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县市场监管局部分县级行政许可及管理服务权限的通知》 | ||||||||||||||||||||||||
| 2026-01-23 作者: 点击数: | ||||||||||||||||||||||||
|
||||||||||||||||||||||||
|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编办《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158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鲁编办发〔2025〕6号)要求,我县需将个体工商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等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由乡镇收回县级实施。综合考虑优化营商环境、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等因素,我县决定将原来县行政审批局承担的部分县级行政许可及管理服务权限收回,赋予县市场监管局行使。 二、出台目的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增强政务服务“就近办”便利度,提升办事企业和群众的体验感、获得感。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赋权事项。将原由县行政审批局承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含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4个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县市场监管局办理。 (二)实施程序。县政府赋权后,由县行政审批局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签订划转备忘录。设置3个月的业务过渡期,县行政审批局、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做好业务培训。过渡期结束后,县市场监管局独立开展相关事项审批。 (三)责任划分。一是“谁行权、谁担责”,县市场监管局承担赋权事项的审批责任。二是便企利民,县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各市场监管所的作用,确保企业群众“就近办”,避免“多头跑”“重复跑”。 (四)有关要求。一是加强培训衔接,二是做好承接工作,三是强化督导检查,四是加强动态管理。 四、办事流程 1.个体工商户办事指南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办事指南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3.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包括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办事指南包括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相关文章: 费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县市场监管局部分县级行政许可及管理服务权限的通知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