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506号关于重启已退休工人工龄认定的提案的答复 | ||||||||||||||||||||||||
2023-06-2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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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启已退休工人工龄认定的建议》建议(或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龄是职工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现在是按照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提案中提及的情况属于合同制员工实际缴费的补缴问题。 一、关于退休审批 目前,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条件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具体审批中,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主要查看招工手续、大中院校、技校毕业生派遣证等材料,报到起薪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任何情况下参加工作时间的填写,必须有可以认定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的对应文件,如革命军人、民办教师、赤脚医生、待业青年等。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要求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规定的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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