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实务看政府履职规范
——《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解读
费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长金
《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构建了县政府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全流程制度框架。从律师法律实务的视角看,该文件既是政府自身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市场主体、公民与政府互动时的重要“行为准则说明书”,其核心价值体现在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民主化与可监督性上。
一、明确行政权力边界
《规则》第二章聚焦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其中最具法治意义的条款,是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严格限制,这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实践中相关机构的运行秩序。
从律师实务视角看,这些条款具有三重关键意义:
1.强化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规则》第七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做到政令畅通”,与第八条的“机构限制”形成呼应,意味着行政权力必须由法定职能部门行使,避免“以协调之名行越权之实”,减少因权责交叉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风险。
2.防范“隐形主体”的行政风险。《规则》第八条规定:“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办事机构,不核定人员编制,不核拨经费,不确定机构规格;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在许多案例中,不少地方政府通过临时机构对外签订合同、作出行政行为,在纠纷处理中,常出现责任主体不清、程序违法等问题。《规则》明确禁止此类机构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本质上是从内部规则层面排除了此类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为市场主体识别合法行政主体提供了明确指引。
3.明确常设单位的履职责任。《规则》第八条规定:“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单位,应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决策服务等工作职责,每年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履职情况。”这一制度形成了“职责-报告-监督”的闭环管理,将临时机构的日常行为责任可追溯至具体职能部门,防止职责虚化、推诿塞责;同时,年度报告制度既便于机构编制部门动态监督,也赋予市场主体通过申请公开报告来锁定责任部门的途径,从源头防范因临时机构引发的程序违法与信息不透明问题。
二、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行政决策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核心基础,《规则》第五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流程作出了系统性规范,其中多个条款直接体现了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立法精神,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了多重保障。
从律师实务视角看,这些条款构建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多道防线:
1.将合法性论证作为刚性要求。《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是行政决策避免“实体违法”的第一道关口。在许多案例中,行政决策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根源在于未进行充分的合法性论证,例如违反上位法规定、超越法定权限等。《规则》将合法性论证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直接呼应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要求。
2.将多方意见征求作为必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涉及部门、乡镇(街道)、群众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充分沟通协商、征求意见。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行政决策的民主性,也为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提供了关键依据——若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征求意见,行政相对人可能据此就决策程序的完备性提出异议。
3. 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法定前置。《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法定前置程序,这体现了对行政决策社会效果的重视,也大大减少了因决策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行政争议的风险。
三、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
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全方位监督,《规则》第七章详细阐明了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等具体监督方式,有效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从律师实务视角看,这些监督条款具有以下重要价值:
1.外部监督更加多元。《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县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这一规定,将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外部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明确为政府的法定义务。行政相对人对政府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通过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渠道寻求救济。例如,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反映。
2.社会监督更加公开。《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这一制度,要求政府对舆论监督“调查核实”“依法处理”,重大问题公布处理结果,将社会监督与公开回应有机融合,强化了政府对民意的及时回应与公开反馈,切实拉近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法治距离与情感距离。
3.层级监督更具实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行政层级监督既是保障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和适当行政的有效手段,也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通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上级工作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所作的法律监督,及时“改变或撤销”被监管机关“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有效减少行政复议和诉讼,切实提升监督实效。
综上,《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并非简单的内部管理制度,而是一部兼具行政程序法、组织法和监督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从律师实务视角看,它既是政府规范自身权力运行的内在约束,也是市场主体、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明确行政权力边界、规范决策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民主化与可监督性,为费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