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八章二十三条,附带四份配套附件,从评审范围、方式、内容、程序、时限、职责等方面构建了费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完整制度体系,核心条款解读如下:
(一)评审范围与方式:分类施策,精准覆盖
1.评审范围:涵盖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县级评审项目,实现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全覆盖。
2.除外情形:明确已开展采购招标、上级已审核、日常维护养护服务类、独立采购货物类等6类项目不纳入预(概)算审核范围;投资超支未完善手续、变更未按程序办理等4类项目不予受理竣工结算评审,避免评审资源浪费。
3.分级评审:按项目投资金额实行差异化评审方式,100万元(含)-500万元项目仅评审预算;500万元(含)以上项目实行全过程或预算+结算评审,其中概算超1000万元(含)项目需单独开展概算评审,未纳入财政评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兼顾评审效率与管理需求。
(二)评审内容与依据:明确标准,有据可依
1.评审内容:聚焦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性、工程量清单及招标限价合理性、预(概)算及结算真实性、合同造价合法性等六大核心方面,实现对项目造价及管理的全方位审查。
2.评审依据:涵盖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行业计价标准、市场价格信息、项目立项批复、招投标及合同文件等七类资料,确保评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升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评审程序:规范流程,环环相扣
1.前置程序:要求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立项、概算审批等前期手续,超概算项目需报县政府审议并备案;单种规格合价30万元以上特殊材料设备需组织询价并邀请多部门确认;建设单位需提前3个月报送评审计划,特殊紧急项目需提供县政府审批要件,从源头规范项目前期管理。
2.基本程序:明确“建设单位申请并提交资料—财政部门受理并委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评审形成初审结论—反馈建设单位复核—出具正式评审报告”的五步流程,确保评审工作流程化、标准化。
3.关键管控:严格项目概算、预算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工程变更需按程序办理,擅自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追加预算,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造价管控。
(四)评审时限:限时办结,提升效率
实行评审工作限时管理,按项目投资金额划分四类评审时限,500万元(含)以下项目预算评审8个工作日,5000万元以上项目概算评审20个工作日、结算评审30个工作日;同时明确图纸不完善、建设单位配合不到位等情形的时限计算规则,特殊紧急项目另行约定,倒逼评审各方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项目评审拖延。
(五)职责分工:权责明晰,协同推进
1.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制度、委托中介机构、协调各方关系、复核评审报告、支付评审费用及档案管理,同时对中介机构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履行主管和监督职责。
2.项目主管(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管理责任主体,需如实提供评审资料、配合评审工作、管控项目进度和质量、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在收到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3.中介机构:需独立、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建立内部复核机制,按限时要求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若评审质量不达标、出现严重差错或超期未完成,将被扣减或拒付评审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配套附件:细化要求,便于执行
《办法》附带4份配套附件,分别为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资料签收表及正确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承诺书,明确了不同阶段评审需提交的资料清单、资料报送的格式要求(纸质+电子版、装订盖章、分类归档),同时约定竣工结算审减率超5%(不含5%)时,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进一步细化评审工作实操要求,强化对竣工结算编制的约束,防范高估冒算。
(七)附则说明
《办法》实施后,此前已签订合同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同时明确财政投资评审不替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厘清评审工作与其他项目管理工作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