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议题解读——《费县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方案 (讨论稿)》 | ||||||||||||||||||||||||
2024-09-2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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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健全矿产资源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2023﹞6号、57号,鲁自然资规﹝2023﹞6号及临自然资规字﹝202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费县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内容汇报如下。 二、起草过程 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经过实地调研和充分论证,我局起草了该《方案》。同时,征求了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城投集团等相关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的意见,讨论修改后形成该方案,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共四章1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基本原则,共3条。主要说明《方案》实施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即“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项目来源合法,就地自用;处置收入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适用范围,共4条。明确建设项目概念及范围;明确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的适用原则;禁止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除取土场外)、土地整理等非工程建设项目外运砂石资源;因抢险救灾等应急保障工作需要动用砂石资源的项目,不适用本方案。 第三章砂石资源处置,共2条。说明费县范围内建设项目采出的砂石资源(除项目自用外)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砂石料利用方案,经项目所属乡镇同意后向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砂石资源处置申请。明确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管理建设项目采出的砂石处置收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处置收入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8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处置,谁负责”原则,明确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砂石资源处置单位的责任链条;明确各乡镇(街道)属地职责及监督巡查细则;明确县交通、交警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重点检查运输砂石车辆“溯源码”;明确县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砂石资源处置工作,会同公安等部门严查违法涉矿行为。明确《方案》有效时间,同时废止费政办发〔2020〕9号文件。 四、工作建议 建议该《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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