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费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教督字〔2017〕3号)精神,为做好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统一谋划、上下联动、集中投入、重点突破、整体提高、强力推进”的原则,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根本,以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投入机制为保障,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动全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基础上,推动教育与城镇化发展相协调,义务教育学校城乡布局更加合理,办学条件得到全面改善,优质教育资源实现县域全覆盖,教育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格局日趋完善,校际、城乡、区域差距进一步缩小;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机制更加健全,办学资源和师资力量配置更加均衡;消除大规模学校和大班额现象,政府统筹推进义务教育发展机制更加健全,学校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更加优质,教育公平得到更好体现,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全县义务教育实现城乡一体化优质均衡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谋划、上下联动。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突出位置,完善政策措施,科学统筹规划,落实政府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集中投入、重点突破。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加大县乡两级政府学校建设投入,坚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重点解决“大班额”问题,全面提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着力推进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使城乡学生共享同等优质的义务教育。
(三)整体提高、强力推进。深化区域融合,推动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体系改革,构建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机制,整体提高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强化督考,以督促建,强力推进。构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考评估机制。
四、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程。健全“城乡统一、重在农村、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完善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确保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实现“三个增长”;在继续坚持县级财政兜底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动态调整机制,做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专项用于教育。
(二)实施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程。在城区新建银城小学、改扩建费城街道城南小学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改扩建杏园学校为九年一贯制学校,以上3个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规划总投资16950万元,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新建探沂镇新城小学、新城中学、石行中学,改扩建县经济开发区岩坡小学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探沂镇张家村小学、石行小学,以上6个项目规划总建设面积9.22万平方米、规划总投资3.33亿元,县经济开发区、探沂镇全额承担各自项目资金。
(三)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改造提升工程。新建梁邱一中教学楼、学生餐厅公寓楼,新建大田庄中学学生餐厅宿舍楼,马庄中学教学楼、实验楼,薛庄八一小学学生餐厅,费城街道城北完小教学综合楼,马庄中心完小教学综合楼,朱田中心完小教学综合楼,以上项目规划总建设面积2.9万平方米、规划总投入4060万元,相关乡镇(街道)全额承担各自项目资金。
(四)实施教育教学装备及教育信息化提升工程。按照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2000元以上、初中2500元以上的标准,为全县104个学校(含村小、教学点)补齐补足教师办公微机、学生学习用微机,“班班通”多媒体、音体美及其他设施设备,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五)实施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工程。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全面推进“县管校聘”改革,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设置农村特级教师岗位,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做好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力争通过事业编制招考教师300名、政府购买服务聘用教师1200名。政府购买服务教师工资待遇按照每人每月3200元(含5险)标准发放,有效补充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共计1500人,所需费用由县乡财政和学校按规定分担。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推进县域内教师均衡配置,做到教师编制标准统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思想道德素质;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编制、学历、教师资格、职称结构和校长岗位培训等各项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六)实施学校内涵建设提升工程。一是实施“德育育人”,加强爱国主义、优秀传统文化、理想信念、道德礼仪等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教育全过程,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品质。二是实施“环境育人”,进行校园硬化、绿化、净化、亮化和校园文化建设,改造不达标运动场地、活动场地,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人文环境,打造优质特色学校。三是实施“管理育人”,深化教育管理机制改革,激发学校依法办学活力。完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构建制度完善、流程优化、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科学规范、全方位、全覆盖的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学校管理求实、求精、求细、求新上取得成果,在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方面取得新进展,在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方面取得新突破,整体提升学校精致化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具备能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18年12月)
1.扎实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摸底查清”工作。对照《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由县教育局牵头,各乡镇、各义务教育学校扎实开展“摸底查清”工作,明确存在问题和差距,逐校列出问题清单,逐项明确工作责任,实行“一校一案”,制定详实的整改措施和实施细则。
2.进行动员部署。召开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印发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1月至6月)
1.做好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自评申报工作。按照《评估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按照要求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2.实施“六大工程”。即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程、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程、义务教育学校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教育教学装备、教育信息化提升工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工程、学校内涵建设提升工程,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内涵管理水平,推进优质均衡发展。
3.加强督查调度。县督考办、县民生办和县教育局联合成立督导评估小组,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评估验收,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查摆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部署整改及推进工作。
4.做好市级复核相关准备工作。
(三)评估验收阶段(2019年7月至12月)
1.全面整改提升。根据市级复核反馈问题,举一反三、认真自查,列出整改台账,限期整改到位。
2.迎接省级督导评估。根据省市工作部署,认真做好省级评估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省级评估。
3.报请国家验收认定。
六、部门职责
(一)县教育局
1.牵头做好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起草制定开展创建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工作的具体意见、实施方案、汇报材料等;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我县创建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工作各项数据、报表和有关资料,做好县级档案资料准备工作。
2.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各有关部门、学校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小学、初中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等各项普及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措施,抓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3.协调财政和税务部门掌握全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及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做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工作,会同县财政等部门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4.协同各乡镇做好优化学校布局调整,努力解决教育资源不足问题,有效解决“大班额”问题,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学校建设工程,解决学校教学、生活用房不足、不配套等问题,使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了解掌握全县学校设施设备及图书配备情况,加大投入,努力解决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不足、陈旧问题,使设施设备配备等达到国家和省定现行标准的基本要求。
5.配合机构编制等部门做好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及落实工作,按照省定编制及结构要求足额配备教师。
6.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加强校园硬化、绿化、净化、亮化和校园文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会同县公安、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确保中小学校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会同县财政、物价等部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7.指导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档案资料准备工作。对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县委、县政府表彰。
(二)县发改局
1.按照教育优先发展要求,把教育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指导教育部门编制和完善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同教育部门并指导各乡镇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3.负责审批上报学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立项。
(三)县财政局
1.牵头对全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侵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行为,对存在短缺或欠拨的,研究提出解决措施,确保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2.将在职在岗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一标准、统一发放。
3.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比例核定并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好“两免一补”资金;配合县物价、教育等部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加强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管理,配合县发改、教育等部门落实并管好用好中小学校舍标准化建设、中小学维修改造工程和农村义务教育“全面改薄”工程等专项资金。
4.多方筹集资金,保障优质均衡发展项目投入,按照项目建设时间节点拨付资金。
(四)县编办
1.根据学校班数、学生数,按照省定标准及时核定编制总量。
2.配合县教育、人社部门检查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落实情况,督促解决有编不补、占用挪用编制等问题。
3.根据教师编制数量,及时足额审批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公开招聘计划。
(五)县人社局
1.协同县教育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岗位管理和职务评聘等相关工作。
2.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制度和政策,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性支出。
3.会同县教育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聘用教师工作。
(六)县公安局
1.加强户籍管理,提供涉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中户籍信息等有关数据资料。
2.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针对学校及师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3.及时发现并解决学校及周边突出治安问题,加强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整治。
4.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加强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巡逻。
(七)县规划局
1.将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城镇发展规划,依法规范学校周边设施的建设。
2.协同县教育部门审查设计方案,搞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负责学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八)县国土资源局
1.在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对教育建设所需用地进行规划调整,科学预留教育工程用地空间。
2.积极争取省、市支持,优先解决中小学建设用地,并依法快速为中小学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九)县环保局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十)县住建局
1.对中小学建设项目优先办理报建手续,并实行优惠政策。
2.加强对中小学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3.配合各乡镇和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
(十一)县政务管理办
负责工程建设和教学设施配备项目招投标等工作。
(十二)各乡镇
1.根据辖区内人口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规划布局调整工作。
2.乡镇政府履行乡镇中小学建设主体责任,改善乡镇学校办学条件,达到优质教育均衡发展要求。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十三)县督考办
负责对优质均衡发展创建工作全程跟踪督查考核,及时发现、反馈、督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并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梳理义务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短板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财政投入。明确政府在教育工作中的投资主体地位,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保障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资金需求。
(三)完善政策措施。各责任单位要围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确保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质量整体提升。鼓励先行先试、大胆实践,推动优质均衡发展各项措施落实。
(四)强化考核监督。将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工作纳入全县重点工作考核体系,相关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分解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举措。定期对开展创建工作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责任人严肃问责,对工作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营造良好环境。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育人观和成才观,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加大对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和优秀学校的宣传力度,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教育惠民政策,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此项工作,凝聚推进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合力,确保全县义务教育实现更高水平的优质均衡发展。
附件:1.费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费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新建、改扩建学校、校舍计划表
3.费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计划表
4.2019年全县中小学教师招考、聘用计划表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费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适用本制度:
(一)各类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物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环境监测、污染控制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五)银行、保险、证劵等各类金融服务机构;
(六)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为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在县政府网站建立县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和协调工作。
县属教育、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计生、住房保障、水电气热、公共交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实施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基础内容应包括: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和权限,单位领导及分工,机构设置及职责,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缴纳方式;
(三)服务指南、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五)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投诉受理和监督的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等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和省市县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相关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第九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二)咨询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三)文件资料、办事指南、服务(便民)手册;
(四)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和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
(六)办事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综合性服务平台;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县政府网站已开设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并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实现网上公开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同级档案馆、图书馆和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场所,以便于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公开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格式文本应执行国家规范。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途径、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信息公开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经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公共企事业单位编制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的审查,发现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责令编制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应当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
第十五条 向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答复申请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或者检查。评议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投诉、举报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投诉,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当事人。
第二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规定作出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信息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公开信息的;
(四)信息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信息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8〕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12月26日
费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推进健康费县建设,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0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结核病是影响我县群众生活与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近年来报告发病数一直居法定报告甲乙类传染病前列。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结核病控制策略,不断完善结核病防治机制,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和管理,“十二五”期间,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全县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306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368例,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基本达到国家、省和市县“十二五”规划目标要求。
但是,我县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一是结核病发病人数仍然较多。每年新发肺结核患者270余例,作为全市人口中等县,肺结核疫情仍比较严重,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二是结核病防治难度仍然较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不强;结核病特别是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发现和治疗管理水平不高,综合防治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结核病患者负担仍然较重。结核病特别是耐多药结核病治疗时间较长,花费较大,部分结核病患者因病致贫、返贫。四是结核病防治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县结核病防治所基础设施、装备水平、人才队伍等还不能满足防治工作需要,特别是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紧缺,影响了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持续发展;结核病实验室装备水平不高,新型快速诊断技术尚未普及。五是经费保障需要进一步提高。人员不足与防治人员待遇不高均制约着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十三五”期间,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健康费县”建设总体规划和要求,不断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进一步优化。结核病患者发现、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进一步规范。结核病患者享受到的医疗保障和扶贫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县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32/10万以下。
(二)具体目标
1.加强患者发现。报告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对新发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规范患者治疗和管理。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90%以上。
3.落实重点人群防控措施。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提升实验室诊断能力。县结核病防治所具备开展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和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
5.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县结核病防治所按相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完善县结核病防治所服务能力,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卫生院建立结防科,村卫生室配备防痨医生,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科学合理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县结核病防治所承担全县的结核病防控任务,同时作为全县的结核病患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根据形势的需要和上级要求,逐步将临床业务过渡到由费县人民医院为技术支撑的管理形式,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县卫计局负责)
2.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流程。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机制,确保各类结核病防治机构密切配合,无缝衔接,做好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治疗、管理等工作。县结核病防治所要做好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随访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县结核病防治所。县结核病防治所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网底作用,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县结核病防治所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县卫计局负责)
3.探索完善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做好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工作经验,探索符合我县县情、可供推广的结核病分级诊疗制度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建立临沂市人民医院东医疗区与县结核病防治所间的双向转诊机制。县结核病防治所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对发现的耐药、复杂、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要及时转诊至临沂市人民医院东医疗区。上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疑难重症患者病情稳定后,要将其转回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减少患者就医频次及就医支出。逐步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试点,实现传染期内患者的隔离治疗。(县卫计局、人社局分别负责)
(二)进一步提高结核病患者发现率
1.加强结核病患者筛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特别是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咳血等症状者进行重点排查,并将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患者转诊到县结核病防治所进行规范诊治。县结核病防治所要对所有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提高病原学诊断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结核病防治所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等重点人群的筛查工作。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对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疫情高发地区、出现聚集性疫情的地区或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开展肺结核筛查、普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县卫计局负责)
2.加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发现。县结核病防治所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及分子生物学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包括慢性排菌患者、初治(复治)失败患者、密切接触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涂阳肺结核患者、复发与返回的患者、治疗2(3)月末痰涂片仍阳性的初治涂阳患者等开展痰培养,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其痰标本/培养物转至临沂市人民医院东医疗区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加快推广成熟的耐多药结核病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提高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发现率和及时性。(县卫计局负责)
3.提高结核分枝杆菌及其耐药性检测能力。将县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县结核病防治所要加强机构内设结核病实验室的能力建设,对单位内实验室开展质控,并改进盲法复检抽片规则,探索痰培养室间质量评价及开展分子生物学技术室间质量评价。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在常规开展痰涂片、痰培养检查的基础上,要加快环介导、多色巢氏荧光PCR、交叉引物、RNA等温扩增技术的推广应用。(县卫计局、发改局、科技局、物价局分别负责)
4.加强结核病疫情报告分析。进一步落实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县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防治信息的登记管理和使用权限,确保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耐药订正、随访复查等信息及时录入,定期开展漏报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和通报。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依法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县结核病防治所要将肺结核的诊治和全程管理等信息及时录入国家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结核病防治所要每天浏览审核疫情信息,定期开展疫情评估,及时开展疫情预警与处置;要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高肺结核患者尤其是耐多药患者信息填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县卫计局负责)
(三)进一步规范结核病诊疗与管理
1.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县结核病防治所要根据国家肺结核诊断标准、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病患者进行规范诊治,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要落实好患者复查和随访检查工作,确保患者完成全程治疗,提高治疗成功率。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要规范肺结核患者的治疗与登记管理。要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要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落实县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要发挥好双向转诊的作用,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县卫计局负责)
2.落实结核病患者全程管理制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患者的筛查及推介转诊、督导服药、随访管理和督促患者定期复查等各项工作,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要积极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服务内容,利用灵活多样的服务形式,督促患者规范服药。县结核病防治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做好结核病患者服务管理,并指导患者顺利完成居家服药。要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电子药盒、手机短信等移动互联网新技术开展患者随访管理,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及全程规范管理率,减少耐药发生。(县卫计局负责)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筛查。县结核病防治所要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筛查,要加大对耐多药患者的筛查力度,确保耐多药患者不漏诊,减少传播。(县卫计局负责)
4.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县结核病防治所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邀请市结核病防治中心专家对县结核病防治所的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县结防所等级评审的重要依据。(县卫计局负责)
(四)进一步强化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强化学生结核病防控工作。县教育局、县卫计局要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召开例会和通报信息,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学校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列为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大学阶段学生入学健康体检必查项目,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对筛查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治疗。要加强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监测,强化早发现早处置,提高学校结核病信息报告、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的技术支持。县结核病防治所对确诊的学校结核病病例,要登记信息并提供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县教育局、卫计局分别负责)
2.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流动人员结核病筛查,早期发现传染源。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转出地应及时将患者诊疗信息提供给转入地,做好信息衔接。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县公安局、卫计局负责)
3.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将结核病筛查纳入监管场所(看守所、拘留所)入所人员的健康体检项目,开展新入所人员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落实治疗管理和规范的登记报告。对即将出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加强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和干警的结核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县公安局、司法局、卫计局分别负责)
4.提高儿童结核病防治能力。各级要切实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做好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有效降低儿童结核病的发生。加强对儿科医生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县卫计局、教育局分别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能力建设
1.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充分发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通过适当的采购方式形成合理的采购价格,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需求。鼓励县结核病防治所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县卫计局、经信局、财政局、食药监局分别负责)
2.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落实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依托我省全民健康信息综合平台,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县结核病防治所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结核病防治所、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县卫计局、人社局、发改局分别负责)
3.提高科研能力。积极参与和开展国际、国内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营造良好的科研政策支持环境,鼓励结核病防治研究,支持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合作经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县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卫计局、食药监局分别负责)
4.加强队伍建设。县结核病防治所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县结核病防治所要继续确保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数量,强化专业技术培训,保障结核病预防控制能力。依托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培训项目,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县结核病防治所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结核病诊治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加强县结核病防治所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县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分别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负责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工作责任落实。明确部门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共同落实好结核病防治政策,完成规划任务。(县卫计局、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分别负责)
(二)强化政策保障。有关部门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积极探索减轻复杂难治肺结核患者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办法。加强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帮扶救助,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落实好各项治疗和救助政策。对患者治疗费用,除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外,进一步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要鼓励企业、个人以及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县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局、扶贫办、红十字会分别负责)
(三)落实经费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高学生结核病体检项目筛查费用,合理确定结核病相关诊断技术收费标准。加大对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完善对防治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落实县结核病防治所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县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人社局、卫计局分别负责)
(四)提高公众知晓水平。加强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中的多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强化全社会参与,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在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场所、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针对结核病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监管人员及干警、学生、老年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把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常规化、持续化,与建设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普及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等行动有机结合,促进防治工作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政策支持环境。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继续扩大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的影响力,做好对志愿者的培训、指导和管理,激励更多的优秀志愿者参与结核病宣传活动。发挥模范引领作用,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基层先进典型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树立结核病防治人员的良好形象。发挥好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共交通媒体等大众媒体作用,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和网络平台优势,创新方式方法,科学、准确地发布结核病防治知识,促使结核病患者及可疑者及早就医、规范治疗。(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卫计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红十字会分别负责)
(五)督导与评估。县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及各部门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组织保障、结核病疫情报告和控制、感染控制、学校结核病防控、医疗保障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督促问题整改。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县政府。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
(2018—2025年)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费县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82号)、《关于印发临沂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慢性病已经成为我县严重威胁居民健康的一大类疾病,2017年我县全人群死亡中因慢性病粗死亡率为582.68/10万,占总死亡人数的89.73%。监测显示,2017年我县居民心脑血管疾病、癌症、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4种主要慢性病的早死概率为26.72%;18-69岁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的患病率分别为21.05%和9.13%。慢性病已经成为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近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加强慢性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全县慢性病防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县已于2011年成功创建为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2014年和2018年顺利通过了两次复审,全县慢性病综合防控建设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机制基本形成。建立健全了慢性病监测工作体系,形成了县乡村三级死因、肿瘤和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监测全覆盖,建立了以县卫计局为行政管理、县疾控中心为技术支撑的双管道互动工作模式,监测质量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稳步推进,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人数分别达74091人、21508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干预行动同步实施,开展现场、媒体宣传活动百余次,截至2017年底已创建健康支持性环境154个,选拔培育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1223人,达到全人口的1.38‰;全县行政村(居)共421个,全民健身各类组织达455个,健身协会10个,每个行政村(社区)健身场所设施覆盖率达86%。开展以妇幼保健系统为主的乳腺癌、宫颈癌等重点慢性病早期筛查及干预项目,筛查和干预人数已达10.5万。实施省部联合减盐防控高血压项目以来,居民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由2011年12.5克降至2017年的10.22克。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从2015年的8.75%达到2018年5月的10.27%。
慢性病的发生和流行与经济、社会、人口、行为、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随着我县城镇化、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慢性病的发病率、死亡率始终居高不下,2017年监测结果显示我县的慢性病疾病负担仍然很重,肿瘤年发病率230.88/10万,冠心病年发病率153.24/10万,脑卒中年发病率572.63/10万;慢性病导致的人口死亡占比达88.72%,且呈现发病年轻化趋势,防控形势日益严峻。与此同时,我县的慢性病防治体系尚不健全,政府主导中枢系统缺位,多部门协作常态化工作机制不到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度不高,未能将慢性病防治为主的健康政策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中,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新形势下,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防治策略,群防群控,全面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为重点,推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健康”为内容的的健康四大基石,以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为手段,将全民健康融入各项公共政策,减少可预防慢性病的发病、死亡和残疾,提高生命质量、促进全生命周期健康。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动员全社会参与。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治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统筹各方资源,实施综合防控。
坚持依法防控,完善健康治理体系。完善慢性病防治法规和政策保障,推动工作模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强化以保障居民健康为导向的公共管理与服务体系。
坚持综合治理,优化健康环境。加强环境中慢性病相关危险因素监测、控制,减少环境危害因素对慢性病影响。创建健康支持环境,营造有利于慢性病防治的社会环境,为居民践行健康生活方式提供便利。
坚持以人为本,引导自律自主健康行为。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促进群众形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贯穿于全生命周期,推动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
坚持预防为主,推动医防协同。强化慢性病危险因素控制,实施重点慢性病早期筛查和干预,推动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加强医防协同,为居民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一体化慢性病防治服务。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在全县基本建立慢性病防、治、管融合服务体系,主要慢性病危险因素监测与干预机制以村为单位实现全覆盖,慢性病防治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较2017年降低10%。到2025年,慢性病危险因素水平持续降低,实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较2017年降低20%,逐步提高人群健康期望寿命,提高全人群生命质量,特别是中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效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负担增长。
费县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主要指标
类别 |
主要指标 |
基线 |
2020年 |
2025年 |
属性 |
总体指标 |
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1/10万) |
324.23/10万 |
下降5% |
下降10% |
预期性 |
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 |
13.26% |
提高5% |
提高10% |
预期性 |
|
70岁以下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1/10万) |
7.26/10万 |
下降5% |
下降10% |
预期性 |
|
危险因素干预 |
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克) |
10.22克 |
下降10% |
下降15% |
预期性 |
人均每日油摄入量(克) |
43.72克 |
下降10% |
下降20% |
预期性 |
|
中小学生每周饮用含糖饮料量(克) |
建立基线 |
下降5% |
下降15% |
预期性 |
|
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 |
31.7% |
控制在30%以内 |
控制在25%以内 |
预期性 |
|
成人肥胖率(%) |
18.17% |
下降2% |
下降5% |
预期性 |
|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比例(%) |
22.43% |
38% |
40% |
预期性 |
|
居民慢性病健康素养水平(%) |
5.4% |
大于10% |
20% |
预期性 |
|
健康环境建设 |
“一评二控三减四健”专项行动乡级覆盖率 |
—— |
70% |
90% |
预期性 |
健康单位占同类单位比例(%) |
建立基线 |
30% |
40% |
预期性 |
|
国家和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
已建成省级 |
建成国家级 |
预期性 |
||
重点疾病管理 |
项目地区重点癌症早诊率(%) |
75% |
78% |
80% |
预期性 |
血压检测率(%) 高血压的治疗控制率(%) |
65.6% 44.5% |
70% 45% |
75% 47% |
预期性 |
|
血糖检测率(%) 糖尿病的治疗控制率(%) |
36.42% 42.45% |
38% 43% |
40% 44% |
预期性 |
|
中小学生患龋率(%) |
15.13% |
下降3% |
下降5% |
预期性 |
|
慢性病监测 |
重点疾病登记报告漏报比例(%) |
20% |
10% |
5% |
预期性 |
主要危险因素指标 |
每年开展一次有代表性抽样人群(n=600)慢病及危险因素调查,每五年开展一次慢性病社会因素调查 |
预期性 |
|||
能力建设 |
健康指导员占总人口比重(‰) |
1.50‰ |
1.8‰ |
2.2‰ |
预期性 |
体育指导员占总人口比重(‰) |
2.0‰ |
2.3‰ |
2.5‰ |
预期性 |
|
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患者接受营养干预的比例(%) |
—— |
20% |
30% |
预期性 |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营养工作室的比例(%) |
—— |
5% |
10% |
预期性 |
|
开展脑卒中、心血管病、癌症机会性筛查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个) |
—— |
1 |
2 |
预期性 |
|
通过认证的卒中中心单位数(个) |
—— |
1 |
2 |
预期性 |
|
通过认证的胸痛中心单位数(个) |
1 |
1 |
2 |
预期性 |
|
通过认证的癌症中心单位数(个) |
—— |
1 |
1 |
预期性 |
三、策略与措施
(一)加强慢性病危险因素控制,降低发病风险
1.大力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实施“一评二控三减四健”(健康评估,控烟、控酒,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心理、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专项行动,引导居民践行健康的生活方式。通过开展各类线上和线下专题推广活动,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推动单位和个人广泛参与专项行动。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的主阵地作用,完善健康服务设施,为居民践行健康生活方式提供技术支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支持各类公益慈善组织、行业学(协)会、社会团体、商业保险机构、企业等积极参与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等相关工作,扩大行动覆盖范围。(县卫计局、发改局、教育局、体育局、食药监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无牵头部门或单位的,以部门排序依次排列,按职责分别负责,下同)
2.强化慢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充分贯彻零级预防理念,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慢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类宣传阵地作用,通过组织群众乐于参与的活动推广防病知识,积极创造有益于健康的氛围,实现预防关口前移。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中医中药中国行等活动,实现预付关口前移。由卫生专业机构向社会发布科学实用的慢性病防治知识和信息指南,规范慢性病防治健康科普管理。到2020年、2025年,居民重点慢性病核心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和85%。(县卫计局、县委宣传部、教育局、体育局负责。)
(二)建设健康支持环境,降低环境因素对健康的影响
1.营造健康饮食环境。制定发布具有不同地方特色、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膳食指南,引导居民形成科学的膳食习惯。加强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调整和优化食物结构,倡导膳食多样化。倡导餐饮服务单位将健康饮食理念纳入常规培训内容,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不同形式的健康知识和行为方式宣传,降低菜品和主食中盐、油、糖的使用量,主动向顾客推荐低盐、低油、低糖的菜品和主食。开展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鼓励做好健康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增强从业人员健康意识,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合理控制和减少盐、油、糖的使用量,为居民提供健康食品。开展营养标签宣传贯彻,引导消费者科学选择低盐、低油、低糖的营养健康食品。落实烟草与酒类税收政策,严格执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有关法律规定,减少居民有害饮酒。(县卫计局、食药监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环保局、税务局负责)
2.打造良好健身环境。加快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努力实现体育健身设施以村为单位全覆盖,县城主城区建成15分钟健身圈。健全公益性开放评估体系,探索建立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机制,提高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程度和利用率,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科学健身指导专业人员队伍,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方法,推动全民健身生活化。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对体育场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改造,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社会开放。(县体育局、教育局负责)
3.建设健康生产生活环境。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环境保护和监管,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制度,降低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推动绿色清洁生产,改善作业环境,严格控制尘毒危害,强化职业病防治。(县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卫计局、安监局负责)
4.实施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各级要以创建健康社区、健康学校、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单位)、健康家庭、健康广场(公园)、健康步道(街、路)为重点,以整洁宜居的环境、便民优质的服务、和谐文明的文化为主要内容,推进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向社会公众就近提供健康服务,创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为居民践行健康生活方式提供便利。要将健康细胞工程建设与卫生城镇、健康城镇、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健康促进县等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参与健康相关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县卫计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体育局、安监局、食药监局、机关事务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负责)
(三)加强医防协作,建立以“健康为中心”的健康管理网络
1.规范开展危险因素早期干预。引导居民借助适宜的健康辅助检测工具,开展主要健康指标检测,评估自身健康状况,从而主动针对自身危险因素采取干预措施,提升自我健康水平。实施运动促进健康行动计划,推广“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发挥全民科学健身在健康促进和慢性病预防中的作用。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自助或半自助健康检测服务设施,为居民提供健康检测服务。提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对住院患者进行营养干预。推行在二级以上医院开设戒烟门诊、减重门诊(肥胖门诊),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社区营养室,为居民提供科学的危险因素干预指导。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全民健身中心(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公共卫生机构对科学健身的指导作用,推进建设社会“运动处方”专业体系。(县卫计局、体育局负责)
2.实施重点慢性病早诊早治。建立以健康查体、重点人群筛查和医院机会性筛查为主要途径的重点慢性病筛查与早诊早治网络。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提供心脑血管疾病和糖尿病等筛查服务,提高患者早期发现水平。全面实施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将符合条件的癌症、脑卒中和冠心病等重大慢性病早诊早治适宜技术按规定纳入诊疗常规,促进重大慢性病早诊早治。做好妇女健康知识的宣传,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2020年实现农村和城镇贫困妇女“两癌”检查全覆盖。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慢性病风险评估系统,早期发现慢性病患者及高危人群,并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综合、连续、动态的健康管理服务。(县卫计局、妇联、财政局负责)
(四)突出重点疾病防治,强化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1.加强儿童青少年健康管理。结合学生查体和学生营养与常见病监测,完善学生健康档案数据库。开展超重、肥胖、血压偏高等慢性病高危个体的筛查,对于超重或者肥胖的中小学生,由专业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干预方案,及时向家长反馈相关信息,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共同做好对高危个体的干预工作。健全以综合医院为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机构等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口腔疾病防治服务网络,积极推广儿童青少年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局部用氟和早期龋齿充填等口腔疾病预防适宜技术。(县教育局、卫计局负责)
2.加强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开展工作场所干预,将健康管理与单位文化建设相结合,利用大数据、移动技术等手段,研发慢性病健康干预适宜方式,探索开展集慢性病预防、风险评估、跟踪随访、干预指导于一体的职工健康管理服务。提倡用人单位建立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相关制度和激励机制,开展职工健康教育和健身活动,定期组织健康查体,开展员工健康管理。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文化开展工间(健骨)操、太极拳、职工运动会、健步走、健康知识竞赛等群体活动。(县总工会、机关事务局、经信局、卫计局、安监局负责)
3.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以医养结合开展为契机,促进慢性病全程防治管理服务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紧密结合。深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开展老年保健、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维护和促进老年人功能健康。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中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便利服务。加快推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健康查体、健康管理、家庭病床、养生保健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县卫计局、民政局负责)
(五)强化规范治疗,提高诊疗效果
1.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积极推进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肿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患者的分级诊疗,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合理就医秩序,健全预防-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优先将慢性病患者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对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慢性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县卫计局负责)
2.提高诊疗服务质量。明确辖区具体承担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诊治技术指导职能的医疗机构,建立专家指导团队和培训基地及基层培训制度。根据全县医疗资源布局,合理推进卒中和胸痛中心建设,加强区域内卒中、胸痛防治。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优化诊疗流程,努力缩短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发病到就诊有效处理的时间,推广应用癌症个体化规范治疗方案,降低患者死亡率。基本实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充分利用国家建设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化平台,加强慢性病诊疗服务实时管理与控制,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县卫计局负责)
(六)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1.推进慢性病防、治、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综合防控干预策略与措施实施指导和防控效果考核评价;医院承担慢性病病例登记报告、危重急症病人诊疗工作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实施人群健康促进、高危人群发现和指导、患者干预和随访管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防合作,推进慢性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县卫计局负责)
2.提升基层慢性病服务能力。以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为核心,强化社区慢性病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自助或半自助健康检测服务设施,逐步提供血糖血脂检测、口腔预防保健、简易肺功能测定和大便隐血检测等服务,开展重点慢性病早期筛查。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营养工作室,配备营养师、健康管理师,逐步将服务范围由患病人群扩展到健康人群。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整合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查体等信息,开展社区诊断和居民个体健康评估,为居民提供个性化健康指导。推广以社区为基础的居民自我健康管理小组。(县卫计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3.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广泛推广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慢性病预防、早期防治、急性期防治、康复治疗等多个环节中的作用。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开展超重肥胖、血压血糖升高、血脂异常等慢性病高危人群的患病风险评估和干预指导,提供平衡膳食、身体活动、养生保健、体质辨识等咨询服务。大力普及推广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提高中医药健康素养,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县卫计局负责)
(七)加强危害因素监测,完善监测评估体系
1.加强居民慢性病流行状况和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做好依托省级政务云平台建设山东省人口健康信息资源综合平台的县级相关工作,实时获取医院电子病例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整合单病种、单因素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信息,逐步实现省级慢性病监测信息平台、省人口健康信息资源综合平台和基层卫生服务管理平台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形成慢性病全生命周期管理。健全死因、肿瘤、心脑血管事件登记报告制度,建立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机制,实现重点慢性病发病、患病、死亡和危险因素信息实时更新。充分利用慢性病监测信息,开展社区诊断调查,基本摸清辖区内主要慢性病状况、影响因素和疾病负担,掌握慢性病流行规律及特点,确定主要健康问题,为制定慢性病防治政策与策略提供循证依据。(县卫计局、政府办公室、公安局、民政局负责)
2.加强环境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和评估。加强水、土壤、空气等环境介质和工作场所等环境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逐步实现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的纵向报告和横向交换,动态实施环境、食物等因素与健康的风险评估与预警。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覆盖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人群暴露监测和健康效应监测的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实施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划定环境健康高风险区域,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的评价,探索建立高风险区域重点项目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环境健康风险沟通机制。(县环保局、农业局、卫计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将慢性病防治作为健康山东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纳入重要民生工程,确定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制定本级(本系统、本单位)慢性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强化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慢性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慢性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培育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慢性病综合防控模式。发挥示范区在强化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提供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慢性病防治管理服务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县慢性病防治管理水平整体提升。(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建立完善慢性病防治制度规范
统筹推进大健康治理体系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社区(村)、单位、公众共治的慢性病防治体系。全面总结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参考借鉴省内外典型案例,将实践证明有效的工作措施上升到制度规范层面,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居民个体的健康责任。立足于开展慢性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求,积极推动制定健康监测、营养干预、健康危害因素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体系,为慢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政策支撑。(县卫计局、法制办负责)
(三)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将慢性病防控纳入本部门工作内容,组织制定本部门的规划实施方案,履行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形成慢性病防治工作合力,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慢性病防治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慢性病防治能力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支持食品医药生产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引导并支持食品医药加工企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教育部门将营养、慢性病和口腔卫生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教学内容,监督、管理和保障中小学生校园锻炼的时间和质量;在托幼机构和学校集体食堂推行减盐、减糖、减油措施,推动学校低盐食品加工。民政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及家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示范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要求落实慢性病防治相关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服务在支付制度上的衔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将健康膳食与慢性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式烹调师、健康管理师等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体育部门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积极推行《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积极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科技、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商务、环保、税务、文广新、安监、食药监、机关事务管理、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
(四)完善慢性病保障政策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在基层医疗服务中,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推动慢性病防治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展各类慢性病相关保险经办服务,推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发展。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慢性病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实施医疗救助。落实药品保障,积极通过药品价格谈判等方法,合理降低采购价格。发挥社会药店在基层的药品供应保障作用,提高药物的可及性。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老年慢性病患者可以由家庭签约医生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县民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卫计局负责)
(五)加强科学研究
支持慢性病致病因素、发病机制、预防干预、诊疗康复、医疗器械、新型疫苗和创新药物等研究,支持基因检测等新技术、新产品在慢性病防治领域推广应用。针对中医药防治具有优势的慢性病病种,研究形成慢性病中医临床诊疗及健康干预方案并推广应用。开展慢性病社会决定因素与疾病负担研究,探索有效的慢性病防控路径。促进互联网与健康产业融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丰富慢性病防治手段和工作内容,推进预约诊疗、在线随访、疾病管理、健康管理等网络服务应用。(县科技局、卫计局、食药监局负责)
五、督导与评估
建立慢性病流行水平与慢性病防治效果评价机制,探索开展多维度综合指数评价,完善评价体系和评价办法,引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改善慢性病防治服务。县卫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本规划制定全县慢性病考核评估方案,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2020年进行中期评估,2025年组织终期评估。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定期交流信息。县政府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推动各项规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县卫计局、各相关部门负责)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费政发〔2018〕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县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县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五条重大事项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
(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三)全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和调整;
(四)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排方案、其他重大投资计划及调整;
(五)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六)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社会治理以及国防动员、双拥共建、民族宗教、脱贫攻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县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八)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九)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向县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县的重要事项;
(十)县政府工作报告及涉及全县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和修订;
(十一)县政府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决定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根据县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研究决定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名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
(二)根据县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研究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副职、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等岗位的拟任免人选;
(三)研究决定县政府各类奖励、惩戒事项;
(四)研究决定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人员的招录事项,专业人员技术职务的聘任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
(一)研究决定由财政资金或主要由财政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农林水利、教育、卫生、民生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1.300万元以上财政投资或由财政资金偿还项目的安排;
2.3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的分配;
3.申请追加支出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征地成本类支出);
4.项目实施中由于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超预算或概算追加投资的重大事项等。
(二)国家和省、市投资的城建、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资金争取、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及事关全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
(三)研究决定县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县政府主办、承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五)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
(一)研究决定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及财政决算草案;
(二)研究决定300万元及以上(估值相当)的国有企业大宗物资、房产、土地等资产购置、对内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300万元及以上(估值相当)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
(三)研究决定经县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政府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以及按规定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其他债务问题;
(四)研究决定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
(五)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都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会议形式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县政府副县长经请示县长同意后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及时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深入论证。县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事项提出部门或承办单位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提交决策事项报告,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决策事项需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或合法性审查的,需提交专家论证结论、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等。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或存在争议的事项,应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公共参与。对“三重一大”事项,承办单位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问题或重大民生的决策,应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各方面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要依托相关专家及专业机构,对决策进行风险评估,综合分析实施决策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风险评估应提供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安排本单位法制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并出具报告,再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字盖章确认,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决策。
第十三条集体讨论。县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集体研究方式决定,审议议题时必须有应到会议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由县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要逐一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发表意见,县长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委研究。涉及以下内容应报县委研究审定。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全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和调整;
(三)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四)由财政资金或主要由财政资金投资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农林水利、教育、卫生、民生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五)研究决定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
(六)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社会治理以及国防动员、双拥共建、民族宗教、脱贫攻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国家和省、市投资的城建、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资金争取、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及事关全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
(八)县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九)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须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人大审议。涉及以下内容应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审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建议,或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全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和调整;
(三)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四)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社会治理以及国防动员、双拥共建、民族宗教、脱贫攻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县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财政决算草案;
(七)根据《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修订)》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政协协商。涉及以下内容,应经县政协协商。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全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和调整;
(三)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四)研究决定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作出决策。议题事项经充分讨论后,达到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形成决定;对讨论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第十八条 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录音。同时,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县委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同意后印发执行。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县政府办公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形成县政府决策档案,包括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议题材料,以及支撑决策的相关材料。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对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县政府全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私自改变,不得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督考办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县长明确一名副县长牵头,相关领导同志配合。
第二十二条相关执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县政府决策,并按要求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县委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执行集体决策的意见。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变更决策的,应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未完成事项如需县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加大督办力度。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加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的领导,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县督考办负责县政府所有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意见和县政府工作部署,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三级督办等相结合的督查机制,实行半月一督查、半月一反馈,推动决策执行,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承办单位违反本细则,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决策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决策执行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重大决策应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县政府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建议。县政府根据决策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县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须记录备案,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重大决策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投资建设项目“一窗受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投资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费县投资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打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推行“四化四办一平台”“费县办事不费事”品牌实施方案》(费发〔2018〕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窗受理”运行方式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对县级权限内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窗发证”。
一表申请。将各部门项目建设审批申报表内容整合为《费县投资项目审批申请表》,通过联合审批系统自动转化为各部门专用表格,无特殊情况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向各部门另行提交申请表单。
一口受理。综合窗口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涉及的审批事项实行综合受理,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再各自受理项目申请。
一窗发证。各审批部门对综合窗口转送的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限办结,审批证照(批文)通过网上流转和窗口传递的方式归集到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上传电子证照,并根据项目单位需要发放纸质证照(批文)。
二、综合窗口的设置及工作职责
县政务管理办、发改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人防办、消防大队等相关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共同推进落实“一窗受理”运行机制。
(一)综合窗口设置
综合窗口由县发改局、住建局、政务管理办共同组建,窗口人员由各部门选派政治素质高、政策理论强、熟悉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工作人员组成。
县人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人防办、消防大队等相关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窗口,作为综合窗口的后台保障,对综合窗口受理的本部门审批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批。
(二)综合窗口职责
综合窗口主要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报建的统一受理、分类转办、协调会审、跟踪督办和发放结果等工作。
1.统一受理。打破部门界限,窗口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件的受理要求统一进行受理、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准予受理书面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关补正要求。
2.分类转办。对按审批阶段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分别转牵头部门办理:即县发改局牵头负责项目立项阶段审批服务,县规划局牵头负责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服务,县住建局牵头负责项目施工报建和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服务。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单个部门审批材料,直接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3.协商会审。对情况复杂的重大项目,组织召开联审会议,为项目单位提供联合咨询,明确审批流程及报批所需资料,并向项目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相关意见。
4.跟踪督办。实时掌握审批进展情况,对各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办理。
5.发放结果。汇集各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统一向申请人颁发证照(批文),实现一窗办结。
三、运行流程
(一)并联审批运行流程
各审批部门应按照“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降低报审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为投资项目提供并联审批服务,其办理流程为:
1.前期指导。项目单位携带项目简介到综合窗口咨询,了解项目建设审批流程,综合窗口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召开联合指导咨询会,对项目建设进行前期指导服务,发放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告知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2.集中受理。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别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向综合窗口提交申报资料。综合窗口对符合申报要求的资料进行预受理。
3.统一分办。综合窗口将资料分发至牵头部门及各相关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窗口书面反馈审查意见,综合窗口根据审批部门意见统一作出准予受理书面决定或补正告知决定。
4.同步审批。各审批阶段内,审批部门对资料齐全、未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项目,同时受理、同步审批。对需同阶段其他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作为本部门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的,应视同已取得有关文件,提前开展基础性审查工作,在获得前置部门批复文件后,同步出具本部门决定。牵头部门做好本阶段内的协调沟通催办工作。对需要进行联合踏勘的项目,可由县政务管理办组织联合踏勘。
5.证照发放。各审批部门纸质审批文件和证书归集到综合窗口统一发放给项目单位。
6.资料归档。项目单位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综合窗口在项目正式受理后分送审批部门存档,多个部门共同需要的纸质资料原件由牵头部门保存,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收取,如确需原件资料的可在牵头部门调取查阅、复印存档。各部门应积极推行建立项目电子档案,逐步减少和取消纸质资料报送,实现建设项目报建档案管理电子化、自动化、规范化。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相关审批部门要把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一窗受理”作为我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作风、强化措施,打通投资项目审批“最后一公里”,为市场主体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二)强化简政放权。各审批部门要增强改革意识,大胆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不断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大力推行容缺预审、承诺审批等服务方式。要加大项目审批简政放权力度,充分向基层放权、向窗口授权,调配政治素质高、政策理论强、熟悉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和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人员充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提高窗口审批效率,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质。
(三)加强联审会办。各部门要建立高效的并联审批运行机制,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职责,做好项目审批的组织沟通和协调催办,各相关审批部门要各司其责,积极落实并联审批工作,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县政务管理办建立由有关并联审批窗口首席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对需要召开联席会议解决的事项现场办公、协调落实,并形成联审会议纪要,作为各部门进入联审会办审批手续的依据。
(四)强化监督考核。将此项工作情况纳入“放管服”改革考核内容,认真核查,严格考核,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提速提质提效。对改革措施不力、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乃至拒不配合的,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八项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八项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费县八项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打通“放管服”改革最后一公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工作方案》(临政字〔2017〕7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聚焦我县社区门诊设立、新开办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设立、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幼儿园设立、酒店和餐饮企业设立、养老机构设立、新生儿落户参加医保、殡葬改革等八类民生事项,以“整链条”办理为抓手,通过“一窗式”服务,减少办事环节、推进信息共享、优化办理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进一扇门,到一个窗,办多件事”,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能。
二、适用范围
社区门诊设立“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个体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新开办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设立“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药品经营许可、药店营业执照设立登记、预防性健康体检等。
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
幼儿园设立“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审核、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手续审核、登记注册合格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核发、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备案。
酒店和餐饮企业设立“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登记、税务信息补录、食品经营许可、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办理、餐饮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门店广告设置备案。
养老机构设立“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环保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新生儿落户、参加医保联合告知涉及事项:新生儿落户、新生儿参加医保、出生证明。
殡葬改革“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开具死亡证明、火化单、销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三、办理流程
(一)综合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填写相应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材料。
(二)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进行内部流转,按照材料类别将各部门所需的要件,分别流转至各相关部门后台,各部门后台接收到流转的申请材料同步启动审批。对前一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置环节采取容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统一出件。各相关部门接到综合窗口流转的申请材料后,按时办结相关事项,同时将办理结果同步反馈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告知申请人。
四、责任分工
(一)社区门诊设立“整链条”办理
由县卫计局牵头,负责该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推广落实。县卫计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项的办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社区门诊的个体经营执照设立登记;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社区门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新开办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设立
由县食药监局牵头,负责该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推广落实。县食药监局负责新开办药品经营(零售)企业的审核;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药店经营执照设立登记;县卫计局负责协调疾控中心及时完成预防性健康体检。
(三)住房公积金事项
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负责该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推广落实。需县民政、人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核实的事项,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相关部门签订信息保密协议后,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通过部门提供的查询端口查询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复核通过后,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等程序;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向受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受托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办妥抵押担保手续2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公积金提取办理复审通过后,开具《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拨款委托书》,受托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公积金缴存、提取需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公积金贷款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重点对购房真实性、购房意图、还款能力、信用情况、保证人保证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建议。
(四)幼儿园设立
由县教育局牵头,负责该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推广落实。县消防大队负责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县公安局负责出具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卫计局依法确定专业机构负责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县食药监局负责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县住建局负责审核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县房管局负责审核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及相关手续;县教育局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对批准设立的,核发《登记注册合格证》,对民办幼儿园另外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县编办负责对公办幼儿园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县民政局负责对非营利性幼儿园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营利性幼儿园办理营业执照;县物价局负责根据幼儿园的性质和类别会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给予制定或者备案。
(五)酒店和餐饮企业设立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该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推广落实。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会同县税务局完成税务信息补录;县食药监局负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县卫计局负责办理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县消防大队负责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合格证;县环保局负责餐饮行业环保审批事项的办理。
(六)养老机构设立
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该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推广落实。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营业执照办理;县卫计局负责健康证明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县食药监局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县消防大队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办理;县环保局负责审查环评报告。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消防大队、环保局、食药监局、卫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
(七)新生儿落户、参加医保联合告知
由县卫计局牵头,负责该事项推广落实。县卫计局负责协调公安局、人社局,汇总新生儿落户、参加医保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咨询电话、办理地点等相关信息,制作新生儿落户、参加医保明白纸,发放给全县具有接生资质的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负责将明白纸摆放于产科护士站等位置,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规模较大医院应制作制度牌,实行制度上墙。
(八)殡葬改革“整链条”
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该事项推广落实。县民政局负责开具火化证,县公安局负则办理销户等,县人社局负责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五、实施步骤
(一)指南编制阶段(12月10日至12月20日)。由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将多个服务指南优化为一个服务指南,多个申请表格合并到一个申请表,多个咨询电话整合为一个号码,精简重复的申请材料,梳理各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要素,分类编制“整链条”办理服务指南。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将服务指南印制成册,摆放在各相关部门窗口及中心显著位置供群众查阅。
(二)制定机制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由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绘制各“整链条”办理事项流程图,制定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办理实施的内部流转程序,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明确受理人员和后台审批人员,使事项前后一致、有人办理。
(三)实施运行阶段(2019年1月1日起)。由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指导相关服务窗口采取“一窗受理、多向流转、组合审批、证照同发”的并联审批模式,试运行“整链条”办理模式,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工作报告,综合调整逐步优化。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部门分管县领导为该项目牵头领导,实时召开会议,打通堵点、痛点、难点。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把推行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创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县职能办要加强调度协调,各牵头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务求取得实效。
(二)建立相应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健全推进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针对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具体措施,不断完善改进,形成长效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职能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定期督导调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通过完善内部运行、限时承诺办结、受理公众投诉等方式,全程实时监控,及时统计分析,确保创新成果落到实处。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让公众切实感受到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的便利,为全面推行“整链条”办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推行“证照联办”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推行“证照联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费县推行“证照联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提升企业开办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临办发〔2018〕27号)和《关于推行“四化四办一平台”“费县办事不费事”品牌实施方案的通知》(费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推行“证照联办”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围绕直接面向企业、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证照联办”模式,解决企业办理登记审批等事项时在不同部门窗口之间往返跑的问题,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不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实施企业证照办理流程再造,将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让企业办事更加快捷、方便,力争企业开办基本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2.规范统一。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规范,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优化提升县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功能,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实现全程无缝对接。
3.信息共享。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打破信息孤岛,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减少重复提交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线上线下融合,扩大涉企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范围,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4.分批实施。对“证照联办”事项实行分批纳入、动态管理,根据实施情况拓展深化,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保留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尊重企业根据办事习惯自主选择证照事项办理模式的权利。统筹“证照联办”与“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
二、实施范围
将企业办件频率高、“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条件较为成熟,能够由同级政府部门同步办理的16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附件1)首批纳入“证照联办”范围。其他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条件成熟后分批纳入“证照联办”范围,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动态发布。
三、基本流程
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构建“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
(一)一窗综合受理。申请人在办理“证照联办”实施范围内的审批服务事项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收件后,由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统一编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在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综合窗口将受理的申请材料、信息数据录入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给相关联办部门,同时将纸质申请文件材料传送到相关审批服务部门窗口。
(二)后台分类审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综合窗口传送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依法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推送至其他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根据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共享的数据材料和综合窗口传送的申请文件、材料,依法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对非关键性材料,实行容缺后补,并将审批结果推送到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闭环管理。落实审批服务承诺制度,压缩办理时间,实行限时办结。
(三)综合窗口出件。综合窗口根据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汇总的各部门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在相关申请材料上补盖印章、签字后,统一发放相应证照、印章。根据申请人意愿,对部分证照可实行寄递服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网上办理系统,开通业务办理进度查询功能,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各部门根据业务规则做好档案归档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梳理整合申请材料、文书(2018年11月30日前)
对纳入“证照联办”范围的审批事项提交材料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各联办事项申请材料和文书,拟定审批服务事项申请材料规范和填写样式、文书样本。按照相关规定,凡是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再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相关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申请人仅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就能办理全部申请事项。(牵头部门:县编办、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相关县直部门、单位)
(二)编制公布办理工作流程(2018年11月30日前)
对纳入“证照联办”范围的审批服务事项,简化优化办理流程,确保全县范围内“证照联办”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统一、申请材料统一、环节和流程统一、承诺完成时限统一,实现办理流程网上可查、电话可询、窗口可取。制作“证照联办”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动漫演示片,通过实体大厅、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媒体予以公示、播放,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牵头部门:县政务管理办、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相关县直部门、单位)
(三)设置政务服务综合窗口(2018年11月30日前)
对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设置进行优化调整,设立“证照联办”综合窗口,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根据并行办理工作需要,可对相关部门办事窗口进行适当集中调整。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要求,提高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建设,强化综合窗口的人员、设备保障,加强业务培训。(牵头部门:县政务管理办,责任部门:相关县直部门、单位)
(四)推进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2018年11月30日前)
按照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要求,加快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提升平台功能,有自建业务系统的部门根据政务服务平台标准接口文档要求,开发相应接口,推进部门自建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和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网上服务全覆盖。优先将“证照联办”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密除外)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平台管理,形成主要行政权力“一张网”运行和企业、群众办事“一网通”,向社会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网上政务服务。暂不能通过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要采取相应的申请文件、材料部门间传送措施并行办理。纳入“整链条”办理的事项,通过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并联审批模块,按照相应模式流转、办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电子证照基础信息资源库,实现电子证照“一次生成、多方使用、互认共享”,提高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电子证照的使用率。(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政务管理办,责任部门:相关县直部门、单位)
(五)实施审批效能跟踪评估(2018年12月1日—12月31日)
以提升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感受度、便利度为出发点,参照企业开办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通过现场评价、电话回访、聘请第三方机构测评等形式,对推进“证照联办”工作效能、企业满意度进行跟踪评估,对于推进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确保“证照联办”顺利推进,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形成工作长效机制。(牵头部门:县编办、市场监管局、政务管理办,责任部门:相关县直部门、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证照联办”是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反映突出的证照办理慢、多头跑等问题,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各县直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实施流程再造,确保“证照联办”工作顺利推进。
(二)密切协调配合。推行“证照联办”工作涉及面广、协作性强。县市场监管局作为牵头部门,要把握方向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分工,会同县编办、政务管理办等部门单位,指导各乡镇、县直部门推进相关工作开展。各县直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实现工作顺畅衔接。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直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证照联办”的宣传引导,全面准确解读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要探索全程帮办指导服务,通过网上智能咨询、热线电话咨询或设置专门咨询、自主服务区域等方式,加强导办、代办服务。
(四)抓好督查落实。将推行“证照联办”纳入今年“放管服”改革督查内容,建立日常督查、年度考核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推动工作落地实施。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对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1.费县企业“证照联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
2.工作任务分解表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优化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8〕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优化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费县优化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
为扎实推进“一窗受理”“一链办理”“一网通办”“一线连通”“一次办结”等“五个一”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县政务服务水平,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根据《临沂市优化政务服务专项行动方案》(临政办字〔2018〕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县政务服务中心分类设置综合窗口,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一窗受理”服务模式。2018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管理运行机制,保障“一窗受理”规范运行。
(二)推进措施
1.推动政务服务中心“多门”变“一门”。优化提升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功能,完善集中服务模式,推动垂直管理部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企业和群众办理事项“只进一扇门”。除因场地、安全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各部门单位单独设立的服务大厅。(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2.推进行政许可、依申请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原则推动行政许可、依申请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未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单位,要落实行政许可事项“三集中、三到位”要求,推动行政许可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向市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办理集中,实现事项进驻到位、审批授权委托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要认真梳理集中进驻事项,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管理,加强对事项和运行要素的动态管理,提高事项标准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政务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3.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综合设置前台受理区、后台审批区、统一出件区和自助服务、快递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等服务区域,合理设置投资项目审批、商事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公积金服务、社保服务和其他综合事务 6个政务服务板块,将部门单位分设的单一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变“一事跑多窗”为“一窗办多事”,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群众获得感强的政务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6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受理”,2019年12月底前 8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受理”)
4.推动线上线下集成融合。依托市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实时汇入网上申报、排队预约、现场排队叫号、服务评价、事项受理、审批(审查)结果和审批证照等信息,实现线上线下功能互补、无缝衔接、全过程留痕,为企业和群众线下办事“只进一扇门”提供有力支撑。全面提供证照和有关资料政务快递寄递服务,寄递服务应高效、安全,并提供在线查询等服务。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督窗口服务全过程。(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5.健全运行机制和标准。积极推广和实施政务服务国家标准,探索制定“一窗受理”标准,提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人员选配、日常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二、大力推进民生领域关联事项“一链办理”
(一)工作目标。以民生领域高频办理事项为重点,按链条优化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单位的关联事项,精简办事环节和材料,将“一事一流程”整合为“多事一流程”。对基层量大面广、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推行“一链办理”,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
(二)推进措施
1.梳理“一链办理”事项目录清单。在社区门诊设立、新
开办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设立、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幼儿园设立、二手房交易、养老机构设立、酒店和餐饮企业设立等领域,深化关联事项业务融合,将涉及多部门单位的事项按链条优化组合,形成“一链办理”事项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实现上述整链条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
2.大力精简办理材料。整合涉及多部门单位事项的共性材
料,推广多业务申请表信息复用,通过“一表申请”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齐、后续反复使用,减少重复填写和重复提交。(责任单位:县职能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30%以上,2019年12月底前,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60%以上)
3.推进关联事项“一套材料、一张表单、一个流程”。根据确定的“一链办理”事项目录清单,全面梳理各事项链条中的实施要素,明确服务流程中的特殊环节、中介服务、办理时限和同一事项不同层级部门单位办理的权限划分。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绘制形式直观、通俗易懂的事项办理流程图,推动“一链办理”事项“一套材料、一张表单、一个流程”。(责任单位:县职能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4.完善业务运行机制。“一链办理”事项由本链条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各关联部门协同办理,优化再造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能。加强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建立工作规范和协调督办、反馈评价机制。加强“一链办理”事项办理实施清单要素的动态调整,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准确的咨询解答和最优的办理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三、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一)工作目标。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申办”“联网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积极推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利事项上网运行,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切实提高“一网办理”水平。
(二)推进措施
1.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政府部门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网上服务入口,加快推动政府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成果,提高政务服务数据归集和资源共享的质量水平,试点开展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完善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身份认证、网上缴费、预约办理、证照共享、并联审批等功能,提升政务服务APP、微信公众号等相关服务,鼓励开展在线咨询答疑和个性化服务,不断提升用户体验。(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2.推动“三级四同”工作。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尽快统一县、乡两级政务服务事项的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依据、基本编码,为推动事项“网上办、移动办、就近办、异地办”提供基础条件。(责任单位:县编办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工作)
3.提高办事指南的规范化水平。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要求,认真梳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结果样本等办事指南要素,确保要素信息准确、全面。申请材料应注明来源渠道,提供空白表格和示范样板下载服务,杜绝“其他材料”等兜底性条款,并应体现合理性、必要性、适时性、完整性。办理流程要明确清晰地绘制出事项所涉及的程序、环节、时限要求;有结果文书的事项,须提供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责任单位:县职能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
4.推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上网运行。依托省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将各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管理,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公开、执法全过程网上记录和网上跟踪监督,推动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标准化,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效率。(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5.推动网上服务向基层延伸。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庄(社区)服务站点建设,全面推动基于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的政务服务入口向基层延伸,打造基层“一站式”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大力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向城市社区和中心村延伸,年底前要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多数中心村,让网上政务服务惠及更多基层群众。(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四、大力推进政务服务热线“一线连通”
(一)工作目标。以“一号联通、互联互通、方便群众、服务决策”为目标,进一步巩固热线整合成果,加强热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动全县政务服务热线数据的整合汇聚。2018 年12月前,完善热线服务功能,规范运转流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标准化水平。
(二)推进措施
1.巩固热线整合成果。进一步理顺政务服务类热线整合运行机制,强化转办、督办、回复等职能,加强各承办单位间的协作,提高热线受理事项的办理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
2.完成热线系统与有关平台的对接整合。推动热线系统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政务微信、APP 等互联互通,建立优势互补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多个平台间的数据交换共享。(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
3.加强热线运行管理。提高热线规范化水平,加强运行评价、数据运用等工作,建立热线运行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及时研判群众诉求、民意动态,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
五、大力推进贴心帮办“一次办结”
(一)工作目标。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为重点,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窗口审批人员组建代办帮办队伍,根据企业和群众意愿,对需帮助办理的事项提供“一对一”贴心代办帮办服务。
(二)推进措施
1.明确代办帮办范围。对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的事项,梳理、编制并公开代办帮办事项清单。办理环节多、时限跨度长、涉及部门多的复杂事项原则上应纳入帮办事项清单,根据企业和群众意愿提供帮办服务。(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
2.建立代办帮办机制。按照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协同联动的原则,建立帮办服务工作机制,明确事项代办帮办条件和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关联事项,梳理优化代办帮办服务流程,探索建立牵头部门负责制。强化有关人员业务培训管理,提高代办帮办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前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统筹负责全县优化政务服务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建立相应的推进机制,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严格按目标、按时间节点抓推进、促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做好分工负责的具体事项,切实凝聚起抓推进、促落实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三)建立举报投诉机制。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热线等,畅通互动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建立政务服务举报投诉平台,统一受理企业和群众对“五个一”集成服务有关问题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四)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定期督导机制,通过现场督导、明察暗访、查阅文件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深入推进。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机制,抓好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考核,对积极作为、落实到位的给予通报表扬,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各项任务按要求完成。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费县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7〕109号)、《临沂市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字〔2018〕163号)及《费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实施意见》(费政办发〔201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在费县境内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方案所指“多评合一”包括:项目申请报告(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扩大部分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及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情况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物评估、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独立选址项目和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辐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等16个事项并联进行评估、审核。因项目类型不同,对确需评审的,组织开展“多评合一”。
第四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区设立企业投资项目、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基本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一次性告知须评估的事项清单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多评合一”窗口主要职能:
1.负责受理企业“多评合一”申请,组织协调各项技术评估的编制工作,统一出具“多评合一”报告。
2.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为企业提供“多评合一”业务咨询,通过与多部门沟通初步确定项目评估类别。
3.组织开展技术评估报告的并联审批(涉及市权限的可由县直相关对口部门转报)。
第六条企业提供所有受理要件后,由“多评合一”窗口组织有关部门窗口并联审核(涉及市权限的评估项目由县相关部门窗口初审后转报市级窗口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需评估事项清单和有关要求。
第七条“多评合一”受理要件为:
1.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
2.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3)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3.规划选址意见。
4.根据项目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其中,备案类项目提供发改局或经信局备案文件;危化品建设项目提供工艺来源证明文件及资料;化工类项目提供化工园区出具的初审意见。
第八条对于告知承诺事项,项目单位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好告知承诺表,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公示等工作。
第九条对于无编制资质要求的评估报告可以依据编制要求自行编制,也可自行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第十条“多评合一”窗口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报告编制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协调相关问题,确保工作进度,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各技术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县直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工作或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多评合一”窗口跟踪评估报告评审情况,确保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受理通知、相关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及按法定要求提交的材料,同步组织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审批文件(涉及报国家、省、市的项目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审批时间为准)。
1.县经信局对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办理备案或核准。
2.县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及公示。
3.县安监局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4.县水保局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
5.县水利局对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进行审批。
对上述评估事项中已完成区域评估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或审批。
第十四条对每个受理事项,各部门窗口应做好登记。受理和办结材料当日交“多评合一”窗口归档,并通知项目单位领取审批结果(涉及市权限的评估项目,由县直有关部门递交“多评合一”窗口归档)。
第十五条因下列原因之一,办件可中止:
1.项目单位或委托部门不付费导致中介服务无法按期履行。
2.评估报告在评估后需要修改、补充完善资料,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
第十六条各部门窗口作出“办件中止”决定时,必须先向“多评合一”窗口提出中止申请,经同意后暂停计时,待中止原因排除后,恢复计时。
第十七条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经“多评合一”窗口同意后,终止办件。
第十八条根据中介机构监管办法,对评估机构编制报告信息不实、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提请有关部门撤销项目评估审查意见及部门审批文件,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应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好评估评审工作,推动各项评估评审工作标准、规范、高效进行。县督考办要对行政审批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纳入督查范围。
第二十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费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测绘类机构服务管理,简化建设项目竣工各项测绘环节、测绘程序,提高工程验收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7〕109号)、《临沂市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字〔2018〕163号)和《费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实施意见》(费政办发〔201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将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所需的规划核实竣工测绘、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绘机构承担,分别向职能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
二、适用范围
费县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多测合一”。企业投资项目依自愿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决定是否实行“多测合一”。
三、工作要求
(一)测绘机构要求。拟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机构,应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参与:
1.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
2.具有工程测量专业标准的地形测量、规划测量业务范围和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的房产测绘、地籍测绘业务范围,并同时符合国家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作业限额规定要求的单位。
“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技术标准和成果质量要求。测绘机构严格按照《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规范》(CH/T6001-2014)、《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技术标准实施“多测合一”,并按照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制定的测绘成果报告(书)范本分别出具测绘成果报告。
(三)收费标准和服务时限要求。测绘机构要按照国家、省测绘收费计算总额(多次测量合计)的80%以下进行收费,并逐步探索“数据共享、服务并联”的工作模式,将《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规定的定额工日缩短50%以上。
四、监督管理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发改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切实加强“多测合一”测绘机构的信用管理。
(一)在“多测合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测绘机构作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1.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测绘业务的;
2.测量未执行国家及地方的规范和标准的;
3.测量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4.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转包测绘项目的;
5.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有责投诉的。
(二)在“多测合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测绘机构作为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1.谎报瞒报测量成果的;
2.伪造、变造测量成果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对有以上不良行为的测绘机构,作出以下处理:
1.不定期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进行通报;
2.对记入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测绘机构,在已公布的“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中撤除,并且半年之内不得纳入该名单;
3.对累计两次记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测绘机构,在已公布的“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中撤除,并且二年之内不得纳入该名单;
4.对记入重大不良行为记录或者累计三次记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测绘机构,在已公布的“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中撤除,不得再纳入该名单;
5.因不良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测绘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承担。
五、组织保障
(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综合窗口的设立,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多测合一”统筹推进,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问题,负责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以及测绘单位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二)县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测绘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测绘机构不良行为,要及时抄送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三)县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要明确相关测绘标准、规范及成果报告样本,统一对外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公正。
(四)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多测合一”规定,对“多测合一”的测绘成果要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费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国办发〔2017〕8号)、《山东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鲁政办发〔2017〕80号)、《临沂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临政办发〔2018〕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背景情况
“十二五”期间,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措施,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艾滋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在县疾控中心、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设立了4处VCT点,在15个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卫生院、第二医院、县皮结防所设立了17处检测点,建立完善的转介网络,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更加健全;通过网络、广电、报社、宣传栏、电子屏、健康类微博、微信新媒体等途径开展多形式、高频率、广覆盖、无缝隙的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覆盖面明显提升。“十二五”期间,全县共动员检测103236人次,抗病毒治疗覆盖率达到79.95%,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县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新、老问题交织,防治任务更加艰巨。一是疫情形势仍然严峻。近年来我县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数量增长速度较快,自2011年以来增长率为41.55%。二是流行因素更加复杂。经性途径传播成为艾滋病主要传播途径,占到新发现病例的89.83%,其中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占比超过37.29%;青年学生感染人数日益增多,疫情正从易感染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导致艾滋病疫情增加的高危因素错综复杂。三是防治难度进一步加大。据专家估计,目前仍有30%左右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与管理,成为潜在传染源;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部分人群知行分离现象严重,干预难度较大;卖淫嫖娼等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合成毒品滥用导致不安全性行为增多,增加艾滋病经性传播机率。四是防治力量仍然不足。县直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单位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艾滋病防治参与度不高,防治力量无法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这些困难和问题成为“十三五”期间全县艾滋病防治工作主要制约因素与工作瓶颈,需要进一步确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实现“十三五”艾滋病防治目标。
二、行动目标
到2020年,艾滋病防治工作体系更加健全,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全县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得到最大限度发现;经性途径传播得到进一步遏制,基本消除经血液和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救治与社会救助得到保障,生存质量逐步提高。全县艾滋病疫情持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城乡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艾滋病检测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全覆盖。
3.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
4.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5.待孕夫妇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率达到95%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接受母婴阻断的比例达到100%。
6.无偿献血者血液核酸检测率达到100%。
7.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 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
三、工作举措
(一)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人群传播
1.着力控制性途径传播。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加强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综合干预策略。将利用网络媒体等媒介实施不安全性行为的各类人群作为干预工作的重点,针对利用网络媒体联系性交易的新特点,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建立公众号或群组,定期发布艾滋病、性病相关知识和检测治疗信息,加大干预和检测力度。加强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及时、规范化治疗性病病人,为性病门诊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2.积极预防母婴传播。卫计部门要深入推进重大公共卫生预防艾滋病、梅毒与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的实施,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提升预防母婴传播的服务能力,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结合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与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以及咨询指导,提高群众妇幼知识健康素养。做好艾滋病初筛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推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关口前移,努力降低或消除艾滋病导致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严格执行技术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工作,不断完善各环节服务流程,健全首诊负责、高危管理、定期随访及防治物品供应等制度,确保做到早筛查、早发现、早干预、早阻断。
3.持续减少血液传播。公安、卫计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建立健全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与技术规范,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病人安全防护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
4.有效遏制吸毒传播。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降低艾滋病和毒品危害。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公安、卫计、食药监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公安、卫计、司法、民政和人社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加强合成毒品滥用人员疫情监测、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力度,减少合成毒品滥用导致的艾滋病传播。
(二)注重艾滋病病人全程管理,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
1.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卫计、公安、司法、发改、财政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培训相关技术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艾滋病定点医院要逐步具备CD4+T淋巴细胞以及病毒载量检测能力。监管场所逐步设立艾滋病快速检测点。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的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积极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计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食药监、卫计部门要探索规范艾滋病自我检测,开展高等院校自主检测包售卖、唾液检测试剂药店营销等试点工作。卫计部门要通过公共卫生服务热线、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艾滋病检测机构信息。艾滋病检测服务机构可利用互联网、手机社交软件等平台,开展预约检测、结果查询和转介服务。
2.提高抗病毒治疗水平。卫计部门要全面扩大治疗覆盖面,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要设立专门科室,有专人负责抗病毒治疗工作,充分发挥定点医疗机构的作用,全面实现抗病毒治疗模式的转变。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疫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完善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治疗的可及性与及时性。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的筛查与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提高治疗规范化程度。加强流动人口中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探索实现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相对集中监管。
3.提高随访管理质量。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行为干预、病例随访管理、监督服药等工作。加强感染者和病人管理,在首次随访服务中,告知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其主动寻求并接受随访服务,督促其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提高随访质量。认真开展定期随访,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建立健全随访转介机制,负责随访机构要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流入流出的转介工作。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
(三)强化支撑体系建设,提升艾滋病防治能力
1.加强信息支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计部门要完善艾滋病疫情报告和信息管理制度,加强艾滋病数据管理。及时调整、优化艾滋病监测点设置,保证收集的数据具有代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疫情评估,分析疫情形势,根据疫情情况及时调整艾滋病防治策略。加强艾滋病疫情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强化与母婴传播预防、结核病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等的信息互通,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使用效益。卫计、公安、司法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疫情信息交流,及时互相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控工作。做好艾滋病疫情和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强化艾滋病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
2.加强人才队伍支撑。各级各部门要落实深化医改要求,结合我县艾滋病防治需要,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控、妇幼健康等各类机构各负其责、运转良好的艾滋病防治体系,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升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能力,疾控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确保艾滋病防治人员符合工作需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人员艾滋病防治技能的培训与指导,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的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适当进行倾斜,对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任)上给予支持,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提供保障。
3.加强科学技术支撑。科技、卫计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科技部门要加大艾滋病防控工作的科技支持力度,鼓励开展艾滋病防治研究。继续加强国际、国内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国内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提高现有的项目管理水平。借鉴和吸收兄弟县区的防治经验,实现计划、资源、管理和督导的充分、全面整合。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
1.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继承和发扬儒家文化思想精髓,激发大众形成积极向上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引导大众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良好价值观,形成积极、向上、向善的力量,广泛传播积极健康的婚恋观念,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积极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宣传、文广新、公安、网信及电信部门要加强媒体、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与社交媒体,积极引导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正面宣传。
2.拓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手段。根据本地疫情和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提高信息的针对性和可接受性。更加注重艾滋病防治的警示性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群众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的影响,更加注重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卫计部门负责提供艾滋病防治技术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宣传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3.加强大众人群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每个居(村)民委员会至少设置一块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栏,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宣传、网信、文广新、卫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指导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文广新、农业、科技、民族宗教、住建等部门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继续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技能大赛”“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等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意识和能力,组织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各有关单位要支持员工积极参与有关艾滋病的宣传活动,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开展世界防治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艾滋病宣传干预工作。
4.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对青年学生、老年人、流动人口、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教育、卫计、共青团等部门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充分发挥学生社团、校园媒体、学生刊物、微博、微信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在世界防治艾滋病日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校园宣传栏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专栏,并定期更新宣传内容,图书馆室配置艾滋病相关知识读物。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保证初中6个学时、高中4个学时、高校每年至少一次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高校新生入学时发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开展集中授课和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并作为教育部门督导检查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各级各类学校艾滋病防治技能师资培训,学校医务室、教导处、学生处、宣传处等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相关培训。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全面落实高校艾滋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民政、文广新、卫计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人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公安、司法、卫计、食药监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针对易受合成毒品侵袭的危险人群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合成毒品危害的认识度,切实提高青少年禁毒意识和防毒拒毒技能。
5.加强重点场所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充分利用多媒体终端播放艾滋病公益广告、宣传片,尤其是在“五一”“十一”、春节、麦收、秋收、暑假、寒假等农民工返乡回城、学生放假开学等客流高峰期间,适当增加播放数量和频次。卫计、民政、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卫计、民政等部门要在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场所摆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设置艾滋病健康教育宣传栏。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至少保证被监管人员在入所后和出所前接受两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探索艾滋病防治新模式,完善社会广泛参与机制
1.加强示范区建设。要认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疫情稳定器”“实验田”“先锋号”作用,加强疫情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干预措施遏制疫情。瞄准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创新艾滋病防治内容,探索防治新策略、新方法,发挥示范区的模范带头作用,结合实际制定和率先落实艾滋病防控方面的新政策,确保各项艾滋病防治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卫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开展健康教育、艾滋病咨询、动员检测和艾滋病性病诊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以及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卫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多渠道筹资,扩大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规模并完善管理。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鼓励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强化社会组织管理。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家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县级成立艾滋病防治协会,建立完善县艾滋病防治协会网络,同时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壮大。
3.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不断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引导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优势,在青年学生、妇女等重点人群中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鼓励爱心企业致力于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动员和支持有关团体、组织、基金会、公众人物与志愿者参与艾滋病防治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艾滋病的合力和环境。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保证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防治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要进一步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和相互配合,形成艾滋病防治合力。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开展对防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组织成员单位及时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卫计、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扶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配送及时、保障供应。
(三)落实救助政策。加强对生活困难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帮扶救助,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的救助工作。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的辅导,保障儿童健康成长,落实好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卫计、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扶贫、卫计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卫计、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四)保障合法权益。卫计、教育、人社等部门要落实艾滋病关怀政策,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民政、人社、卫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要做好隐私保护,创造公平宽松的学习环境,不得歧视。
五、督导检查
县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标准、方案,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和赋分,组织成员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在“十三五”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9.《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0.《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1.《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2.《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13.《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7〕198号);
1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鲁环函〔2018〕503号);
15.《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2号);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费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等共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县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工业源项目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卫计局、环保局、体育局、公路局、气象局、供电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同志组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二)机构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编制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县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县环保局、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县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县环保局、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性提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监测预报
监测。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会商。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构建视频会商平台,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三)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通过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县级预警。县环境监测站(监控中心)和气象台负责联合开展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由环保、气象部门及时组织会商,必要时与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会商或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将会商结果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确认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报县政府,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区域应急联动。以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城市平均AQI作为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级标准作为启动条件,当区域内城市平均AQI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我县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提前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修订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实施方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厂一策”。
(2)应急预案必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同行业内企业采取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应急减排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并尽可能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工业源应急减排的目标和措施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移动源。对不同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时应估算减排量。
(3)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
(4)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开挖、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扬尘源主要通过降低活动水平实现;料场实现全覆盖,加大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加大道路清扫及洒水频次,确保抑制道路扬尘。
(5)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要剔除以下7种类型企业或行为:①僵尸企业;②虚假企业;③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④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小锅炉;⑤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⑥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⑦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6)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7)减排措施要明确应急减排量的计算方法: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②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其污染物减排量按1.2倍核算;③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生产负荷不饱和生产的企业,其污染物减排基数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2. 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水泥、燃煤电厂(未实现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县城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应急抢险工程除外),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施工。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在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预报能力保障
重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市级预报预警平台与我县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
(四)信息联络保障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在每年8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二)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的组织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培训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培训制度,根据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八、应急演练
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九、应急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要加大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根据省、市应急工作小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安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费政办发〔2018〕9号)同时停止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费政办发〔201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8〕3号)等文件要求,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素质水平,加快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是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发展目标,也是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建设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诚信意识,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完善诚信社会监督机制,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把握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明确工作目标。以建设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为目标,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抓好食品安全管理、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全县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育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食品安全诚信标准制度。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为基础,制定行业评价标准,奠定企业诚信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的工作基础。二是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县食品监管部门记录监管对象信息,行业协会收集会员信息,社会信用服务中介征集有关信息。三是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健全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四是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企业诚信信息披露方式及内容,逐步建立面向社会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信息查询系统和诚信信息公示系统。
(三)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程序,完善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执法监督、案件公示等制度,定期开展案卷评查。
(四)开展从业培训。建立适应行业就业需要和行业发展的培训体系,按照“政府牵头、部门组织、企业为主、中介支撑、全员参与”的原则,采取“全员分类、短期集中、轮流培训、严格考核”的方式,分阶段、分类、分批地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形成食品从业人员自觉抵制业内违规行为的行业氛围,促使企业自身管理更加规范、发展方式更加科学。发挥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的平台优势,抓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延伸和拓展,建立从业人员个人诚信档案,全面厘清全县食品从业人员底数。推动个人诚信档案与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发挥在考核、定岗、薪酬确定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优化企业人才流动环境。
(五)健全行业协会。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方法,组织完善食品行业协会。构建部门主管、协会协管的监管格局,授权行业协会承担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评估认证、监管诚信行为等事务性工作,促进协会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间、上下游行业间的有效应用。强化行业协会对企业诚信的引导力度,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知识的培训,协助企业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逐步形成企业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生产经营、文明诚信经商的良好局面。
(六)搭建诚信平台。构建政府部门指导、中介公平服务、行业协会管理、企业自律自建的诚信管理平台。引进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评估,依法负责行业诚信承诺制定、企业档案管理、诚信风险评估、诚信危机处置、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发布企业诚信建设信息等。升级建设内容更丰富、形式更标准、功能更强大、使用更便捷、拓展空间更广阔的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系统,实现诚信信息建设平台网络化、诚信信息内容系统化、诚信信息使用社会化,增强诚信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诚信信息平台在企业自律、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三、认真抓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效果运用
(一)加强行业管理。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公平正义。推进分类监管,褒奖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把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是否存在失信或违法行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建立退出机制,按照“一次黄牌警告、再次依法退出”的原则,重点监管不参与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延伸监管半径,加强食品从业人员人才体系建设,依托从业人员个人诚信管理档案,建立专业企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数据库,形成企业专业人才共同参与食品行业监管的格局。
(二)推动企业发展。加强对食品安全诚信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政策倾斜,将工作重点由督促企业诚信建设向提高核心竞争力转移。协调相关部门为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开展科技资源招商纳贤,吸引更多的食品科技人才在费县扎根创业,促使更多的食品科技成果在费县就地转化。发挥扶持诚信企业创新的示范带动作用,建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技术开发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科技交流合作平台,实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与市场、科研、生产相结合,开发出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确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主导产品,使诚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树立诚信就是生产力的品牌效应。
(三)培育产业优势。依据费县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淘汰一批不诚信的散、小、差企业,着力整合资源,促进生产要素和市场份额向食品集群产业、优势企业集中,以诚信体系建设实现产业结构升级。通过行业协会管理,建立食品行业高效率的产业配置结构、专业化的产业部门结构和集群型的产业区域结构,将部分松散的食品产业组织形态调整为以产业链为纽带的产业集群模式,增强全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关联度、聚集性和带动力。完善食品生产组织体系,通过以大带小、以小壮大、大小配套,建立健全食品核心企业与中小配套企业合作互赢机制,增强食品产业集群的整体竞争力。
四、切实提升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保障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实施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和使用共享,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管作用,遵循市场法则,按照市场理念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帮助企业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产出效益最大化。要加强行业宏观规划和调控,对于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凡是行业协会能解决的,交给行业协会解决,凡是行业协会可管理的,交给行业协会管理。
(三)营造创建氛围。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法规政策,宣传诚信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品安全建设诚信体系的良好氛围。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制度,表彰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恪守诚信的企业和个人。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费政办发〔2016〕22号)同时停止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日
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处置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事故分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机制启动
3.2 指挥部设置
3.3 指挥部职责
3.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5 成员单位职责
3.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8 乡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3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保障机制
6.2 信息保障
6.3 医疗保障
6.4 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6.5 监测数据保障
6.6 物资和经费保障
6.7 社会动员保障
6.8 宣传教育培训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置
7.2 考核奖惩
7.3 总结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演习演练
8.4 预案实施
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管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结合费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费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以及食品生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处置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
1.4.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4.4 信息畅通,应对及时
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和畅通;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规定及时报送、移转事故信息,确保事故处置及时有效。
1.4.5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科普宣教和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预案体系
全县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县和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二级管理,由本预案、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市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属于一般(Ⅳ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县政府授权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一般由县食安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食安办、县委宣传部、县民宗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旅发委、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检验检测中心、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产局、县交通运输局。
3.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涉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3.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县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3.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2)。
3.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3.6.1 事故调查组
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3.6.2 危害控制组
根据事件性质和部门职责,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6.3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指导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3.6.4 检测评估组
由县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3.6.5 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机关牵头,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6.6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安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6.7涉外组或港澳台组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应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县侨外办、县台办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
3.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计生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8 乡镇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县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县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4.2.1.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4.2.1.2 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的信息;
4.2.1.3 乡镇报送的信息;
4.2.1.4 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2.1.5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4.2.1.6 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4.2.1.7 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4.2.1.8 国家、省、市或其他县区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4.2.1.9 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4.2.2.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4.2.2.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2.2.3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县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4.2.2.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4.2.2.5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新情况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4.2.2.6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信息,并同时向县政府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续报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终报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4.3 事故评估
4.3.1 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1.1 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政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1.2 核定为一般(Ⅳ)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县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保持与事故发生地乡镇应急处置机构的通讯联系畅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先期处置
5.2.1.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稳妥保护现场和疑似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5.2.1.2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到现场予以协助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和建议开展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5.2.2 Ⅳ级响应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救援。卫生计生部门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危害控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食品及其原料,责令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
(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组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同时,妥善做好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5)检测分析评估。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发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环境污染,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6)信息通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调查情况,及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维护稳定。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涉事地区社会稳定。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2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解除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3.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县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响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6 应急保障
6.1应急机制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隐患。
6.2 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县食安办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及时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6.3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医疗专家及其他救治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治。
6.4 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人才保障、应急演练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6.5 监测数据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导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6.6 物资和经费保障
县政府及各乡镇政府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7 社会动员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8 宣传教育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应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理
县政府及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 考核奖惩
7.2.1 考核奖励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各乡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乡镇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按规定报送县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县政府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3 演习演练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部门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2.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费县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4.费县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日
费县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临政发〔2018〕27号)、《临沂市简化获得电力专项活动方案》(临政办字〔2018〕163号)要求,为优化我县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压缩办电时间,简化办电流程,降低办电成本,提高供电可靠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服务全县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以“一次办好”为改革理念和目标,针对电力接入中存在的堵点痛点难点,通过“互联网+”实现流程再造,压缩时限、简化环节、降低成本、提升可靠性,提高电力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环节少、时间短、造价低、服务优的接电新模式,增强人民群众和企业获得感,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10千伏用户、低压用户申请电力接入,由电网企业“一窗受理”。通过优化办理流程,将行政审批环节精简至4个以内,除规划许可外其余并联办理,审批总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千伏用户、低压用户电力接入的电网内部环节分别精简至4个和2个,办理时长分别压减至11个和3个工作日。10千伏用户、低压用户的审批全过程时长分别不超过21个和13个工作日。自正式受理用电申请至送电(用户自身实施的受电工程工期不计入),10千伏用户、低压用户平均总时长分别不超过45个和20个工作日(不含涉铁路、涉高速、国道及省道审批时限)。加快35千伏及以上电力工程行政审批办理速度。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电效率和透明度。按照“能并则并、能简则简、分类处理”原则,优化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流程,除规划许可外,其余环节并联审批、同步操作。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全县电力接入工程纳入“一枚印章管审批”范围。电网内部环节取消10千伏普通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实施竣工验收、装表接电并联办理。压减各环节办理时间及资料,优化各相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内部工作流程,开辟电力接入绿色通道,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拓展线上服务渠道和服务内容,实行一证启动,做到简单业务“一次都不跑”,复杂业务“最多跑一次”。(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分别负责;2018年9月底前完成)
(二)降低办电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省级以上园区用户、市级及以上园区优质用户以及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重点园区用户的供配电设施,电网企业逐步投资建设到用户红线,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规范收费标准和方式,统一并公开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绿化迁移恢复、掘路/涉路恢复等收费方式、标准和依据,公布具备资质的电力设计机构及收费依据、标准,并严格执行。(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分别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加大保障服务,提升供电可靠性。加快特高压工程建设,做好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重点园区、重点项目电网规划,建设可靠性高、互动友好、经济高效的一流现代配电网。推广不停电作业,科学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减少停电次数和停电范围。开展停电预判分析,实施主动抢修,最大程度减轻故障停电对客户的影响。(县供电公司负责;长期坚持)
(四)创新服务模式,增加用户满意度和获得感。用电业务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按照“一窗受理”相关要求快速办理。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共用,通过跨层级、跨部门信息共享互用减少办电所需要件,实现用电业务“一网通办”。电网企业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全程线上代办相关手续,提高企业群众接电便利度、快捷度和满意度。拓展提升范围,研究制定35千伏及以上用户电力接入流程的优化措施,推动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供电公司分别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办理流程
(一)用电申请受理。用户可通过供电营业窗口和县政务服务大厅或政务服务平台、电网企业线上渠道等提交用电申请,电网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手续完备后受理申请。低压用户申请材料精简至2项: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2.用电地址权属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协议);高压用户申请材料精简至3项: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2.用电地址权属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协议),3.用电项目立项手续(县发改局明确需提供立项手续的企业种类及材料目录)。(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县发改局)
(二)供电方案答复。电网企业正式受理10千伏用户用电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双电源用户7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正式受理有外线工程的低压用户用电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全面推行“客户经理制”,实现电网内部全过程协调。10千伏及以下普通用户,推行“方案预编,现场答复”;10千伏双电源用户,实行“联合勘查,一周答复”。优化电源路径,实现时间、成本双节约。(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三)行政审批办理。电力接入工程如需办理规划、绿地占用、占路和掘路/涉路等行政许可的,除规划许可外其余并联办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行政审批(不含涉铁路、涉高速、国道及省道审批时限)。除以下事项外,不得增加审批环节、前置条件和收费项目。
1.受理申请。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电力接入工程线上并联审批机制,一个窗口受理和答复。实现线上“一链办理”后,由电网企业统一发起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申请,各相关部门同步办理审批手续。(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分别负责。)
2.规划许可。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其他沿线设施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出具相关手续。对于长度小于150米的电力管线工程,免办规划许可手续,其他免办情形由县政府确定。免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应依法报备竣工测量资料。(责任单位:县规划局)
3.绿地占用审批。绿化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临时占用绿地的行政审批。绿化迁移由养护单位清点苗木并出具迁移方案,可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或委托养护单位实施,委托养护单位实施的,应出具搬迁预算(绿化部门出具收费依据和标准,并盖章确认)或由绿化部门出具缴费单,项目单位缴费后(缴费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养护单位5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绿化部门做好监督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占路许可。交警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踏勘和交通组织方案确认工作,出具占路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掘路/涉路许可。道路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踏勘、复审、审定等工作,出具掘路/涉路许可手续和路面修复缴费单。项目单位要签署按期缴费承诺书,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缴费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公路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四)接入工程实施。电力接入工程分为用户实施的受电工程和电网企业实施的配套电网工程。需用户实施的受电工程由用户自行实施;电网企业实施的配套电网工程,应在用户受电工程完工前完成。对于用户受电工程提前完成的,电网配套工程在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后,10千伏、低压工程应分别于20个(有土建工程的30个)和5个工作日内建设完成(民事协调延误工期顺延)。民事协调涉及居民、商户、企事业单位等阻挠施工的,应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五)验收送电。根据施工进度、用户需求等情况,电网企业提前与用户协商意向送电时间,合理确定送(停)电时间节点,优先采用不停电接火。10千伏用户受电工程完工并办结用电手续后,电网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同步装表送电。低压用户办结用电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装表送电。(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经信局同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部门,按照《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临政发〔2018〕27号)要求,建立县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设立工作台账,将改革任务清单化、项目化,细化时间表、责任链,加强调度和通报,督促任务分解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上级要求制定完善相应配套政策文件,按系统自上而下规范业务流程、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明确收费标准或公开招标、竞价等市场化方式;提出信息共享需求,共享自有信息资源;细化任务,确保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方案落地。
(三)强化督查考核。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作为相关县直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综合运用专项督查、明察暗访、舆论宣传、信用监管等方式全程监督,对任务目标落实到位、积极作为,通报表扬;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严肃问责;对不履行按期缴费承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失信黑名单、撤销申报项目的相关行政许可,努力打造政府主导、各方推动、社会满意的电力接入营商环境。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费政办发〔2018〕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稳妥有序推进全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2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8〕2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稳妥有序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协作。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社会协同,搞好部门配合,整合部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二)便民。以缴费人为中心,立足“一次办好”,完善缴费模式和流程,简化缴费程序,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为缴纳义务人提供便捷服务。
(三)高效。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管优势,强化税费协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质量,提升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效率。
(四)稳妥。强化底线思维,坚持稳字当头,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信息系统稳定运行,收入平稳增长,社会反映良好。
三、主要任务
(一)平稳有序做好划转工作
1.积极做好划转前准备工作。在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完成划转前,有关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继续扎实做好征管服务工作。划出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划转准备工作,做好费源摸底调查,开展档案资料整理,做到规范齐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存量数据交接工作。县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尽快联合制定数据交接方案,明确数据交接范围、数据标准、匹配规则、交接方式、验收标准等内容,并组织开展社会保险费存量数据分析评估和清洗迁移,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数据交接精准无误。
2.扎实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征管业务交接。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随同以上险种缴纳的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金、大病保险资金一并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人社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征期跨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同时征收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的征收工作。2019年4月1日前,完成征期跨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划转工作。
3.认真开展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对上级确定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划转工作。对我省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以归入或划入部门为主、划出部门配合”,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划转工作。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的非税收入征管业务交接。
4.明确人员和经费划转。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后,调剂现有税务人员从事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非税收入征管部门相关编制和人员原则上不划转到税务部门。经费划转工作,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实际情况,在职责划转时一并研究。
(二)厘清划转部门职责
1.社会保险费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社会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等工作;依法征收,开展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欠费追缴、违法处罚等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将征缴的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目标的确定提出意见,并抓好在税务系统的分解落实和执行情况考核;参与社会保险费收入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协助做好社会保险费参保扩面工作等。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政策制定、待遇发放和经办服务,主要包括: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和调整社会保险费政策;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人政策性补交费额核定,并将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做好缴费人权益记录;开展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等。
2.非税收入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税收入征管业务规范,开展缴费人认定、申报受理、费款征收和会统核算;将计征、缴库等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财政等相关部门;非税收入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对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预算目标的确定提出建议,并抓好在税务系统的分解落实和执行情况考核等。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审批、政策和制度办法的制定、解释,非税收入减免、退库审批等工作。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并协助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划转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精准费源信息。
(三)提高征管和服务水平
1.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探索实施税费协同管理,对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事先核定征收调整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部门集中征收或委托代征等方式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采取多种方式征收。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验规则,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费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联合稽查。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缴费单位参保登记与税务登记信息比对,做好参保扩面工作。
2.加强非税收入分类征收管理。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费种属性,分类确定非税收入项目的征管流程和方式。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对定期缴纳、与税收相关联的类税项目,可实施税费协同管理;对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确定计费依据或实施“先费后证(事)”的项目,可实施部门协同管理;对征缴人重叠、分散的非税收入项目,税务部门可采取多种便民方式征收。
3.加强缴费服务。税务部门要积极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服务,避免缴费人“多头跑”“往返跑”;要公开缴费依据,统一服务标准,简化税费缴纳流程,精简缴费资料,降低缴费成本,便利缴费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优化便民缴费措施,对适宜的关联业务探索实施“一站式”联办服务。
4.加强信息共享。县人社、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协助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征缴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的部署,分步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相关信息。对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划转的非税收入相关信息,在2018年12月10日前实现信息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为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改革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改革专项组。专项组要经常听取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编办、财政、人社、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如期完成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为加强风险防控,着力实现无感过渡、平滑交接,助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稳健远行,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各有关部门的原主要征缴力量,要协助税务部门征收6个月。
(二)完善规章制度。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要求,及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解释,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完善舆情管理快速响应机制,加强與情管理,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经费保障。县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涉及的征收和技术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及征管业务所需经费予以支持,待国家保障政策明确后,按照国家保障政策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费县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卫生、安全,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发展,按照《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的通知》(临环发〔2017〕175号)文件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省、市、县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与生态保护并重,确保水源安全、卫生,保障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7)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
(8)《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号);
(9)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149号);
(10)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的通知》(鲁环明传〔2017〕233号);
(11)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的通知》(临环发〔2017〕175号);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1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
(1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15)《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16)《费县单村、联村等重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分技术报告》。
三、划定方案
划定范围:本方案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对象为我县农村196处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共202个取水点。
划定技术方法:为便于开展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结合水源周边地形、地标、地物等特点,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明显标志,最终确定保护范围。(1)河流、湖库水源保护范围:取水口陆域侧岸边上游50米、下游30米、陆域纵深不小于30米的区域。(2)小型塘坝水源保护范围:不大于库塘水面、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距离50米范围。(3)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借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最低要求,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30米。傍河取水水源及相应河流的保护范围参照此要求执行。
四、其他事项
新确定的单村、联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由取水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单村、联村饮用水源废弃的,由水源所在乡镇作出书面说明分别报县水利局和县环保局备案。
各相关部门、单位为我县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监管主体,各相关乡镇为落实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标准规范以及省、市相关要求,逐步开展农村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做好农村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费县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招商优惠政策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山东费县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招商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山东费县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招商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7〕74号)、《关于开展2017年度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68号)、《关于转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14〕42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以立足费县、服务全市、辐射山东为发展定位,打造临沂西部人力资源服务隆起带,成为临沂地区人力资源服务第一高地,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园区简介
山东费县人力资源产业园位于费县东部经济开发区内,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是按照“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准建设,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能培训、创业孵化、会务交流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二、区位优势
产业园位于费县东部,紧邻临沂城西工业带,与中国北方最大的物流基地国际商贸城融为一体,距京沪高速义堂出口、日东高速上冶出口及正在建设的鲁南高铁费县出口均在20公里以内,距临沂机场40公里,距日照港160公里。
三、入驻对象
1.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机构优先入驻;
2.从事中介服务、劳务派遣、外包、薪酬服务、猎头、管理咨询、人才素质测评及其他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从事考试、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源产业相关业务的优质服务机构;
4.具有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趋势的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的新注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产业园项目评审通过后方可入驻;
5.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协会、联合会、商会等机构,经产业园评审通过后方可入驻。
申请企业须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无违法违纪、无不良信誉记录,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核准,方可入驻产业园。
四、招商优惠政策
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政策扶持外,还享受园区房租政策、财政补贴、费县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创业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在园区创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参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创业补贴。对自主创业并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和创业登记的小微企业,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3.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可申请并优先办理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山东省创业贷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给予贴息,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大学生创业扶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创业实践的,享受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扶持。
5.税费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房租政策
1.对经批准入驻的企业,前三年对其房租实行全额补贴,后两年按其房租的50%给予补贴;并免费为每个入驻企业提供办公桌椅、档案厨等办公用品使用;三年内免收入驻企业水费、物业管理费和网络费。
2.“一站式”办公。简化企业入驻程序,由园区管理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入驻的企业办理经营审批、注册、登记、立项等相关手续,积极为入驻实体提供便利。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政策指导服务;入驻园区企业享受园区举办的各类培训、讲座、论坛活动,同时园区提供大、中、小型会议室、培训室供入驻企业使用。
(三)财政补贴
1.业内权威机构发布的年度世界1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中华区5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区域性总部注册入驻园区一年后经考核同意,给予200万元的补贴。国家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强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品牌和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总部注册入驻园区一年后经考核同意,按县级收益额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贴。
2.业内权威机构发布的年度世界1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中华区5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注册入驻园区一年后经考核同意,按县级收益额最高给予50万元的补贴。国家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强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品牌和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其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注册入驻园区一年后经考核同意,按县级收益额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贴。
3.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按费县的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4.对于新注册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入驻条件的县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规模和地方贡献,一事一议,给予财政补贴。
5.以上优惠政策均由受益财政予以兑付。
(四)凡入驻企业符合费县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其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县内入驻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五、附则
1.本办法由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适用注册于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
通 知
费政办发〔2018〕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7日
费县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8〕7号),全面推进我县足球改革发展,大力提升全县足球运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足球人口数量、提升足球运动水平为目标,以增强大众体质为目的,以普及校园足球、推广社会足球、提高竞技足球为重点,全面推进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赛事活动体系建设和市场培育开发,坚持走足球训练与教育教学、普及推广与提高水平、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共同促进的足球发展道路,建立专业高效、系统完备、民主开放、运转灵活、法制健全、保障有力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县足球事业进一步发展。
(二)主要目标
近期目标:完善足球管理体制,明确县级足球协会责任,健全协会管理体系。发展足球特色学校,举办校园足球联赛。广泛开展社会足球活动,培养一批高水平足球人才。
中期目标:足球场地设施实现县和有条件的乡镇、社区全覆盖。全县青少年足球人口大幅增加,初步建成足球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竞赛体系。社会足球蓬勃发展,经常参与足球活动的人口快速增长,全县发展足球运动的气氛日渐浓厚。形成以校园足球联赛、社会足球联赛为平台的赛事体系,大幅提升足球竞技水平。
远期目标:足球成为群众普遍参与的体育运动项目,形成健康的足球文化。建立学校、协会、俱乐部等多元化足球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建立专业高效、系统完备、保障有力的体制机制,实现我县足球健康发展。
二、明确足球运动协会责任
(一)明确协会职能。县足球运动协会作为具有公益性和广泛代表性、专业性的全县足球领域的社团法人,主要负责团结联系全县足球力量,宣传和普及足球运动,培养足球人才,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足球运动;协调举办、承办市、县级足球比赛;发展完善各级各类竞赛体系,推动我县足球事业和足球产业共同发展。
(二)加强协会监管。县体育局对县足球运动协会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强化相关政策扶持,为县足球运动协会履行职能提供必要条件,增强县足球运动协会的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
(三)健全协会管理体系。县足球运动协会不设行政级别,其领导机构应当体现广泛代表性和专业性,由联赛组织代表、足球专业人士、社会人士和专家代表等组成。有关组成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体育局、县人社局等)
三、着力发展校园足球
(一)增强足球育人功能。把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作为素质教育、引领学校体育改革创新的重要突破口,作为扩大足球人口规模、夯实足球人才根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础,增强家长、社会的认同和支持,让更多青少年学生热爱足球、享受足球,使参与足球运动成为适应社会规则、道德规范、陶冶情操和培养坚强意志品质的有效途径。
(二)推进校园足球普及。努力完善学校足球场地设施,加强足球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校园足球特色校至少配备1名足球专业教师;着力扩大校园足球覆盖面,增加学校足球人口。全县中小学要把足球列入体育课教学内容,每周确保1次足球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以足球为特色的“一校一品”体育教学改革。争取到2020年底,全县中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达10所,经常参加足球活动学生达3万人以上。
(三)畅通成才通道。允许足球特长生升学录取时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流动,获得良好的特长发展环境。拓展足球特长学生外出学习渠道,支持参加省市级赛事和交流活动。建立体育、教育和社会相互衔接的人才输送渠道,拓宽校园足球学生运动员进入各级后备人才梯队的通道。
(四)建立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各学校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足球竞赛活动,构建包括校内竞赛、校际联赛、县级联赛的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小学低年级学生参加校内趣味性足球活动,小学三年级以上和初中、高中学校,要分别建立班级、年级代表队,参加年级教学比赛以及校际邀请赛、对抗赛等赛事。足球特色学校,要建立校级足球代表队,参加各级足球联赛。
(五)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校园足球。鼓励俱乐部等社会力量通过与教育部门和学校共建足球学校、组织高水平运动队、派驻教练员支教等方式,支持校园足球发展。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体育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团县委等)
四、支持社会足球发展
(一)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社会足球普及发展,加快扩大足球人口规模。注重从经费、场地、竞赛、教练指导等方面支持社会足球发展。充分发挥体育、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作用,形成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足球运动普及的工作环境。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建或联合组建足球队,举办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赛事。因地制宜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足球活动,组织常态化的群众性足球竞赛活动,不断提高足球运动的群众认可度和参与度。
(二)加快发展社区足球运动。积极推动业余足球俱乐部、基层足球活动站点建设,鼓励因地制宜、多种形式组建社区足球队、社区足球运动协会和区域性非职业足球联盟。构建社区足球指导服务体系,加快发展足球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引领我县社会足球健康发展。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足球竞赛活动。全县各级各类足球运动协会建立健全县乡镇、社区和行业业余足球竞赛体系,并不断总结完善,使其固定化、经常化。
(牵头单位:县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文广新局等)
五、加强足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扩充师资队伍。通过培训现有专业、兼职足球教师和招录取得教师资格的足球教练员、退役优秀足球运动员等方式,扩充足球师资队伍。定期选拔优秀青年足球教练员参加市级以上培训。县教育局做好校园足球教师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0名足球运动项目教师。
(二)积极引进高水平足球人才。统筹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为足球运动员再就业再发展搭建平台,鼓励支持优秀高水平足球运动员经过学习培训和考核,担任教练员、裁判员、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成为足球活动的骨干,从事足球管理、训练和服务工作。
(牵头单位:县体育局,责任单位: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
六、完善足球竞赛体系
(一)科学设计竞赛体系。完善全县足球竞赛体系,增加竞赛种类,扩大竞赛规模,形成赛制稳定、等级分明、衔接有序的竞赛格局,尤其注重各级青少年等级赛事、校园足球赛事的结合衔接,实现竞赛结构科学化。
(二)切实维护足球竞赛秩序。严肃赛风赛纪,杜绝弄虚作假。赛事主办方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强足球竞赛秩序的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打击球场暴力和闹事行为,引导球迷文明观赛、遵纪守法。
(三)完善足球赛事公共服务机制。强化足球赛事公共服务,健全各级各类足球赛事服务保障体系,体育部门与公安、卫计、交通等部门加强协作,全力营造安全有序的赛事环境。(牵头单位:县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等)
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扩大足球场地数量。把足球场地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城镇和乡村的荒地、闲置地、公园等,因地制宜建设一批足球场地。“十三五”期间,中等以上学校均建有1块以上足球场地。对社会资本投入足球场地建设,要认真落实土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提高场地设施综合效益。促进公共足球场低价或免费向社会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学校足球场在保障学校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课外时间免费向社会开放,建立学校和社会场地的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县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税务局等)
八、加快足球产业发展
(一)强化足球产业开发。积极树立品牌意识,加大足球无形资产开发和保护力度。通过打造县级社会足球赛事品牌,开发足球附属产品,培育足球服务市场,探索足球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足球产业开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足球产业,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足球场馆建设运营、足球赛事活动举办和职业足球运动发展。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文广新局、县体育局等)
九、完善投入机制
(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要进一步加大对足球的投入,重点用于场地建设、校园足球、精英足球、教学科研等方面。体育、教育等部门在安排相关经费时,应当对足球改革发展给予倾斜。(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体育局等)
(二)鼓励社会力量发展足球。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赠投入足球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引导企业和个人投资足球俱乐部,赞助足球赛事和公益项目,资助青少年足球发展。(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体育局等)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足球改革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建立费县足球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县足球改革发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督促检查足球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足球改革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县体育局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加强对足球改革发展的政策研究;县教育局要履行好校园足球管理职责,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体育局、县教育局等)
(二)加强督导落实。各级要把足球改革发展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和重要议事日程,解放思想,明确目标,整合资源,结合实际,形成特色。将学校参加市、县级足球联赛情况列入对学校的年度目标考核,科学评价学校足球活动开展情况。(牵头单位:县督考办,责任单位:县体育局、县教育局等)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县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开设足球专栏专题,建立和完善足球新闻宣传工作机制,营造助推足球健康发展的舆论气氛。(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教育局、团县委、县体育局等)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费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发〔201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4日
费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临沂市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临沂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环境质量与排放总量双控,突出抓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城市面源污染防治、生态治理等重点任务,大力调整优化能源与产业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重点领域、重点时段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主要目标
2020年,全县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排放总量分别较2015年下降15%以上,臭氧浓度逐年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PM2.5、PM10、二氧化氮分别控制在52、87、35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55%(优良天数202天)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逐年减少。
三、工作任务
(一)能源结构调整(牵头部门:县经信局)
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到2020年,全县煤炭消费总量压减到390万吨以内。
(2)2018年9月30日前,制定实施全县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完善煤炭消费核算办法,将煤炭消费指标和压减指标,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和具体企业,细化各项压减煤炭消费措施,确定清洁生产指标和空间布局控制要求,明确时间表,加强跟踪督查。对未完成煤炭消费压减任务的乡镇,暂缓审批各类新建、扩建、改建耗煤项目,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纳入下一年度进行目标考核。
(3)全县范围内禁止新建35吨/时及以下燃煤设施(含煤粉锅炉);除规划的集中供热设施外,全县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各类工业园区内,禁止新上燃煤设施(含煤粉锅炉)。
(4)完善煤炭替代审查制度,提高煤炭利用效率低行业的煤炭减量替代系数。对确需建设的耗煤项目,必须实施“以新带老”且实现煤炭消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乡镇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清洁煤炭全过程管控
(1)严格执行《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配送、经营监管、消费使用等环节管控,加强煤炭抽样检测,提高清洁利用水平。
(2)持续深入开展散煤治理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等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散煤网点。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煤炭经营场所防尘、防水、防渗“三防”等措施,强化规范化管理。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3.燃煤设施综合整治
(1)加快淘汰落后的燃煤机组。2018年10月31日前,制定落后燃煤机组淘汰方案,明确淘汰机组清单及淘汰时间,确保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以及违法违规建设的火电机组,淘汰30万千瓦以下的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和2018年底前仍达不到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2)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淘汰范围。2019年3月15日前,淘汰全县2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煤粉锅炉除外);2020年9月30日前,淘汰全县35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确因集中供热需延期关停替代的,在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由县政府确定延长时限。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经信局
(3)2020年10月31日前,全县65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改造。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4)2018年10月31日前,制定建陶行业清洁燃烧改造方案,确定企业名单及完成时限,限期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4.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采暖
(1)持续加大热源改造、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建设力度,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到2020年,全县城市(县城)集中供暖面积达到600万平方米。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2)集中供暖未覆盖的区域,结合基础设施建设,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推进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供暖方式。在有资源条件的地区,优先支持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核能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2020年12月31日前,70%以上的村庄实现冬季清洁取暖。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3)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非清洁能源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非清洁能源热源点。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4)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实施非化石能源倍增行动计划,因地制宜规模化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推进太阳能利用与常规能源体系相融合,推动生物质能资源规模化和市场化开发,到2020年,太阳能、生物质能利用量分别相当于替代3万吨、4万吨标准煤以上。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5)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实施气化费县工程,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二)产业结构优化(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1.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合理布局钢铁产能,严禁水泥、铸造等行业新增产能,新增“两高”行业项目必须严格实施减量置换。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停产。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2.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2018年10月31日前,按照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制定2018-2020年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方案,分年度确定产业退出的企业名录和退出时限,关停退出一批落后产能。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3.木业企业转型升级。2018年底前完成2018-2020年木业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确保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提升。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4.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强化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实施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不间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清理行动,严格执行“两断三清”,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经信局
(三)提升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1.划定车辆低排放控制区。2018年10月31日前,划定车辆低排放控制区,外环线以内等重点区域禁止国Ⅲ以下柴油货车及其他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拖拉机、农用车驶入。明确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2.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
(1)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淘汰老旧车辆。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国Ⅱ及以下标准柴油车辆(含未登记排放达标信息和“黄改绿”车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予以公告牌证作废。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3)提前淘汰营运柴油车辆。大力推进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下达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经环检尾气排放不达标的,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移登记。
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公安局配合
(4)完善信息共享机制。2018年12月31日前,建立完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境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5)在用车执法检查。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每月在柴油车主要通行道路、物流货运通道、建筑拆迁工地周边及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场站等车辆集中停放地开展柴油货车综合执法检查及抽测,推广黑烟抓拍、遥感监测等非现场执法方式,2019年起,每年监督抽测执法和遥感非现场执法的柴油货车比例不低于柴油货车保有量的90%。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6)2018年12月31日前,引导建材等日运输量超过1000吨或者日运输车辆数超过20辆(次)的企业使用国Ⅳ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7)制定重污染天气限行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国Ⅲ及以下高排放柴油车禁止上路行驶。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3.加快完善监控体系
(1)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对其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质监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维修治理与排放检验信息共享。2019年6月30日前,建设机动车维护平台,积极推进I/M制度建设,实现维修治理与排放检验信息共享,环保检验超标车辆经维修并得到维修信息后方可再次上线检测。
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配合
4.燃油品质控制
(1)严禁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按照国家要求,在车用汽柴油销售前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2)强化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监管。组织开展加油(气)站、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油品、燃气和尿素质量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测100%全覆盖。对不达标的,发现一次严格依法处罚并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再次违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等证照。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非法加油站点。2020年,车用油品、车用燃气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5.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
(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工业企业)、住建局(施工单位)、农机局(农业机械)
(2)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3)2020年12月31日前,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30%。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工业企业)、县住建局(施工单位)、县农机局(农业机械)
(四)工业污染深度治理(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1.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提升
(1)2018年9月30日前,按照《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方案,确定年度总量削减目标,全面开展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及焚烧、餐饮油烟、干洗、汽修喷涂、装修、装饰、污水处理、屠宰等重点行业排放基数摸底排查,严格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确保2020年10月31日前,全县重点行业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20年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10%以上。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石化、有机化工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泄露检测与修复。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3)推广使用水性漆、植物油墨(大豆),对全部改用水性漆、植物油墨的工序,在重大活动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作强制性减排要求。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4)2019年10月31日前,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等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5)2020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标准。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6)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2.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
(1)2019年1月1日起,燃气锅炉执行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尝试限值。6月30日前,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表3燃煤锅炉限值要求。
(2)2019年6月30日前,水泥、铸造、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部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标准限值。
(3)2019年6月30日前,全县燃煤热风炉、加热炉、烘干炉等全部改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4)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类食品加工、饲料加工、肥料加工等烘干工序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确保稳定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标准限值。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3.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2019年9月30日前,对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实施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确保不扬尘、不漏排、不遗洒、不露天。重点扬尘排放点,要安装颗粒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视频监控设备,监测数据和视频资料保留1年以上。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4.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构建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五)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1.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治理
(1)2018年12月31日前,建立完善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全过程管控制度,对所有建筑施工工程土方开挖、回填、主体施工、装修装饰、绿化等过程全面落实防尘措施,建立施工工地扬尘动态管控清单。
(2)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及视频、在线监控等措施,即:规范施工现场围挡、进出道路硬化、工地物料覆盖、场地洒水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施工工地出入口及重要产尘点设置视频监控,视频录像保证连续储存1个月以上。车辆冲洗必须落实清洗装置及人工清洗两级清洗措施,装置必须设置沉淀池,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开挖、回填等土方作业时,必须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1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土石方施工阶段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视频监控、在线监测全部与住建部门联网。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依法停工整改,落实断电措施。
(3)搅拌站严格落实粉料仓除尘、料场全封闭、车辆冲洗、洒水降尘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取缔。
(4)市政工程必须分段施工,严格落实“六到位两禁止”等治理措施,即:围挡到位、硬化到位、渣土覆盖到位、洒水到位、冲洗到位、密闭运输到位,禁止现场搅拌、禁止露天熔化焚烧。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合同管理,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停工停产整改完成后,需经住建部门会同供电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方可复工复产。拒不停工停产、擅自复工复产的,依法处理。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2.严控道路开挖。科学统筹制定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严格道路挖掘审批程序,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道路施工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必须分段封闭施工,严格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对违章挖掘、抑尘措施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加收掘路修复费用。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
3.拆迁工地扬尘治理。拆迁工地必须湿法作业,严格落实围挡、洒水喷雾、覆盖、冲洗、密闭等治理措施,严格按规定时间及时清运垃圾,必须在现场拆除完成后3日内清运完毕,严禁敞开式拆除、严禁非湿法拆除、严禁超时堆放废弃物,严禁清运车辆未清洗出场。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依法停工整改,落实断电措施。
拆迁污染防治纳入拆迁合同管理。停工整改完成,需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供电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方可复工。拒不停工、擅自复工的,依法处理。
责任部门:县房管局
4.渣土物料运输扬尘治理。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安装GPS系统,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严禁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渣土车、平推式全密闭渣土车。强化渣土、砂石等运输经营管理,严厉打击黑渣土车。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依法处罚,取消渣土运输资格,违规车辆依法扣押1个月以上,并将有关车辆信息通报住建、房管、节能等所涉工地、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涉工地、单位依法停工3个月以上,并通报供电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断电。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5.城区道路扬尘治理。
(1)城区外环线内双向2车道以上道路,特别是站前路、文化路、建设路、自由路、南外环路、和平路、胜利路、中山路、沂蒙路、新时代路、和谐大道及327国道城区段等重点扬尘污染路段,使用高压清洗车辆每天早晚冲刷各1次,湿式机扫、洒水保洁4次(雨雪冰冻天气除外),并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如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增加1-2次夜间洒水。
(2)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2020年底前,县城达到60%以上。
(3)深入推进城市道路深度保洁,到2020年,40%的主次干道达到深度保洁标准。实施称重考核,车行道路面积尘不超过5克/平方米,人行道不超过10克/平方米。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物料堆放场所整治。实行砂石物料堆场网格化管理、定点销售。物料堆放场所要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等措施防治扬尘,并在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沉淀池,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网。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园林工程整治。园林施工严格落实围挡、洒水喷雾、覆盖、冲洗、密闭等治理措施,园林绿化土面低于路肩5厘米。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依法停工整改。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油烟排放管控。所有饭店、宾馆、食堂等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依法取缔燃煤大灶,全部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一律依法查处;对拒不落实的,依法落实断电措施,实施停业整治。整治完成经现场核查验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恢复营业。开展油烟治理维护第三方运营,委托专业公司定期清洗维护,建立清洗维护台账,确保油烟治理设施高效运行。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露天烧烤整治。依法取缔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室内烧烤必须使用环保型无烟炉具,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全面开展第三方定期清洗委托。划定禁止烧烤区域,城区重点区域严禁从事烧烤经营活动,严禁为烧烤提供场地。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垃圾焚烧整治。除依法批准的固体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专业单位,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树枝、落叶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发现焚烧行为的,对乡镇、村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3.烟花爆竹管控。2018年12月31日前,出台烟花爆竹管控规定,划定禁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开,2019年1月1日起,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企事业单位及礼堂、广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六)生态保护与建设(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1.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始终保持秸秆禁烧高压态势,完善网格化监管责任,严防错时焚烧。推行秸秆综合利用,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92%以上。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
2.农业面源氨污染控制
(1)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利用率达到40%以上。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
(2)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快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应用,减少氨挥发排放。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异味治理。
责任部门:县畜牧兽医局
3.2019年6月30日前,规模以上种植、养殖禁止燃煤,改用电、气、成型生物质等,并配备污染治理设施。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4.露天开采矿山整治
(1)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排查,建立管理台账。
(2)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3)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到2020年,全县大中型绿色矿山比例达到80%。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5.生态建设。加快荒山荒滩荒地、未利用土地、沙化地、道路两侧等地的造林绿化,对老化、退化和低效林分进行改造提升,到2020年,完成新增、更新和低效林提升改造4万亩。
责任部门:县林业局
6.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达到44%。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削峰降速(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1.重污染天气应对。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管控清单,应急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提高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督导巡查和响应情况评估,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季节性生产调控。对重点高排放行业工业企业,以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为依据,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明确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清单及调控时段,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全县水泥企业及除天然气为燃料的砖瓦、陶瓷、石膏板等建材企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采暖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全部实施停产。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每年9月30日前,确定调控方案,报县经信、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县经信局、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责任清单,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管业务就要管环保”一岗双责责任,做好牵头、配合和具体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空气质量高密度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国家、省、市、县、乡镇数据直联。建成颗粒物成分网、超级站、VOCs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及移动在线源解析等环境气象综合观测数据平台,构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动态更新体系,建立和完善颗粒物源解析技术体系,及时做好特殊区域污染调查研究,为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三)严格量化问责。对督查巡查发现问题较多或交办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空气质量恶化或长期居全市后位的,按照梯度加严的标准,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完不成年度任务的,扣除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环保指标分数,取消当年争先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启动问责程序;对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瞒报漏报、逃避监管、工作不严不实的,空气质量恶化严重的,从严问责。
(四)强化舆论宣传。县级主要媒体长期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栏,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对工作不力、落实迟缓、问题突出的部门,向县政府检讨、承诺事项,一律通过县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用好举报手段,动员广大群众提供线索、实施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环保事业、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费县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湖管理保护,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意见》(鲁水管字〔2017〕15号)、《临沂市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7〕24号)、《费县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费办字〔2017〕44号)、《费县全面实行湖长制实施方案》(费办字〔2018〕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制作与安装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以及相应的山东省实施办法为依据,依法划定管理范围(红线)和保护范围(蓝线),明确禁止性活动,设立界桩和保护标志,逐步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实事求是确定划界原则与标准,妥善处理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凡有权属纠纷的一律不予登记。
2.坚持重点突出。区分轻重缓急,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地位和作用较为重要的市级重要河湖和大中型水利工程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
3.坚持分级负责。流域机构、市属水管单位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由流域机构、市属水管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划界,到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县、乡镇属河湖及水利工程分别由县、乡镇水利部门负责划界,到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三)目标任务
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河湖现场勘测、绘制地籍资料;11月底完成市级、县级以及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包括其上所建的各类水库、水闸和两岸堤防)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编制和批复;12月底前基本完成划界工作,并发布政府公告,埋设界桩;2018年全面完成划界验收,并逐步有序推进确权工作。
二、划界标准
本次需要划界的河湖及水利工程,重点是市级、县级以及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包括其上所建的各类水库、水闸和两岸堤防)。其他河湖及水利工程,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下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一并纳入本次划界工作范围。
(一)河道工程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
1.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2.保护范围。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城区段河道可以根据实地情况调整。
3.河口管理范围。多年平均最低潮水位以上至河道堤防之间的设计行洪区域。
(二)水库工程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第十一条规定。
1.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
ƒ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至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至1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5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者,取3-5倍坝高,副坝坝高大于15米者,不小于5倍坝高);小型水库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至100米。
④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至50米。
2.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划界标准
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
‚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下同)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外300米;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5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100米。
ƒ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工程
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在竣工验收前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四)设置界桩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划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五)界桩的制作安装标准。界桩的制作安装参照水利部《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制作与安装标准(试行)》。
三、确权登记
(一)登记标准。已确权划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河湖及水利工程,且工程面貌和管理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换领《不动产权证书》。因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工程面貌和管理范围发生变化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勘测划界,及时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从未确权划界的河湖及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水利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勘测划界后,及时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查验)—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三)所需材料。包含: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组织实施
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是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基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本部门工作方案。县水利局牵头,具体负责全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日常工作;组织人员培训和开展调研,编制《费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测绘、界桩设置工作,指导乡镇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测绘、设置界桩工作;县农业局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普查登记工作,进一步核实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重复颁证,并予纠正,确保水利工程管护用地不被侵占;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提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用地确权划界颁证成果资料,同时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土地使用权无争议的,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遗失的证书进行补办。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各乡镇要做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收集基础资料等基础工作,组织实施本乡镇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测绘、设置界桩工作,配合县水利局做好河湖及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测绘、界桩设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确权划界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效,成立费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权划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水利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全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合力,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结合河湖问题排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详细的勘测、调查,现场绘制地籍资料、标记工程坐标,确保第一手资料全面详实。
(三)加强督导考核。县河长制办公室要把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工作纳入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考核,量化考核指标,严格考核管理;县督考办要加强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工作的督导,按照工作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严格问责。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费县第三次国土调查的通知
费政字〔2018〕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工作要求,现就开展费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查清全县土地利用现状,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支撑创新驱动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等各项工作需要,同步完成多个专项调查任务和成果分析,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数据共享应用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成果的共享与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
二、主要任务
在费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和现有资料,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县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建立县级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时间安排
第三次国土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为确保完成任务,调查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2018年10月底前,开展调查准备工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开展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编制、宣传等工作。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全面开展调查工作。组织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第三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数据上报、成果发布等。
四、组织实施与经费保障
第三次国土调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摸清我县土地资源底子、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撑服务新旧动能转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县政府决定成立费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中的具体组织和协调。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提供涉及民政勘界、城镇建设、道路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用地、环保、测绘等内容。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必要时将各有关方面的力量集中起来,统一安排,确保全县第三次土地调查任务顺利完成。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好本区域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县财政局要将土地调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土地调查专项资金足额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和监管。要充实调查工作人员和技术队伍,做好调查人员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调查队伍和项目监理单位,实施调查工作全流程监管。
(二)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各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按时报送调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
(三)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传媒手段及新媒体渠道,通过新闻报道、政策解读等方式对第三次国土调查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土地资源国情认知和国策意识,进一步强化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粮食安全底线的广泛共识,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费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深化改革、全面设点、全县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努力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到2020年,全县基本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的监测点位全覆盖,监测网格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高;依托山东省和临沂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提升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监察与监管的快速响应联动机制,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基本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布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在现有的2个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基础上,建设涵盖所有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形成覆盖全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县环保局联合县气象局,充分利用环境监测数据,逐步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林业局、旅发委、气象局、各乡镇
2.水环境质量监测。结合“河长制”,建设全县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突出出入境断面、镇域交界考核断面、重要入河口断面和重要水源地,优化完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布设,构建地表水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严格按要求开展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下水、供水厂出水水质监测。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卫计局、农业局、许家崖水库管理处
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国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的基础上,根据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耕地、林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场地及周边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产地等区域科学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立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产地质量、土壤污染修复、农业面源污染等土壤监测和评估。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农业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
4.声环境质量监测。优化覆盖城市建成区、主要城市道路等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在车站、交通路口等敏感场所开展监督监测,建设城市噪声自动监控系统。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5.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提高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在县城建成区、重点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加强辐射自动监测能力。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许家崖水库管理处
6.污染源监测。建设与排污许可制度对应的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网络,建设涵盖移动源、生活源、环境基础设施、建筑施工、道路施工、货场等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开展全县重点污染源排放的监测、统计、评价和监控预警。建设与污染源执法监督相适应的污染物监测网络。建设企业自主检测信息公开体系,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7.生态状况监测。依托全市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天地一体化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开展生态系统调查监测,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实现生态保护空间红线区域动态监控。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农业局、旅发委、气象局
8.机动车排放检测。依托全市机动车排放检测监管系统网络,积极推进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安检信息系统联网,实现环保、公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信息共享,排放检验情况实时发送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环保局
9.环境安全防控监测。优化水质环境安全防控监测断面和项目,适时建设重点风险源、风险源聚集区及出境断面的环境安全防控监测网,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监测和处置能力,配合全市建设化工园区环境安全智能防控监测网。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发改局、水利局
(二)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1.建立生态环境信息集成共享机制。建立全县重点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等信息集成共享,依托山东省和临沂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实现全县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高速汇聚、统一集成和共享应用。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公安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统计局、旅发委、气象局
2.构建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和终端,优化数据采集流程和网络,加快建设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和大数据中心,加强大数据关联分析与应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大数据中心第三方运行维护,提升专业化水平。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公安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统计局、旅发委、气象局
3.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县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三)自动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1.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建设全县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分析。建设主要河流、水库、饮用水源地等水质预报预警体系,提升辐射应急预警能力。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与技术协作,提升环境风险联合预警和管控水平。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卫计局
2.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根据全市废气、废水、固废污染源排放清单,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监视系统,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预报能力。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安监局
3.提高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根据全市安排,定期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生态红线区域状况监测,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和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和处置体系。逐步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卫计局、安监局
(四)深化改革,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1.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按照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垂改要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随县环保局上收至市级,主要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承担相应环境应急监测任务。
牵头单位:县编办、环保局
2.发挥社会化监测机构作用。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等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对环境质量监测及自动站运行维护等基础公益性监测,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3.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我县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不断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编办、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五)完善机制,促进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协调联动
1.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持。运营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结果,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生态补偿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2.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监管职责,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实施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有效联动。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3.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各级各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溯源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贯彻落实本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推进力度。要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智慧管理平台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项目的推进;研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二)分解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组织开展本系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尽快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定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和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加快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推进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推进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费县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推进方案
全民健身是实现全民健康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幸福生活的基础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根据《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 年)》(鲁政发〔2016〕29 号)要求,为深入贯彻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公共体育设施体系建设,制定推进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到2020年底,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建有“两个一”工程(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或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行政村(社区)建成一个多功能文体广场,实现体育健身设施全覆盖;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0平方米,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0.7块以上。
二、标准要求
(一)乡镇级公共体育设施
1.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筑面积 1200-2000 ㎡,且用于体育健身的室内场地面积总和≥1000㎡。至少有1个大空间健身用房,小空间健身用房累计≥200㎡;服务功能用房累计≥40㎡。经常开展体育活动场地种类≥5 种。必配场地项目包括:乒乓球场地、体质测试室、棋牌室。
2.灯光篮球场。带看台的灯光篮球场地,看台座席数量不限。篮球场面层硬化面积至少608㎡(长32m,宽19m),硅PU地面,外设围网,活动区域上空无障碍区至少7m。灯杆高度在6 m以上,灯光水平照度不低于150Ix。
3.多功能运动场。室外健身场地面积≥1000㎡,可以是多功能转换场地(即一块场地可以重叠画线),也可以是2种以上健身场地平行分布。设施配置可满足篮球、排球、足球、门球、网球、羽毛球综合使用;同时包括健身路径(12件一组,不含告示牌)、健身步道等项目。
(二)行政村(社区)级公共体育设施
建设一个篮球场、两张乒乓球台(可替换其他运动设施);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偏远地区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合并计算场地面积),安装12件以上健身路径器材(不含告示牌)。
三、时间要求
(一)2018年9月底前。各乡镇要对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标准进行自查,对已达到标准要求的项目,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提升计划,更好地满足群众健身需求。对于未建设或不达标的项目,要抓紧论证,制定具体可行的新建、改建计划。
(二)2018年12月底前。各乡镇要明确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内容,落实项目选址、用地指标、建设资金保障,完成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手续,基本完成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等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三)2019年3月底前。力争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开工建设。
(四)2019年12月底前。新建、改扩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督考、发改、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教育、文广新、体育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体育局,负责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
(二)强化工作机制
县政府将各乡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县2019年重点民生事项和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范围,并适时抽调有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明确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积极搞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高效顺利开展。县发改局要做好各项目的立项工作。县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将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适当补助,及时拨付。县教育局要配合乡镇做好驻地学校操场对公众开放工作。县体育局要认真对照《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 年)》中期评估各项指标,列出任务清单,细化责任,认真贯彻实施,并抓好自评、总结、文件上报等工作。县文广新局要结合镇村文化广场建设,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不断提升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档次。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等配套健身设施。县督考办要对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推进工作进行督查,对推进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各乡镇要对照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在各时间节点前完成工作任务。
(四)强化资金保障。为确保乡镇“两个一”工程按时完成,县财政对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扶持。对新建灯光篮球场的,县财政补助资金15万元;对新建多功能运动场的,县财政补助资金15万元,补助资金纳入2019年县级财政支出预算。各乡镇也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2018年秋种小麦统一供种
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费县2018年秋种小麦统一供种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费县2018年秋种小麦统一供种服务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县2018年秋种小麦统一供种服务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小麦良种统一供种工作的意见》(鲁农财字[2016]54号);
2.临沂市农业局《关于充分做好小麦统一供种准备工作的通知》(临农种植字[2017]5号);
3.临沂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麦统一供种工作的通知》(临农种植字[2018]8号)。
二、实施方式
(一)提高小麦良种统一供种率。按照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小麦良种统一供种工作的意见》要求,我县组织实施小麦良种统一供种,提高小麦良种质量和统一供种率。
(二)大力推广小麦宽幅精播技术。通过宣传培训等手段,大力推广小麦宽幅精播技术,合理控制小麦播种量,提高播种质量,实现小麦宽幅精播和良种的有效结合,扩大规范化播种面积。
(三)积极做好良种推介、补贴工作。品种推介根据我县多年试验示范和推广实际,拟推介临麦4号、济麦22、垦星1号和烟农21四个品种。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我县2018年小麦良种统一供种工作服务企业,共采购小麦良种150万公斤(2018年小麦统一供种服务面积分配情况见附件)。按照每亩播种7.5公斤,每公斤补贴统一供种服务费用1元(包括精选、包衣、托运、宣传培训费用),即每亩补助7.5元,参照往年良种补贴方式,通过将财政资金补贴到良种单价里,收取项目区购种农户差价款的方式进行。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实施成效
2018年我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秋种小麦统一供种服务。
1.严格按照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创新服务方式,强化宣传培训,严格绩效考评,切实提高项目实施成效。
(二)建立项目实施档案
1.对项目实施各环节进行全程记录,收集保存各类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并做好归档整理,建立全程工作、技术档案。
2.各乡镇要对在册的贫困户优先进行服务,建立小麦统一供种服务贫困户清册档案。
(三)建立种子试验示范田,加强统一供种服务质量监督
1.各乡镇要把统一供种的种子按照品种批次进行抽样,一式两份进行封样,统一送交县农业局。
2.县农业局将全县的样品按照乡镇、品种批次安排到试验示范田进行种植,以监督供种服务质量。
3.各乡镇要建立品种展示田,展示新品种和现推广品种,组织本乡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观摩。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费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做好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4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和“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监管能力水平,构建起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产品流通、检验检测、质量安全综合执法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高标准整建制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监管体系,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可管、可追溯,确保全县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本地生产销售的蔬菜、果品、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限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可控可管可追溯。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监测、质量追溯、预警应急、社会监督等制度健全、机制完善。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完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监管机构和村级监管员队伍健全,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执法到位、服务有效。
(四)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明显增强。县域内“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省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生产基地和农资经营店(点)等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明晰,自管、自控、自律水平高。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水平不断提升,举报查处率、回复率达到100%。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六)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建立涵盖生产过程监控、投入品监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和综合管理等内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有效对接。县域内所有“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和获得省部级命名的生产基地以及农资经营店(点)等纳入追溯范围。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县乡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每年专题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保障措施。
2.强化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地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年度增长幅度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快速检验检测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检测车,在重点基地、园区、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建立快速检测室,配齐速检设备、人员。
3.完善考核体系。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府考核体系、绩效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考评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二)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1.健全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养殖厂、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等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主体备案登记和“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督促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100%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
2.加强全程监管。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特别是“瘦肉精”检测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
3.明确主体责任。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公开张贴质量安全承诺书,建立进销货台账,并主动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
(三)切实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
1.强化源头监管。完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加强生产、经营管理。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制度,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全面禁止高毒农药经营、销售、使用,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
2.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加大抽样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开展农资执法检查,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和禁限用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
3.完善农资配送网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设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县域内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年内连锁经营、统购配送模式整合率要达到70%以上。
(四)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1.制定监测规划。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规划,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
2.开展日常监测。要定期、不定期地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和监督抽查,县级监管机构做到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8000个,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不少于600个。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监管机构定性检测总数不少于7200个。县水产局和水产养殖企业要推行快速检测技术。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检测站(室),各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等要建立检测点,形成县、乡镇市场、基地紧密相连的检测网络;各乡镇要落实日常巡查、速测等工作,做到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部落实产品自检制度。
3.强化信息公开。要制定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定期发布本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全面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等重点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假冒“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要达到100%。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强风险排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对违法违规的苗头性问题做到“露头就打”,决不姑息。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突发应急事件,降低负面影响。
(六)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1.推进绿色生产。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重点在种植园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开展产地环境质量检测;要加大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的无害化处理力度;要指导生产者搞好基地清洁生产,做好农药瓶、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的分类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净化产地环境;要确保生产基地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达标。降低化肥用量,推广使用有机肥、菌肥替代技术。
2.推广农业技术。及时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制定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适应配套的地方主要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将相关标准集成转化为符合本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白纸等,确保标准入户率达到100%。推行安全生产的技术,实施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病虫害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负责指导各乡镇建设蔬菜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代渔业园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奖励机制。
3.强化品牌认证。开展对“三品一标”(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工作,确保种植业“三品一标”产地认定面积占种植业食用产品产地面积的比率达到60%以上、无公害获证主要畜产品占同类畜产品商品量的80%以上、畜牧业标准化饲养水平达到75%以上、水产品“三品一标”产地面积认证率达到55%以上。
(七)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建立追溯平台。建立涵盖生产过程监控、投入品监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和综合管理等内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有效对接。县域内所有“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和获得省部级命名的生产基地以及农资经营店(点)等纳入追溯范围。
2.完善监管体系。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加强工作力量,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明确岗位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达到“有职能、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充分发挥作用。整合现有资源,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
3.强化业务培训。制定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
(八)完善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
1.完善监管制度。严格依据国家省市级业务指导部门的有关法规规章,负责制定切合我县实际的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
2.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挥已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作用,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
3.强化市场准入和准出制度。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8月)。召开创建工作会议,成立组织机构,落实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8月—9月)。按照职责分工和评分标准,细化任务,明确措施,完善档案资料,全面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三)自查阶段(2018年10月)。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自查自纠,并将创建材料汇总归档。县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全面检查,查漏补缺,总结创建工作,确保创建任务全面完成。
(四)申请验收阶段(2018年11月)。报请临沂市政府进行初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后,向省农业厅申请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农业、林业、果业、畜牧兽医、水产、食药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严格创建标准。各部门、各乡镇要把创建任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对照创建标准,按照节点计划和责任分工(见附件2)抓好落实,及时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创建任务。
(三)加大支持力度。县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保障监管服务体系建设、追溯管理系统建设、农产品质量监测、品牌打造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县编制部门要围绕创建要求,加强县乡两级监管机构配备;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人财物支持,确保创建工作如期完成。
(四)强化监督考核。县政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制定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将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履行职责不力,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县广播电台、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要采用张贴标语、发放明白纸、树立宣传标牌等形式,在全县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创建工作的意义和典型经验,形成全民参与创建的浓厚氛围。
附件: 1.费县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2018年“银龄安康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2018年“银龄安康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费县2018年“银龄安康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推广以“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为内容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障工程(简称“银龄安康工程”),到2020年实现“银龄安康工程”全覆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针对老年人日常生活中容易遭遇意外伤害,影响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实际情况,为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全面实施“银龄安康工程”,提高广大老年人的抗风险能力,解决老年人及其子女的后顾之忧,推进多层次、全方位建设社会养老体系。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险种名称及投保对象。“银龄安康工程”所指的险种为“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每份保费35元(其中县财政补贴5元,个人承担30元),保障金额为31200元,其中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保险金额18000元,搭乘公交车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额238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38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每天20元。
投保对象为全县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年满50周岁(含)以上人员也可纳入投保对象。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的,包括在公园等公共场所、老年公寓、外出旅游(限国内)、户内日常生活中的磕碰,户外被车刮伤、高空坠物砸伤、走路摔伤、电击、溺水等意外伤害,均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通泰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及《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等条款予以赔偿。其中意外伤害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意外住院津贴按照住院天数给予补偿,因意外人身伤害引起的并发症除外。
(三)任务目标。按照市政府“到2020年实现银龄安康保险全覆盖”的要求,2018年承保面达到80%。我县银龄安康工作纳入《费县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每年年底由老龄办组织考核。
(四)方法步骤。7月30日前为调查摸底阶段,8月1日至8月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收取阶段,到10月10日全部结束,确保参保率达到适龄老人的80%。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老龄办要及时将参保人名单和保费转交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费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县人寿保险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要在收到名单和保费后及时审核、录入,确保保单生效,避免出现因录入不及时等问题导致的保单未生效出险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银龄安康工程”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县老龄办和县人寿保险公司要确定任务指标,与年度工作同时部署、检查、落实。各乡镇老龄办及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开展工作,把任务指标落到实处。要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集体组织向老年人赠送“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广泛宣传发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老百姓充分了解“银龄安康工程”主要内容和给广大老年人带来的实惠及安全保障,懂得办理和赔付手续,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努力形成个人购买、政府补贴、集体出资、企业赞助等多种形式的投保机制。
(三)加强分工协作。县老龄办与县人寿保险公司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认真解决或提出对策建议,确保“银龄安康工程”顺利实施。县老龄办负责目标进度的追踪,不定期召开业务调度会,并将调度情况进行通报;县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做好名单和费用的收取、理赔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宣导讲解、媒体宣传、宣传资料的发放、承保资料的提供等工作。
(四)提高服务质量。县人寿保险公司在实施“银龄安康工程”中,要热情耐心、严谨细致,坚持“购买自愿”的原则和“服务至上、理赔及时”的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遵守各种制度和程序,防止“骗保”行为和理赔不到位、不及时等现象的发生。县人寿保险公司要以村为单位及时发放投保人保单,提高理赔服务效率,对于资料完整的非调查赔案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结案完成;对于需要调查的赔案要在出险报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习惯和意愿,针对老年人的特点,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及时的人性化服务,将“银龄安康工程”做成政府的爱心工程、民心工程、人心工程。
(五)实行财政补贴。县财政对户籍在费县的60周岁(含)以上投保人,每位给予5元补助,根据县老龄办提报的实有投保人数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费县第二批“一次办好”事项
清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更好保障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省政府职能办《关于开展“一次办好”事项梳理公布工作的通知》(鲁职能办函〔2018〕19号)和市政府职能办《关于开展“一次办好”事项梳理公布工作的通知》(临职能办函〔2018〕5号)要求,依据《临沂市县级行政权力事项颗粒化清单模板》和《临沂市县级公共服务事项颗粒化清单模板》,县政府组织对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了梳理,共确定第二批县级“一次办好”办理项168项(其中,行政权力事项中的“一次办好”办理项129项、公共服务事项中的“一次办好”办理项39项),形成了《费县第二批县级行政权力“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和《费县第二批县级公共服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地址:费县政通路4号 电话:0539-5221057
传真:0539-522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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