权、银龄安康咨询投保等多个服务项目。
老年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全县有老年文体活动场所560 个,老年大学(学校)1所,在校老年人数达到200 余人。老年文艺骨干队伍20支,组织开展大型活动10余场。
第二节 “十三五”时期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县老龄事业改革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窗口期,老龄工作既面临诸多挑战,也面临重大机遇。
形势严峻。临沂市是山东省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市,我县老龄人口呈现快速化、高龄化、失能化的趋势。预计2020年,我县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 20%,高龄、失能、空巢老年人口比例也将大幅增加,养老和医疗保障支出持续增长,农村养老形势更加严峻,家庭和社会养老压力进一步加大,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十分繁重。
短板明显。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严峻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足;涉老法规政策系统性、协调性、针对性亟待强化;养老服务业结构不合理,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水平不高;农村老龄事业起点低、困难大;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基础弱、欠账多;老年人消费市场供需矛盾突出;老年人精神关爱不够、服务供给不足;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基层基础薄弱,人才队伍短缺。
条件有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为老龄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省委、省政府把健康养老作为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的10大产业之一,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不断优化,为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提供了重大机遇。县委、县政府充分认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大力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性,提出文旅寿养融合发展的战略思路,把养老服务业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点服务产业之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发展老龄事业和建设养老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历次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制度,提升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改革发展水平,让老年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要求,为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描绘了一幅宏伟蓝图。
第二节 基本要求
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作为全县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尊重老年人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积极构建人人共建共享的和谐社会。
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质量效益,着力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促转型、调结构,促进资源合理优化配置,推动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转型发展,保障老年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依法履职能力,保障公平竞争,改善营商环境,支持创业创新,激发老龄产业市场活力,加快形成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城乡协调、区域协调、事业产业协调,统筹做好老年人经济保障、服务保障和精神关爱等制度安排,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县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整体水平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走在前列”的要求,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显著提升。
——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想认识有较大提高,老年人尊严和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和保障。
——多支柱、全覆盖、可持续的养老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城乡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广大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普遍提升。
——老年人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明显提高,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提高。
——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管水平明显提升,人才培养、培训和激励机制全面建立,养老服务业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水平显著提升。
——对养老服务业和养老产业的相关规划和扶持政策更加完善,老年消费市场更加活跃。
——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得到改善,渠道和载体更加丰富,老年人的特长和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公共文化、教育、体育的为老服务功能显著提升,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
——老年宜居环境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孝亲敬老的社会氛围更为浓厚,老年人居住、生活更加安全、便捷、舒适。
——老龄事业发展环境和支撑条件得到显著改善,老龄工作体制机制更为健全,老龄事业的法治化、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
“十三五”期间全县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主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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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指 标 |
目标值 (参考值) |
社会保障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达到90%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稳定在95%以上 |
|
养老服务 |
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 |
不超过20% |
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 |
不低于30% |
|
健康支持 |
老年人健康素养 |
提升至10%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老年病科比例 |
35%以上 |
|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
达到75% |
|
精神文化生活 |
建有老年学校的乡镇(街道)比例 |
达到50% |
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口比例 |
20%以上 |
|
社会参与 |
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占老年人口比例 |
达到12% |
城乡社区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 |
90% |
|
投入保障 |
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业的比例 |
50%以上 |
第三章 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节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落实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更加便捷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机制。
第二节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完善缴费参保政策。巩固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探索向困难老年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继续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方便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管理,优化统账结构,提高统筹基金共济和支付能力。同步改革门诊费用支出方式,完善门诊保障制度,逐步提高老年人门诊大病及慢性病保障水平。健全重特大疾病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长期护理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规范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
第三节 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
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方式。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需求,确保人人能够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统筹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建立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和各类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对老年人生活的兜底保障作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救急难”工作,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落老年人给予救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有关要求,确保2018年全县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老年人全部脱贫。
第四节 发挥商业保险和金融在养老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和支持政府、企事业单位、村居集体、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为老年人购买赠送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和完善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优惠政策。深入开展“银龄安康工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2020年实现全县老年人保险全覆盖。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综合运用股票、债券、信托、保险等工具,探索开发以房养老、以地养老、养老信托、养老资产管理、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金融产品和养老模式。探索发挥个人财产及财产性收入用于养老的作用,鼓励开展住房返现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第五节 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
立足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费县优待老年人规定》,发展普惠性老年人服务,提高老年人居住、出行、就医、旅游、生活服务等方面的优待水平。对具有本县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逐步实现高龄津贴全覆盖。完善对低收入老年人的危房改造、改水、改厕、改电、改暖的专项补助制度。制定引导养老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的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场所、体育场所、旅游景点等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六节 发展养老公益慈善事业
培育和发展养老公益慈善组织。鼓励和扶持社会、企业、慈善组织和个人面向老年人开展募捐捐赠、志愿服务、慰问帮扶、文艺演出、健康教育、防诈骗宣传、安全教育、急救技能培训、突发事故防范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参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养老产品、提供养老服务。全面实施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引导低龄老年人参加各类为老志愿服务,为高龄老年人提供助老助困服务。依法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和公益慈善活动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以公益慈善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民政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统筹开展涉老慈善援助活动。
第四章 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突出社区居家养老。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推动居家社区养老组织发展,夯实社区居家养老基础。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家政物业企业等,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等服务。支持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托管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打造涵盖日间照料、短期托养、上门服务、文化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中心,形成“十五分钟生活圈”。鼓励社区嵌入式和连锁型养老机构发展。鼓励老年人参加社区邻里互助养老。大力推行“互联网+养老”,对接养老需求,联结服务组织,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到2020年,实现每个社区建有一所示范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建设1处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强化居家养老支持。探索建立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加强社区适老化改造,推进无障碍通道、老年人专用服务设施建设。开展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支持子女与老年人共同居住或就近居住,研究探索鼓励子女照顾失能老人带薪休假、经济支持、喘息照顾等政策,简化老年父母随子女迁移的落户政策,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开展子女照料护理老年人免费培训,提升家庭成员的护理技能。开展养老服务业创新实验区建设,聚焦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探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模式。
第二节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扩建和运营管理。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推动公办或具有公办成份的养老机构优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根据入住老年人身体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补助,分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三类。建立和完善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盘活国有资源,创新发展模式,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保障性和示范性作用。到2020年,80%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公建民营或转制为企业、社会组织。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及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发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优化床位结构,完善服务功能。鼓励企事业厂房、办公用房、商业设施、培训中心、疗养院或休养机构转型用于养老服务。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不超过20%。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与服务网络,开展智慧养老、智慧社区建设,整合养老资源,推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在养老服务全领域应用,形成较为完善的智慧化养老体系。大力推进“互联网+养老”,整合人社等部门数据资源,推广应用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养老服务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宣传网,实现省级研发、五级应用和资源共享。
健全以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需求的社区居家服务网络,推动居家、社区、机构无缝对接、一体化发展。发挥社区养老设施功能,提供日托、半托等喘息服务。提升养老机构辐射功能,鼓励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托管运营日间照料设施,将专业化服务延伸到社区居家老年人。改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养老服务设施,提高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康复护理、托养服务能力,鼓励专业机构托管运营,扶持标准化、连锁化发展,基本实现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由专业机构管理运营。
第三节 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编制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照“发展增量、盘活存量”原则,大力推进城乡基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强化规划约束,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第四节 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养老模式
整合养老资源,探索亲情互助式、虚拟养老院式等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盘活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等资源资产,依托我县蒙山“天然氧吧”、养生温泉等资源优势,打造特色养老示范基地,开展“候鸟式”“旅游式”“度假型”和“互助型”等多样化养老。
第五节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补齐农村养老发展短板。探索农村幸福院、老年人居住区、小型化养老机构、互助养老院等养老服务模式,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到2020年,农村幸福院或日间照料设施服务功能覆盖全部农村社区。加大敬老院社会化改革力度,在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基础上,向全社会老年人开放,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养老企业(机构)托管乡镇敬老院,推动乡镇敬老院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探索通过政府扶持、子女缴纳、社会捐赠、集体经济支持等方式设立孝德基金、养老基金,解决老年人生活困难和养老问题。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作用,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幸福院、卫生室、农家书屋、健身设施,为农村留守、孤寡、贫困、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
第五章健全老年人健康支持体系
第一节 加强老年人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
宣传倡导健康老龄理念和知识,推进以开展老年健康教育巡讲活动、编辑出版老年健康读物、老年人健康查体、建立高龄老年人健康档案为主要内容的“银龄健康教育工程”,加强对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指导和干预,引导老年人选择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到2020年,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健康管理率达到75%。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库,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和服务,加强老年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和康复服务。
第二节 大力推进医养结合
推动医疗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设置医疗分点等方式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建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等绿色通道,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产品,鼓励举办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开辟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统筹落实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服务。
第三节 提升老年医疗与康复护理服务质量
将老年医疗和康复护理服务纳入“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安宁疗护机构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鼓励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每个老年人家庭拥有一名合格的家庭医生,引导保障对象优先利用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完善社区全科医生上门服务制度,重点保障失能失智、空巢老人医疗需求。加强老年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才培养。
第四节 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
支持公办和民办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支持乡镇(街道、开发区)综合文化站建设体育健身场地,配备老年人设施和器材。老年大学(学校)开设体育健身课程,指导老年人科学健身。开展老年人体育公益活动,为空巢、留守老人提供健身志愿服务。举办全县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鼓励发展老年人体育组织,到2020年,全县90%的乡镇(街道)建立老年人基层体育组织,城乡社区普遍建立老年人健身活动站点和团队。
第六章大力繁荣老年消费市场
第一节 丰富养老服务业态
鼓励连锁化经营、集团化发展,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产业集群。加快费县“山东省长寿之乡”“世界长寿之乡”品牌建设。扶持有实力的大型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老龄产业,整合养老、医疗、康复、旅游等公共服务资源,推动健康、养老、保险、医疗、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建立老龄产业生产基地、研发基地和销售基地,发展集生活居住、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为一体的养老养生社区和大型养老综合体,打造推出健康养生、快乐游学和休闲养老的老年旅游系列产品。
第二节 繁荣老年用品市场
增加老年用品供给。加大老年产品研发力度,开发和生产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编制扶持老年人产品、用品行业目录。重点关注残疾、失能、失智、高龄老人的特殊服务需求,优先发展健康促进、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辅助器具和智能看护、应急救援、旅游休闲等产品。开展老年用品销售示范单位活动,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专营店、连锁店,增强老年食品、药品、保健品和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省级老龄产业博览会,推动本地老龄产业“走出去”。
提升老年用品科技含量。支持技术密集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加强适老科技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引导企业向老年人用品延伸,研制适销对路的老年人用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老年用品产业领域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七章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第一节 加强公共设施和家庭适老化建设与改造
推进居住区和公共服务区的适老化设施建设,优先对失能、残疾、贫困、高龄、独居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积极推动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改造,加大已建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和涉老设施场所无障碍化改造力度。新建城市道路、社区公共场所和涉老设施场所无障碍化率达到100%。完善涉老设施建设标准,落实城乡各类公共设施、老年设施和建筑工程的建设标准、生态标准、技术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适老化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节 营造安全、便利、宜居生活环境
支持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开发建设。倡导有自理能力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集中居住互助养老。加强老年人安全知识和急救技能宣传普及。推进老年人紧急救助、跟踪定位、健康监测等安全智能产品应用。实现全县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0%。完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评价标准体系,加大各级财政的补助投入力度,到2020年,60%以上城镇社区和40%以上农村社区达到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
第三节 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
加强“孝德”文化建设,传承沂蒙“孝文化”。把敬老爱老助老道德教育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考评。积极开展“孝德”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深入开展“敬老月”“敬老文明号”“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主流媒体开设敬老文化专题栏目,推动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风尚。
第八章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一节 发展老年教育
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落实老年教育发展规划,整合社会教育资源,逐步建立覆盖广泛、规范有序的城乡老年教育网络体系。加大老年大学(学校)、社区老年学校建设力度,扩大老年大学办学规模,促进大中专院校开展老年教育。政府、行业及高校举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开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提升老年教育机构办学水平,推进现代传媒老年教育计划。到2020年,至少建立1所老年大学,建有老年学校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比例达到50%,经常性参加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口比例达到20%以上。
第二节 繁荣老年文化
完善城乡老年公共文化设施,推动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支持建立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扶持培养有影响的老年文艺、体育团体。定期举办老年文化艺术节、老年运动会、老年文艺大赛、老年书画大赛,培育老年文化品牌,促进基层老年文体活动。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鼓励创作发行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图书、报刊以及影视剧、戏剧等文艺作品。鼓励制作适合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的优秀老年文化作品。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拓展面向老年人的数字资源服务。文体活动服务关注老年残疾人群体的特殊需要。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内开辟适宜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增加适合老年人的特色文化服务项目。鼓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与老年大学联合开办艺术分校。到2020年,全县至少建设1处大型综合老年活动中心,所有乡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结合社区综合性服务中心建设,设立老年活动场所。
第三节 推进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
推动养老服务由生活照料向健康服务、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扩展。探索建立由心理学专家、专科医生、健康咨询师及志愿者组成的老年人关爱组织,组织开展老年人心理疏导、心理咨询、心理干预等服务,重点满足病残、空巢、高龄老年人的心理服务需求。开展老年人精神关爱行动,提供上门巡访服务,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心理关爱义务。依托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精神关爱服务网络。利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卫生服务机构等社区公共服务资源,邀请心理咨询师、律师、养生专家,组织开展老年精神关爱授课和咨询。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建立老年人心理关爱站。
第九章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
第一节 培育积极老龄观
进一步提升全民人口老龄化意识,引导全社会树立积极、健康、主动、发展的养老观,正确对待和积极接纳老年人,尊重老年人的社会价值,为老年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引导老年人树立终身发展理念,始终保持乐观自信的健康心态,积极面对老年生活、参与社会发展、提高生活品质,发挥正能量,作出新贡献。
第二节 加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
发挥老年人技能、经验和智慧等方面的优势和特长,制定老年人才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建立老年人力资源信息服务平台和老年人才信息数据库。加强老年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有意愿的老年人接受岗位技能培训或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推动用工单位与聘用的老年人签订协议,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支持老年专家、学者和各类专业人员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咨询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推广老年志愿服务,支持老专家、老模范、老干部开展关心教育下一代活动。
第三节 鼓励老年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加强村居(社区)老年协会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发挥老年人自我教育、管理、服务作用。鼓励各类老年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鼓励老年人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慈善、文教卫生、移风易俗、民事调解等志愿服务。深入开展“乐龄工程”和“银龄行动”。到2020年,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占老年人口比例达到12%。深入开展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工程,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改善老年协会设施和条件,加强培训和辅导,提升基层老年协会组织能力。发挥老年协会在调解涉老纠纷、开展互助服务、活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作用,到2020年实现城乡村居(社区)老年协会全覆盖。
第十章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第一节 加强涉老法律法规的督导检查
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涉老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纳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综合考评机制,健全优待老年人的服务评价、检查监督、奖励表彰等制度,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考核。
第二节 健全老年人维权网络体系
完善县(区)、乡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老年人权益保障网络。建立老龄工作机构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组织在老年维权方面的作用,畅通老年人诉求表达渠道,处理老年人信访事项和各种涉老纠纷。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完善维权网络和服务机制,研究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推进老年人公益维权服务示范站建设,到2020年,全县建立4个以上省级老年人公益维权服务示范站。
第三节 强化老年人法律维权服务
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开通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到2020年,全县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全部建立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站点,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实现全覆盖。减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诉讼费。加大老年普法宣传力度,推动普法宣传规范化、常态化,提供更多服务老年人的宣传产品,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组织公安、人民银行、金融办等部门开展老年人防诈骗教育,依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纳入法治建设工作重点,开通老年人诉讼绿色通道,加强涉老案件巡回审判服务,加大老年人司法救助力度,对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裁决、快速执行。
第十一章 强化工作基础和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节 强化工作基础保障
完善标准化建设。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制定和实施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规范、服务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监管、等级评定、养老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推进老龄产业信用体系和配套奖惩机制建设。建立老年用品和服务的质量、规格和标准体系。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
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建立稳定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和完善鼓励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倡导社会各界对老龄事业进行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通过贷款贴息、融资补贴、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办法,撬动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
壮大人才队伍。健全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相结合的人才教育体系,建设职业人才为骨干、志愿者为补充、家庭成员为基础的专业化为老服务队伍。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推动养老护理员在职培训,探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引导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社会地位,合理确定公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
加强基层工作。进一步完善老龄工作机制,保证城乡社区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推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健全老年人工作单位、居住社区、社会组织和党组织齐抓共管的机制。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党建工作,探索老年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新形式。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老年人管理服务的机制和制度。
加强科学研究和调查统计。支持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基础理论研究和政策应用研究。充分利用“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成果,积极开展人口老龄化理论研究。积极参加山东省老年健康与长寿理论研讨会。
加强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老龄事业典型人物、事迹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老龄事业的氛围。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拓展养老服务领域合作渠道,积极借鉴先进经验,畅通资金、技术和人才资源参与我县老龄事业发展渠道,内外联动、互利共赢。
第二节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强化政府落实规划的主体责任,将本规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确保规划任务全面落实。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及涉老组织的作用,形成推进规划实施的合力。
强化督促检查。县老龄办、民政局、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执行的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考核,确保工作实效。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意见
费政办发〔20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局级事业单位、各重点企业:
为做好我县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工作,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临政办发〔2017〕2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养老护理机构为依托,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增进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基本保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分担,权利义务对等,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标准,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坚持机制创新,逐步完善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的发展。
二、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及管理方式
(一)参保范围
参加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二)基金筹集
长期护理保险资金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位补充医保资金、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解决,并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其中,个人缴费不低于筹资总额的30%,个人缴费可从职工个人医保账户代扣,实行单建统筹的,需个人另行缴费,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长期护理保险建立初期,暂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分别从以下渠道划拨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55元、个人缴费每人30元(从个人账户划拨),同级财政补助(含福彩公益金)每人15元。
(三)基金管理模式
长期护理保险执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待遇条件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或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护理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护机构)或居家接受相应的长期医疗护理;参保人员因病需长期保留各类插管、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瘫痪或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以及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可以申请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一)医疗专护。是指定点医院提供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的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医疗护理。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的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三)居家医疗护理。是指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长期居家医疗服务。
(四)社区巡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四、待遇支付
(一)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床位费、护理服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耗材等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护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管道照护、康复照护及清洁消毒等项
(二)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长期医疗护理费不设起付线。医疗专护在一、二、三级定点医护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机构医疗护理支付比例为85%,居家医疗护理、社区巡护的支付比例为90%,其余费用由个人自负。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慢性病(社区巡护除外)等应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应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或应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护理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已经纳入残疾人保障、军人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期护理保险不再给予支付。
五、费用结算
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的结算办法,根据医疗护理的形式、定点医护机构医疗资质与服务能力,分别确定定额包干标准。定点医护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科学合理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患者。
六、组织实施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加大对护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和福彩公益金纳入年度预算,加强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与养老服务的衔接。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疗机构不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完善方案设计。要建立宣传机制,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社会舆论,确保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平稳顺利开展。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1月3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费政办发〔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在促进社会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全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强化我县公共创业服务功能,规范公共创业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为各类创业者提供“一条龙”“一站式”精准创业服务的重要载体。
二、切实加强和加快推进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要按照统一机构设置、统一编制人员、统一工作职能、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设备配置、统一标牌标识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到2018年底前,全县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实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职能、建设标准、设备配置、标牌标识“六统一”,全县所有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全面达标。
三、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领导
一是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把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加强和改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将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优先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确保全县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年底前实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工作、制度“六到位”。
二是加强对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场所建设、队伍建设、资金落实、基础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督查,对服务好、群众满意、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社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不断完善和提升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创业服务平台的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全县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研究、分析、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扎实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县委督考办要加大对工作的督查力度,明确工作节点,建立工作台账,开展专项督导,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对保障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平台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要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积极争取失业保险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为推动就业工作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强部门协作。县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县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推进意见和建议,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具体问题;发改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项目,开展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财政部门要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其他相关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配合做好我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政府主导、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工作机制,为实现我县更高质量就业,建设富裕和谐美丽幸福新费县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费县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临沂市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县政府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发改、财政、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水利、水土保持等部门负责各自建设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水费指导价格,水利部门对其他部门建设的工程提供技术服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水利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
第九条 县政府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 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条 县政府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一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节水灌溉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三条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产权及管护使用
第十五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水利局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工程投资者确定管护主体和管护方式。
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可按投资比例确定工程产权。具体产权确定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产权明晰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有产权关系不变。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第十八条县政府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涉及公共安全的农田水利工程应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可以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也可以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专业化、社会化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水利局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开发区)水利站负责制定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优先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养护,鼓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养护。政府投资建设或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按照规定交由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其委托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二十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工程产权所有者筹集为主,政府绩效考核进行奖惩为辅”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加强镇水利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队、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村级水管员等农田水利服务组织建设,其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积极承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通过开展专业化灌溉排水、供水、养殖、农业生产经营,水利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涉农用水业务,提升服务和发展能力。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建立完善村级水管员制度,明确水管员职责,建立健全村级水管员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县政府加强农田水利信息化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运行和服务等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大中型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一)灌排沟、渠为边线两侧各2米;
(二)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
(三)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50米;
(四)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县水利局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三十六条 报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农田水利条例》《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临沂市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水利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一)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塘坝等蓄水工程;
(二)灌溉机井和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三)流量1m3/s以下的引水堰闸、灌排渠系、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教育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培训
8.3 考核奖惩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及职责:
县民政局: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灾情,负责提供有关减灾信息;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社会各界对我县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办理减灾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负责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发改局: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与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
县农业局:结合农牧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县重大病虫害、低温、冰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的研究工作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减灾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在发生重大灾害期间,组织相关警种参与减灾救助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县住建局: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保障受灾地区的供水、供气、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转;组织指导灾后民房恢复重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减灾工作期间交通设施的抢修、维护和管理;负责救灾车辆交通费用减免的办理及减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灾区所在地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相关修建工作;负责县内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师生员工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培训及演练。
县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协同组织全县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县卫计局: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护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疫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收集、监测、发布流域降水、旱情汛情信息,组织对河流堤坝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减灾工作;负责保护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救灾所需食品、物资的紧急调运,保障灾区物资的供应;负责在所辖企业中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县人武部: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配部队、民兵以及所需装备、器材,负责灭火、监督检查、抢险救援工作。
县武警中队: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维护社会秩序。
县广播电视台: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发生时的广播公共预警体系。
县地震办: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及科普宣传工作。
县安监局:组织参与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和监测情报及有关资料,对局部强降水、干旱、冻害、台风、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气象灾害调查与评估;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探测技术、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
县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以及人防专业队伍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县政府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县水产中心:对河流灾害预测报告;配合渔业灾害的救助、处置、打捞和消除工作;指导水上养殖业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县消防大队: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配部队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工作。
县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县统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减灾委员会收集灾情损失情况、提供其他统计信息;完成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县环保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负责提供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
县红十字会: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向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承担国内外对我县捐款捐物的接收和分发工作。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减灾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地震、水产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防灾减灾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启动预警响后,及时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县民政局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2 启动市、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所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县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报市民政局。
4.1.3 对干旱灾害,县民政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应在5日内核报。
4.1.4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县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或县民政局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IV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报告,县减灾委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后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或县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参加,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县减灾委员会配合国家、省现场工作组指导、督察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民政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武警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协调应急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通信运营部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民政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县减灾委员会配合国家、省现场工作组指导、督察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6)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以上,5千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县卫生计生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以上,3千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生计生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逐级报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中央、省、市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民政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所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6.2.3 根据灾区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县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用自建和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县民政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向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中央、省、市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县民政局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6 由国务院、省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7.1.1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预算。
7.1.2 县财政局、民政局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4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5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7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 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县、乡二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加快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县级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新闻、网络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
7.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县卫计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7.4.2 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灾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2 根据救灾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7.5.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 各级政府要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水等的基本需要。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7.7.3 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 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10 宣传教育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示范县(区)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培训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考核奖惩
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级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4年4月11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费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费政办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六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通 知
费政字〔2017〕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核定,同意将辛锐养伤山洞等5处文物点列为费县第六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扎实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的“四有”工作,不断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水平。有文物保护点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村要成立相应的文物保护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要完善文物保护网络,逐级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将我县田野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县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国土、规划、财政、文化执法、物价等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坚持不懈地打击文物犯罪,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对领导干部因失职、渎职造成重要文物损毁或丢失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费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发〔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 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县内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
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二、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由县物价局、法制办、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统筹负责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县直各部门单位抓好推进实施,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确定责任单位,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审查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机制于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建立。
(二)严格规范增量。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对照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制作《费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附件1)。
1.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将审查结论书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自我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
2.按规定需要提请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审查结论书;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一并报送审查结论书。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县政府审议的,要将审查结论书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3.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制定政策措施有组织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4.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咨询,也可以征求县物价、商务、市场监管、法制等部门的意见。
5.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制定机关要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开展摸底排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将清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存量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与上述规范增量的责任主体相同。
1.存量清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涉及的政策措施要逐一出具《费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2.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 要于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完毕。
3.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留出必要的缓冲空
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写《费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附件2)和《费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附件3),于2017年12月底前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定期开展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的基础上,组织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问责。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推诿扯皮等现象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我审查制度,加强自我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加强学习宣传。要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广大干部职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为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和保障行政执法效能,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办发〔2015〕54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费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临编〔2016〕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优化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运转高效、执法规范、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管理机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县范围内相对集中行使下列具体的行政处罚权:
1.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政处罚权;
4.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人防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民政管理工作中有关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全县范围内除行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外,相对集中行使下列具体的行政处罚权:
1.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体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科学技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县农业局在全县范围内除行使农业(含农机、畜牧兽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外,相对集中行使下列具体的行政处罚权:
1.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含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政处罚权);
3.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粮食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农业局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对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根据《费县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费政发〔2016〕18)号文件要求,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基础,组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四、队伍建设
撤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设立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依法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备大队长1名(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名副局长兼任),政委1名,副大队长5名。内设办公室、案件处理中心、10个城区直属执法中队和1个技术勘验测绘中队;向13个乡镇(街道、开发区)派驻执法中队,其中费城街道、梁邱镇、上冶镇、探沂镇、县经济开发区中队为副科级。
执法大队编制人数为270人。缺编人员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计划从乡镇现有在编人员或年度事业考试中集中或分期分批公开考录补充。执法人员推行实名制管理。
2.保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0名,隶属县农业局管理,将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水土保持局、水产局、粮食局、畜牧兽医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等8个部门单位执法职责整合到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依法委托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行使,相应撤销县粮食监督检查大队、县水政监察大队等行政执法机构。
3.保留县文化市场执法稽查大队,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4名,隶属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将县教育局、体育局、科学技术局的执法职责整合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委托县文化市场执法稽查大队行使。
五、经费保障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要将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对行政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按规定配套执法执勤用车,保障工作需要,并会同人社部门搞好政策衔接,确保人员划转后薪酬待遇不降低、职工利益不受损。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坚持“统一领导、集中为主、部门配合、社会监督、依法治理”的工作原则,增强执法权威,保障综合执法工作顺利推进。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做好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权责界定,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严格考核,强化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要严格内部管理,加强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对执法人员要全面开展岗前教育和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强化考核监督,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列入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对不合格者依法进行处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高综合管理行政执法水平。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督。综合行政执法要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布职责范围、办案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设立相对集中处罚执法热线,认真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接受群众投诉、检举,及时调查并进行处理反馈;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员作为执法监督员,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县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积极协助做好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费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2017年费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费县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按照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财字〔2017〕6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路
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以造就高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目标,以做大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导向,着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长期性的事业,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支持力度,改善培育条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尊重农民意愿。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尊重农民意愿,通过提升培训质量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参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3.立足产业培育。立足我县粮油、蔬菜、果树产业实际,对从事农业合作社、农业家庭农场、农业经纪人、农产品网店的农民,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和培育对象特点,分类分产业分层次开展培育,力争做到精准培育,精细培训,确保产业提质增效。
4.突出培育重点。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家庭农场主、种植大户为培育对象,以粮油、蔬菜、果树等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领域,以教育培训为重点环节,把职业农民培养成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导力量。
二、任务目标
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重点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计划系统培训200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0人以上。探索形成具有我县特色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认定管理办法和政策扶持意见。
三、工作内容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行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配套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一)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模式
1.开展全产业链技能培训。一是重点培训实际操作技能,主要采取“田间课堂”的方式,累计培训不少于50学时;二是重点培训生产管理与市场营销知识,组织参加市级培训基地集中培训,采取“互动式”和“情景模拟式”的教学方式,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2.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建设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结合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需求,组织农业技术专家编写选定教育培训教材;加强教育培训条件建设,做到有基地、有教室、有设备、有制度和良好的师资队伍。建立导师制度,在系统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职业农民开展一对一教学指导和跟踪服务。
3.加强培养基地建设。结合农业项目的实施和园区建设,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基地。确定胡阳的上海市外延蔬菜生产基地、东方润宝高效农业产业园、朱田御华景宸中草药生产基地、费县沂蒙雪尖茶叶生产基地、薛庄高阳现代农业示范园、费城街道鲁翔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薛庄长行葡萄及食用菌生产基地、费县紫锦葡萄家庭农场、费县玉平苗木专业合作社等作为培训示范基地。
(二)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意见
1.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和产业要求,提出包括知识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建立认定程序和个人档案管理制度。以乡镇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对全县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从业人员、农业服务人员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进行调查摸底,选择年龄在18~55周岁、粮食种植面积50亩以上,瓜菜面积在5亩(或设施栽培5个大棚)以上、果树面积10亩以上,具有较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自愿接受新型职业农民教育管理和教育培训活动的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对符合培育条件的农民,填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申报表》,经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建立培育对象档案台账。
2.探索与认定制度相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准入及退出机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管理意见,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对考核合格的职业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对严重违规违法、生产经营水平低下以及超龄者,应按规定和程序予以退出,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三)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政策体系
1.针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需求,研究探索相关扶持政策与职业农民挂勾的机制,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农业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2.研究制定我县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在信贷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生产、经营上顺利发展。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9月)
1.安排部署。2017年9月,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安排部署。
2.调查摸底。2017年9月,由各乡镇农技站牵头,采取自愿报名、村组推荐的形式,在全县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调查摸底工作。
3.选择培训对象。2017年9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学员,登记造册,经费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审核后确定为培训对象。
4.确定培训机构。费县农广校为项目实施单位,按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5.建立培训学员和师资库。把在全县范围内选拔出来的学员和培训教师,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员和师资库。
6.征订编印培训教材。结合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需求,在征订上级统编教材的基础上,组织专门人员编印通俗易懂的教育培训教材。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9月-12月)
1.集中授课。围绕产前、产中和产后发展关键环节研究教育培训内容,设置教学培训课程,每班每年根据农时季节培训,累计不少于14天;通过集中培训使受训农民掌握1-2门生产技术及其相关知识,成为掌握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能的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成为当地农业生产的技术骨干和农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
2.生产实践。组织学员到附近农业产业基地及示范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学习考察实习。
3.跟踪指导。安排教师定期不定期对学员进行跟踪指导,建立培训教师和学员的长期联系制度,并将跟踪服务指导情况作为培训指导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7年12月)
1.考核评定。通过集中培训和生产实践后,对学员进行知识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对评定合格的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建立个人档案,列入全县新型职业农民人才信息库。
2.总结报告。结合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模式、认定管理办法、政策支持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的建立与完善,定期总结经验并提交工作报告。
五、资金使用
资金主要用于授课人员的讲课费、食宿费、交通费,学员的食宿费、误餐交通补助,以及实习实训、参观交流、培训场所租用、培训资料和耗材购置、培训证书印制、组织招生、认定管理、跟踪服务、信息化手段利用等方面的支出。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坚持专款专用、集中管理的原则,严明财经纪律,严格财政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统一开支范围、统一报销程序,统一费用标准,建立完整的财务档案,确保资金直接让农民受益。具体费用支出预算如下:
1.学员的食宿、误餐交通补助等费用28万元;
2.授课人员的讲课费、食宿费、交通费4万元;
3.学员实习实训、参观交流6万元;
4.培训场所租用5万元;
5.培训资料、学习用品及档案整理5万元;
6.组织招生、跟踪服务、租车费6万元;
7.耗材购置、培训证书印制3万元;
8.组织管理、服装、照相等其他费用3万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农广校具体负责项目方案的制定、会议的召集、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作制度、培训制度、考评制度,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研究制定培训指导计划等。
(二)强化工作落实。县政府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争取在培育示范过程中,在财力、物力和政策允许的前提条件下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在土地流转、财政支农项目和惠农政策、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给予扶持。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由县农广校具体实施,县农业局把培训工作纳入本局重点工作内容,落实相关任务,协调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督导考核。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强化项目督导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检查档案整理和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抽查学员培训实际情况的方法来推进项目的有效实施。及时督促承担项目单位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培训方案、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工作措施等落实情况,及受训对象的满意度和实际收益。
(四)规范资金监管。严格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要求,加强资金的管理,设立项目专账,专人负责,做到专款专用;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相应工作手册及项目辅助账,记录每笔报账和领取补助的事项、金额,以备查询和检查;将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违规使用项目资金,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大意义、成效做法和相关扶持政策,充分挖掘并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推广农业科技、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带领群众致富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典型事迹,在全县营造关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报送。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过程中,坚持边推进边总结,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情况,年底报送工作总结,如遇重大问题随时报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 费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17年为妇女儿童办十件实事的通知
费政办字〔2017〕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费县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费县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实施,确保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全面落实,确定今年为妇女儿童办10件实事:
一、继续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2017年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幼儿园10所,全县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80%。(牵头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编办、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房管局、物价局)
二、开展第二轮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普查工作。继续对全县35—64岁农村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2017年,对32340名农村适龄妇女进行“两癌”免费检查。检查费用每人次128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县妇联、财政局)
三、加快县乡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快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建立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牵头单位:县妇联,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大力发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把发展“沂蒙大姐”居家创业就业项目作为促进妇女创业就业的主渠道,通过教育培训、基地示范、孵化服务等,鼓励妇女发展家庭手工业、商业贸易、家庭服务业、农家乐旅游、特色种养殖业等适合居家创业就业项目。2017年,发展创业就业加工点、经营户、小微企业140个,组织3200名妇女参加各类技术、技能培训,带动5200名妇女摆脱贫困。(牵头单位:县妇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商务局、旅发委)
五、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扎实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吸引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员、退伍军人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2017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0人,其中培育新型职业女农民50人。(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六、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制度。认真开展临沂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组织受委托监护人全部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无人监护等困境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有针对性地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帮扶,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计局)
七、实施“贫困妇女儿童救助行动”。开展贫困母亲阳光“1+1”救助活动,2017年通过争取全国“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和发动社会捐助等措施,救助贫困妇女50名;壮大“爱心助童联盟”力量,开展贫困青少年学生结对帮扶活动,发动社会爱心人士救助困境儿童700余名。(牵头单位:县妇联,配合单位:团县委)
八、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程。2017年,对132名脑瘫、智障、自闭症和听障儿童开展抢救性康复救助。(牵头单位:县残联,配合单位:县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
九、继续完善妇女儿童健身设施。结合精准扶贫工作,为全县10个省定贫困村建设健身广场,为140个行政村(社区)安装健身器材,完善基层体育健身设施,为妇女儿童提供健身场所,满足城乡妇女儿童健身需求。(牵头单位:县体育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十、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全县1000名妇女和5000名儿童免费进行体质监测,出具体质测试报告、建立健全妇女儿童体质状况数据库,为妇女儿童参与健身锻炼提供科学指导,保障全县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牵头单位:县体育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县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费政发〔2018〕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决定将朱玉祥同志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调整为刘恒波同志分管,将朱玉祥同志分管的金融保险工作调整为李鹏同志分管。调整后的分工为:
刘恒波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矫晓斌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政府法制、镇域经济、应急管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管理、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房产管理、住房资金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镇域经济发展办公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政府招待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山东新沂蒙航空产业园有限公司、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联系各民主党派、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县管理部。
朱玉祥同志:负责统计、工业经济、民政、军民关系、物价、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人民防空、抗震减灾、电业、邮政、盐务、通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统计局、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物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县检验检测中心、县人防办、县地震局。
联系县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费县调查队、县供电公司、县邮政公司、盐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费县分公司、中国联通费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费县分公司、铁塔公司费县办事处、县广电网络公司。
李鹏同志:负责金融保险工作,协助朱玉祥同志负责工业经济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联系中国人民银行费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费县办事处,驻费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
实施意见
费政发〔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推动全县体育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体育消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6号文件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9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增强全县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大力实施全民健身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创新体育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体育产业转型升级,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体育产业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体育产业体系,体育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体育消费需求更加旺盛,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30亿元。
(一)产业基础更加坚实。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2平方米,乡镇(街道、开发区)体育公共设施健全完善,城市社区建成10分钟健身圈,新建社区和乡镇(街道、开发区)行政村公共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全覆盖。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占全县人口的40%以上,人均体育消费支出明显提高。
(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体育服务业、体育用品制造业及相关产业协同发展,产业组织形态和集聚模式更加多样化,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占体育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0%。竞赛表演、健身服务和场馆运营等核心产业蓬勃发展,县级培育1项以上在全省具有影响力的体育赛事,乡镇(街道、开发区)也要积极打造符合地域特色的品牌体育赛事。
(三)市场主体持续增加。全县每万人体育社会组织数量超过5个,体育产业市场主体数量比2016年翻一番,培育发展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体育骨干企业,争取打造国内知名体育企业和名牌体育产品。
(四)产业基地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努力争创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和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五)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体育产业体制机制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全民健身科技服务和体育企业创新研发能力显著增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与体育产业广泛融合,体育企业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明显提高。
三、推进措施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消费条件。一是推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编制并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进一步调优布局结构,有计划地加快推进体育公共设施建设。重点建设能够承办比赛的大型体育场馆、便民利民的中小型健身场馆、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多功能球场、健身步道等场地设施,将赛事功能与赛后综合利用有机结合。充分利用我县自然资源,建设群众身边的集休闲娱乐健身于一体的综合性场地。到2018年,将建成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和体育公园,乡镇(街道、开发区)建有多功能运动场地,社区、行政村建有居民体育健身工程。二是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县体育总会和乡村体育组织建设,不断扩大乡镇(街道、开发区)体育组织建设覆盖面,建立乡镇体育组织工作考评机制,大力推动体育总会建设。到“十三五”中期实现县级体育总会达到“五有”(即有总会牌子、有机构编制、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全民健身活动经费)标准,到“十三五”末期,全县80%以上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发展特色运动项目,建立群众身边的体育社会组织,增强县、乡、村三级单项运动协会的活力,带动基层体育消费向更高层次升级。完善体育社会组织备案登记制度,放宽体育社会组织准入条件,对县级体育社会组织实行“宽口径准入,严口径提升”政策。积极支持全民健身活动,更好地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在吸纳、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和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督促县级体育社会组织制定实施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促进体育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全民健身运动。到2025年县级单项运动协会数量达到30个,县级及以下体育社会组织总数达100个。三是积极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认真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策划一批群众参与度高、趣味性强、影响力大、地域特色鲜明的体育项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APP等媒体,开辟健身指导、知识普及、项目推广等专题专栏,加强体育文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体育健身意识,培育体育消费观念。定期举办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小学学生等为主的系统行业类赛事活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把职工健身列入工作计划,积极建设职工健身设施,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倡导每天健身一小时。中小学校要加强体育工作,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促进校园体育活动多样化和体育教学专项化,普及游泳、乒乓球等运动项目,广泛开展超重学生康体服务,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名学生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二)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一是深入推进体育事业改革创新。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公开全县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目录。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举办体育竞赛,推动政府主导办赛向社会化、市场化办赛转变。强化体育赛事公共服务,制定竞赛组织服务、安保服务、医疗服务、志愿服务等标准,降低赛事筹办成本。二是大胆探索竞技体育多元化发展模式。按照上级有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社会化路子的要求,搞好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排球等项目的改革试点,与企业、俱乐部和学校联办运动队,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竞技体育,拓宽竞技体育发展渠道,探索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职业化体育。逐步推动体育协会、俱乐部实体化,规范体育协会和职业俱乐部的经营管理,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发展青少年训练营、体育俱乐部等机构,拓展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渠道。三是积极创新体育场馆管理运营机制。制定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标准和服务标准,推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群众健身和举办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提供场地服务。以体育场馆为载体,整合周边资源,打造健身服务、场馆运营、竞赛表演、商贸休闲等多功能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有条件的学校应对体育场馆和场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改造,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社会开放,并将开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四是大力拓展体育产业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体育”模式,打造网络服务平台。融入上级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全县体育赛事举办权、无形资产开发等资源公平、公正、公开流转;规划建设县级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规划建设“线上线下”体育消费平台,通过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移动服务终端(APP)等,为广大群众获取体育信息、参加赛事活动、预约健身服务、选购体育用品、加入体育微社区(运动圈)等方面提供在线服务。
(三)进一步丰富产业发展模式。一是大力发展体育休闲旅游业。积极整合体育、文化、旅游、休闲、养生、农业、物流等方面资源,发展具有费县地域特色的体育休闲旅游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健身平台、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自驾车营地、房车营地、滑水索道等服务设施,打造户外、水上、越野等特色体育旅游项目。依托飞行嘉年华积极打造体育特色小镇、体育休闲旅游小镇,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养老产业的深度融合。二是大力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业。继续举办好费县全民健身运动会、职工运动会和中小学体育联赛等综合性赛事,加快推进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激发赛事活力,提高赛事影响力。积极引进培育国内外精品赛事和传统高水平赛事,创造条件争取承办市级、省级、国家级高水平赛事,利用市场机制,设立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联赛。培育专业化运营机构,大力推广各类体育赛事,进一步丰富竞赛组织主体,活跃体育赛事经济。三是大力发展体育健身俱乐部。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健身俱乐部、职业体育俱乐部,为群众提供多元化、个性化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健美、体育专项技能培训等服务。积极研究制定体育健身服务行业标准,开展第三方健身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促进俱乐部规范发展。到2025年,全县健身俱乐部总量超过60个,全县基层体育站点数量比2015年翻一番。四是大力扶持体育用品制造业。继续加大对体育用品制造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一批体育训练竞赛器材、健身器材、运动服装及其他相关体育设备生产企业。大力培育引进体育健身设备制造企业,研发生产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体育用品制造专用设备。着力扶持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科技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扩大规模,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逐步扩大产品出口份额。完善费县体育产业协会组织建设,鼓励我县体育生产销售企业、体育协会俱乐部积极加入,推动费县体育产业发展。五是大力推动康体结合。加强体育运动指导,推广“运动处方”,运用竞技体育科技成果服务群众健身。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常规体检中增加体质检查项目,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促进体育与运动康复、医疗卫生融合发展。在“十三五”期间,我县将建成大型公益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体质测定、健康咨询和康复理疗等各类机构。继续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中小学校全面落实达标测试活动。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向全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六是大力发展体育彩票业。认真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条例》,进一步优化市场布局,扩大市场规模,完善销售网络,培育和拓展户外体育彩票市场,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和销售量。强化销售风险防控体系,加大体育彩票宣传和打击私彩力度,确保体育彩票业健康发展。七是大力发展足球等潜力项目。认真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将发展足球运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创新足球管理模式,完善足球产业链,积极推动足球事业改革。普及提高青少年足球,实施校园足球行动规划和青少年精英足球培养方案,广泛开展高中、初中、小学三级校园足球联赛,探索建立“教体结合”的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体系。推动社会足球加快发展,加大足球场地建设和管理的投入,改造和提升中小学足球场地,加快制定中学、职业学校等校园足球场地分时段对外开放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及时总结足球项目改革经验,促进篮球、排球等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潜力项目加快发展。八是大力促进其他门类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积极推进商业与体育融合发展,鼓励各地利用大型购物中心,建设多功能的购物、健身、娱乐综合体。大力发展体育培训、策划、咨询、经纪、营销和中介服务业,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推动体育与养老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教育培训等融合发展,支持金融、地产、建筑、交通、制造、信息、食品药品等企业开发体育领域产品和服务,促进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体育影视、体育物业、体育文学创作等新型业态发展。加强体育产业行业协会、体育产业联合会等建设,培育发展多形式、多层次、多种类的协会和中介组织,促进各业态协调发展。
(四)进一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向社会资本全面放开体育市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机遇,积极施行出租出售、减租免租等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服务业等行业的闲置房产改造为体育健身场所,发展体育产业。鼓励整合体育场馆、赛事、运动队等资源,组建由政府、社会共同出资的公司制企业或企业集团,依法自主经营。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创业培训和辅导,帮助个人创办小微体育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多渠道开拓市场。支持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体育企业和体育品牌,拓宽体育招商渠道。二是强化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科学制定购买程序和指导性目录,将全民健身活动与公益性体育竞赛组织承办、体育职业与运动专业技能培训、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公益性体育文化产品创作与宣传、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与推广、公共体育设施运营与管理、公共体育规划政策研究与资讯信息统计分析、体育场馆设施和健身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公共体育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三是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创新支持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支持外向型体育企业到国际发达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成立体育类专业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体育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允许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入股组建体育企业。县政府统筹利用现有政府性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县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体育企业创新和小微企业、体育服务业发展等领域,促进创业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落实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体育公益事业。
(五)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一是完善健身消费政策。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群众健身消费,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借鉴外地经验,适时研究推出医保卡余额购买健身服务制度,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二是完善居民区和社区健身设施保障政策。新建居住区和社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群众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加强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和执法检查,对发现未达标准而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改变用途等情形的,严肃追究责任。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鼓励基层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三是完善税费价格政策。落实国家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入,可按照税法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可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完善体育产业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大力培养复合型体育产业人才,重点引进体育产业职业经理人等高端人才。将发展体育产业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平台,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运动员等从事体育产业工作,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创业扶持范围,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优惠和补助。鼓励乡镇(街道、开发区)优先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群众健身指导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其作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专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要认真落实体育产业与文化、服务业、健康、养老等产业享受同等优惠的政策。建立发改、体育、财政、工商等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分析体育产业发展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根据不同地区的优势,优化体育产业发展布局,建立体育产业集聚区、示范区。选取体育产业发展有代表性的项目和区域,建立联系点制度,跟踪研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规范行业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制定完善我县扶持政策。建立体育产业统计制度,定期开展统计,发布体育产业研究报告。大力推进体育产业标准化工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体育组织、体育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三)加强监督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研究制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县发改局、体育局等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费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7〕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费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领导小组职责
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分类处置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4.3 舆论引导
4.4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5.2 评估分析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安全保障
6.2 人力资源保障
6.3 技术储备保障
6.4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加快构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县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分工负责
县政府对我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牵头管理部门,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是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审计、人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
1.2.2 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债务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4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01号)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政府代发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各级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我县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改、审计、国资、金融、宣传、信访、人行、银监办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 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分析、研究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4)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相关政府实施应急措施。
(5)负责应急处置预案报告、总结、评估等后期处置工作。
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1 县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全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3.2 债务单位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对政府性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定期梳理本单位的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3.3 县发改局负责评估全县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3.4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3.5县金融办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3.6 县委宣传部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严重程度,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
2.3.7县信访局负责协调好涉及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2.3.8 县人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3.9 县银监办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3.10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县财政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的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协议事项,纳入监测范围,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信息报告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逐级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县政府报告。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政府在报告市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市财政局。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政府在报告市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市财政局。
3.2.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县政府根据实际举借债务金额,依法承担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其中政府债务本金可以通过省政府代为发行政府债券偿还。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在依法界定责任的基础上,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3.3.5 其他事项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规定执行。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县政府。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三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3.4.1 Ⅲ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Ⅱ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3)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Ⅰ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县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5)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县政府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上级政府,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4.1.2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2)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在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的帮助或组织下实施财政重整计划。
4.1.3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2)在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导下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上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向上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上报上级政府备案。
(6)改进财政管理。要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 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另外,财政部门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并结合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定期评估未来财政支付风险,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保障财政经济平稳和可持续运行。县政府因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财政支出责任数额过大,导致当年预算安排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并出现支付违约的,应当根据违约金额及影响程度,参照上述债务风险事件分级应急措施及时进行风险应急处置。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县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于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报告,随后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安全保障
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至少要指定2名联络员,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债务负责人1名、债务管理部门负责人1名,并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联络员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2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要统筹财政资金、政府及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财政、发改、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4 责任追究
6.4.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年末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书;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6.4.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Ⅲ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6.4.3 责任追究程序
(1)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县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费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矫晓斌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侯占夫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宋士强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
李 婧 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黄金生 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县维稳活动
工作室主任(主持信访局工作)
黄宗国 县发改局局长
英圣录 县财政局局长
张 辉 县国资办主任
朱宗强 县审计局局长
张 锋 县金融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办)局长(主任)
梅 景 县人民银行行长
李涌涛 县银监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英圣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费政发〔2018〕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8〕97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临政字〔2018〕113号)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重大意义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次经济普查,将全面查清我县经济规模、结构与分布,全面反映经济发展成就、质量与优势,全面评价县委、县政府及全县人民五年来的辛勤劳动成果。通过开展经济普查,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第三次经济普查以来,全县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总量从2013年的224.10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302.43亿元,年均增长7.78%;三次产业结构由2013年的13.5:48.1:38.4调整为2017年的11.55:45.17:43.28。截至2017年,全县二、三产业增加值占经济总量的88.45%。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硕果累累,经济体量增大、新兴经济增多,给第四次经济普查提出了新课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单位数量明显增多。与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相比,全县工商注册法人单位和个体户数量已实现翻番,截至2018年7月份,全县已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达到3.8万户,预计到普查登记时点,将达到4万户,比2013年的1.6万户增加2.4万户,再加上无证个体户,查找单位、入户登记的任务十分繁重。二是普查内容明显增加。此次国家普查方案增加了企业(单位)资产负债、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和规模以下单位经济方面的核算指标,同时省里增加了反映“四新经济”、文化创意、体育产业、医养健康等内容,普查登记要求有了较大提高。三是普查难度明显增大。服务业单位数量多、变化快,城市经济特征明显,大量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分布在城市楼宇之中且变化频繁。四是登记要求明显提高。这次普查由普查员使用PAD 现场逐户对普查对象进行地理信息定位,对基本信息和经济指标进行录入与审核,由普查对象电子签名后在线上传,对普查员专业技术要求显著提高。
三、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费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普查时间安排是:2018年7月-8月,选聘并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编制清查底册;8月-11月,实施单位清查;11月-12月,登记准备。2019年1月-3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普查登记;2019年3月后,开展普查数据审核和验收、数据汇总、质量抽查与评估、数据发布、资料开发、普查总结等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费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编办、县综治办、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有关服务业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县人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地理信息资料共享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管理和信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和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和基层自治组织名录以及相关地名地址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服务经济普查工作的事项,由县综治办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本次普查,各乡镇要抓紧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人员、经费、交通、设备等保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优势,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两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工作队伍。有条件的乡镇可采用向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
五、普查经费保障
全县第四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中,普查专用设备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六、普查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照经济普查进度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紧盯目标任务,把握关键节点,在机构组建、人员力量、经费保障、工作督导上加大力度,确保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措施明确、普查任务与工作力量匹配,扎扎实实完成普查各阶段工作任务。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行全程质量管理,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互认。纪检、统计部门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县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依托电子地理信息,全面建立完善电子普查区地图。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健全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和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要求以及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充分利用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资源和渠道,向管理对象宣传经济普查方案和普查结果在服务宏观管理与微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发〔2017〕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日
费县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山东省临沂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5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导向, 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 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 创新交易模式,健全服务监管体系,提高市场配置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基本原则。
1.市场配置,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监管作用, 引导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场入市交易, 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
2.创新模式,完善体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优势, 着力构建线下线上相融合的土地交易模式,建立覆盖全县的土地交易市场体系,形成公开、规范、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
3.高效便捷,保障权益。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 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风险,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4.分工协作, 合力推进。合理分解任务目标, 明确单位职责分工,细化试点路径和时间表,强化协调、检查、督导,形成试点合力,配合市政府按期完成试点任务。
(三)试点目标。按照推动实施五项创新、建设完善一个体系的“五创一建”试点思路, 着力推动土地二级市场机制、模式、服务、监管、协作创新,到2018年底,在全县建立符合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要求, 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 形成机制健全、模式创新、服务高效、监管到位、协作顺畅的土地二级市场运行体系,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动力, 为国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四)试点范围和区域。试点范围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情况。试点区域为全县。
二、试点内容
(一)创新土地交易机制。扩大市场开放程度,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交易服务效率,形成新的转让、出租、抵押机制。
1.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出租机制。鼓励宗地转让、出租信息在线下土地有形市场和线上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发布,扩大交易覆盖面,提高土地成交率。交易主体可以自愿选择自行交易或委托交易。对选择委托交易的, 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承租方,促进土地交易。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则, 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方、承租方应履行原出让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工业用地整宗或分割转让时,不审查出让合同投资额度限制,不审查是否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换、赠与、出资时, 按照转让方式办理有关手续。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可在剩余的使用年期内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网上办理机制。改变目前线下抵押登记的单一办理方式, 实施抵押登记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形成线上、线下并行的抵押登记模式,提高抵押登记服务效率。研究制定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抵押登记程序和要求。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引入抵押价格市场竞争机制,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抵押权人, 促进土地抵押, 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合理确定抵押价格。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制定反担保抵押、顺位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具体规定,细化可以、禁止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完善抵押期限管理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保障抵押登记行为更加规范、高效。
3.建立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机制。研究制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根据转让后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确定具体的办理条件、程序和要求,提高转让处置服务效率。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纳入线下线上交易市场公开转让, 转让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受让方凭划拨决定书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受让方先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4.完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机制。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为重点,以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以及日常动态巡查、举报、查处发现的监管信息为线索, 依据政府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确定具体收缴标准,调整完善划拨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标准、方式、措施,构建财政、国土、市场监管、税务、住建、房管共同征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行为。
5.建立差别化税费调节机制。发挥税费政策在交易中的调节作用,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和权限内,探索降低交易环节税负、适当增加保有环节税负的现实途径和方法, 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解决企业宁肯固地闲置、不愿转让交易问题,推动闲置低效用地有序腾退。
(二)创新土地交易运行模式。建立线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建设“互联网+土地”线上土地交易信息平台,形成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土地交易新模式。
1.制定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建设方案。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 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市场内设置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事项办理窗口,设置供求信息收集发布、交易咨询、交易中介等服务窗口,设置招标拍卖挂牌室、地块推介展示厅、交易信息显示屏等公开交易配套设施, 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调整优化不动产登记内部服务流程,统一受理交易、登记申请,统一内部审核,统一办理交易、登记事项,形成交易与登记不可替代、相得益彰的一体化服务新模式。
2.组织建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体系。按照有形市场建设方案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有形市场的具体筹集和运行,县政务管理办配合做好建设相关工作。参照市级建设模式,根据方案建立有形市场。做到与市级有形市场标准一致、规则统一、内容衔接,确保功能定位准确、选址位置得当、空间布局合理、设施配置齐全、人员配备到位。8月底前, 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县有形市场建设工作检查验收,初步建成全县统一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体系。
3.开发建设全县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借鉴外地线上土地交易平台设计理念和框架内容, 开发建设全县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对内应当建立网上交易备案管理系统, 提供网上权属信息查询、土地他项权利查询、供求信息真伪甄别等内部审核服务功能; 对外应当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发布、网上公开交易事项办理、成交结果信息公示等服务, 实现在线看地、在线报备、在线支付等土地交易基本功能,设置第三方交易资金监管平台,建立并实施交易保证金制度,保障线上交易资金安全。
4.建立市场内部长效运行机制。制定线下线上交易信息数据管理细则,定期更新、分类、汇总数据,实现与市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数据互通、共享。制定土地交易市场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衔接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形成市场推介、成交确认、申报完税、转移登记、事后监管的内部交易服务流程。研究制定土地二级市场网上交易规则,明确网上交易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研究制定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建设规范,编制交易手册或指南,印制交易合同文本和格式文书。
(三)创新交易服务体系。从政策咨询、中介服务、地块推介、诉求解决四个方面,构建新的交易市场服务体系。
1.提供交易咨询服务。研究制定土地交易咨询服务办法, 组织业务人员成立线下线上土地交易服务团队, 对交易信息审核发布、交易政策释疑解惑、交易争议纠纷处理等提供专业的政策咨询服务。
2.推介交易中介服务。在线下线上交易市场分别推介土地测绘、土地估价、税费缴纳、款项结算、资金监管、经纪服务等窗口或模块,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委托代理、交易事项办理等中介服务。研究制定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指导、监管,建立诚信表扬、失信惩戒的信用监管机制。
3.提供土地宣传推介服务。探索建立网上土地推介模式, 接受市场主体委托, 由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宗地推介方案调研、策划、设计、互联网推广等全程推介服务,推动快速完成地块招商工作。在线下线上交易市场,分期分批举办土地交易推介会、展销会,对形成竞争的地块,适时举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交易,让交易主体取得理想的交易结果。
4.提供交易举报投诉服务。研究制定交易市场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在线下线上交易市场设立交易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微信、微博等, 畅通交易诉求反映渠道,对市场管理人员、业务承办人员、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交易主体等从业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督促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服务效率。
(四)创新监测监管方式。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 完善市场分析研判和管理调控的具体措施, 形成新的市场监测监管方式。
1.实施交易监测分析。及时梳理汇总全县土地一、二级市场交易数据信息,分析两级市场土地交易规模、结构、时序、节奏等规律,定期形成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在线下线上市场及时公开,为交易主体提供市场形势分析服务。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及时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楼面地价、已成交地块价格,为交易双方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提供参考。
2.实施交易事中管制。研究制定土地交易事中管制办法, 对扰乱市场秩序、不遵守市场公开交易纪律等交易行为的,及时实施停牌、中止交易等交易管制措施。对交易价格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一定比例的,及时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收回收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保障市场平稳发展。
3.实施交易事后监管。研究制定土地交易事后管理办法, 明确交易后履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健全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加快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对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及时纳入用地诚信异常名录和黑名单,采取经济手段与信用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交易事后监管,确保交易前后衔接、行为规范。
(五)创新部门联动协作机制。重点推动涉法土地、金融系统不良土地资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产能过剩企业用地进入线下线上市场公开交易,形成推动存量土地开发的部门联动协作新机制。
1.建立涉法土地协作处置机制。由县人民法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共同形成涉法土地处置实施意见,就涉法土地查询、查封、协助执行、拍卖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执行难、管理难的问题。对法院需委托公开拍卖的土地,纳入土地市场公开拍卖,促进盘活利用。
2.建立金融不良土地资产入市盘活机制。由县银监办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对金融不良土地资产进行梳理排查,甄别筛选不良土地资产企业名单、宗地底数,分期分批纳入土地市场公开推介交易,推动存量土地资产盘活利用。
3.建立国有土地资产协作处置机制。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资办,研究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对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凭划拨决定书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符合的,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对改制涉及的出让土地, 凭改制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4.建立产能过剩企业用地市场退出机制。根据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甄别筛选的产能过剩企业名单, 将其空闲土地分期分批纳入市场公开推介交易,加快盘活利用。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底前,县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不同层级的座谈会、交流会,广泛听取各部门意见,起草试点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为试点实施阶段。县政府召开试点动员部署会议,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各项试点工作。2017年11月底前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总结阶段。2018年7月至8月为试点总结阶段。县政府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连同修订的线下线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试点制度性成果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典型案例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材料, 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县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进试点工作合力, 保障试点工作规范深入开展。
(二)强化督导协调。在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定期召开试点联席、调度会议, 及时研究提出推进试点的政策、措施和建议,督导工作进展情况。对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对进展较慢的部门实施约谈、问责,确保按期完成试点任务。
(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全方位、多层次宣传试点的重要意义,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积极营造市场氛围, 引领广大市场主体进一步增强市场意识,进场入市交易,推动土地市场平稳、规范、健康发展。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组织成立镇、村级体育总会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7〕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基层体育组织网络建设,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全面开展,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和《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加强市级以下体育总会建设的意见》(鲁体字〔2015〕20号)以及省市各级体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计划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成立体育总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体育总会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联合同级体育工作指导站一起研究制定辖区内全民健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接受上级体育部门和体育总会的指导,参加上级体育总会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3.发挥总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联合同级体育工作指导站,广泛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身体素质。
二、有关要求
各乡镇按照“四有”(有牌子、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标准成立体育总会,其中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任会长、分管负责人任副会长、中层干部任秘书长、行政村干部为成员。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率先成立村级体育总会,覆盖率达到50%以上。并于7月31日前将本乡镇体育总会和行政村体育总会名单内网报送县体育局。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工作的通知
费政发〔2017〕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进场交易范围
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事项、药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均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做到应进必进,严禁场外交易。进场交易范围主要包括八大类:
(一)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和农村产权交易;
(五)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六)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八)依法应该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合同估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具体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费办发〔2014〕35号)执行,接受县公共资源中心的业务指导。
二、严格交易流程管理
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必须依法规范进行,严格交易流程和规则,实行项目统一进场、信息统一发布、场地统一安排、交易统一监督、保证金统一收退、资料统一归档的“六统一”运行机制,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管。
(一)进场交易登记。交易项目应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手续完备及资金落实后方可进场交易。进场后,招标单位人员要签订《招标单位承诺书》。
(二)选定代理机构。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交易实行扎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一律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定。被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资格须事先经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在签订委托协议前须签订《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承诺书》。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就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关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作出说明,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告。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10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公告,由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予以发布。
(四)抽取评标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业主评标办法。评标专家一律在全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以及在我县交易中心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在抽取时予以屏蔽。专家抽取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抽取时间应当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48小时。专家抽取必须严格落实保密纪律,专家名单在开标前10分钟方可现场开封公布。加大对评标专家的监督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由招标单位、监管单位、代理机构、公证机构、交易中心联合组成评价小组,将违反评审现场纪律、不执行回避要求、评审打分倾向性明显、专业能力较差的评审专家列入专家黑名单,禁止参加我县招标评审活动。
(五)组织开标评标。开标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公证人员提前到场,各负其责。严格投标人身份识别,严把进场时间,严控进场人员数量。对评标专家实行登记管理,严格身份识别,及时切断其与外界的联系。评标前,由交易中心组织对评标专家开展廉政谈话,签订《评标专家廉洁自律承诺书》。重大项目招投标邀请县检察院人员到场监督。加强评标现场管理,确保专家独立评标,无特殊情况,除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评标区;监管部门人员、招标单位人员、公证人员等一律在电子监察室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六)监控交易全程。县、乡镇(街道、开发区)交易平台要加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现交易受理区、开标区、评标区等现场监控全覆盖、无缝隙,交易过程全时段音频、视频监控,刻制光盘存档。
三、严格标后监管落实
进一步落实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制度,把标后监管要求贯穿于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对政府投资20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将项目经理及“五大员”(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施工关键岗位人员的现场考勤要求作为硬性条款写入招标文件,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明晰各方责任。县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综合执法等部门负考勤监管责任,建设单位负考勤管理责任,施工单位负考勤主体责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筹推进,对建设单位标后监管执行情况、监管单位监督情况进行督查、调度。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履行工作职责,共同推动标后监管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实施标后约谈。中标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单位组织中标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等施工关键岗位人员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集脸谱考勤信息,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对关键岗位人员身份信息进行审核,无特殊原因、未经批准,关键岗位人员一律不得更换。信息采集后,交易中心会同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对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等施工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集体约谈,中标企业签订《标后监管落实承诺保证书》。
(三)加强现场管理。工程开工后,凡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项目现场人员必须持证挂牌上岗,人员名单、照片公示牌必须悬挂在工地入口或者醒目处。考勤设备由交易中心张贴封条固定安放,并由建设单位专人管理,每周四下午定期向交易中心、行政监管部门上报考勤信息。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上下午各考勤一次,每人每月不少于20日,项目施工的关键节点及重要时段,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岗到位,并履行好施工主体责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行政监管单位不定期到现场进行明查暗访,定期通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四、严格交易责任追究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是规范各方交易行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进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廉洁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作为重要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及时研究处理和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一)强化责任落实。县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的组织、服务及场内管理,各方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责任体系。
(二)严把交易关口。对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应进场未进场的交易结果不予认可。
(三)严肃责任追究。在公共资源交易决策审批、交易实施、异议(质疑)投诉处理、合同签订及履行等工作中,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资源交易程序、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招投标“黑名单”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评标专家不遵守交易制度,存在违规行为的,由行政监管部门给予诚信扣分或禁止一定期限招标代理、投标、评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费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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