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议题解读——《费县矿产资源监管办法(讨论稿)》 | ||||||||||||||||||||||||
2024-05-0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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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范围,压实各部门责任,推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逐步向好,县矿产资源整治工作专班按照上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费县矿产资源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起草后,先后向各乡镇(街道)及公安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有关单位反馈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县司法局已对该《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费县矿产资源监管办法》共四章,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说明《办法》制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适用范围,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明确矿产资源监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原则”。 第二章职责范围,共5条,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监管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须事前向矿产资源和规划部门报批,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批后监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矿产资源负有管理职责;村居委员会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宣传教育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公安等执法部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打击涉矿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问责情形,共5条,说明对“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乡镇(街道)、村(居)”等责任人员问责情形,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涉矿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依法追究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知情不报或干预涉矿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致使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共1条,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费县矿产资源监管办法(讨论稿)》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建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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