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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费政办发〔2018〕8 号 成文日期: 2018-01-16
发布日期: 2018-01-1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费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县城市新就业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1号)及《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临房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出租的具有一定居住年限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一)申请人

1.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常上班(在编办有编制备案)人员且在我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

2.公务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方可计入受保障人口范围。

(二)申请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每人一份);

2.申请人员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已婚需提供婚姻证明(提供复印件并核查原件);

3.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4.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所在单位审核后,汇总报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核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后续管理

(一)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居住期限为6年,居住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租赁合同为2年一签,在合同续租期间,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出租人进行复核,对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又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责令承租人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出租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退出原因

1.在续租期间,承租人自行离岗、调离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应当退出公租住房。

2.在续租期间,申请人及其配偶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应当退出公租住房。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连续2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5)连续2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或者累计6个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或其它费用的;

(6)购买私有住房或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7)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8)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四、职责分工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县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物价、人民银行、规划、住建、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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