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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4年6月12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并经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公布,自9月1日起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施社会监督、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的重要举措。山东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关于深入宣传贯彻该举报办法,为持续稳定我县安全生产形势,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故起草我县安全生产举报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县委、县政府对《费县安全生产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后,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人员成立工作组,在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经过调研和专家论证,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11个乡镇、费城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等相关单位和新沂蒙、城投公司、城资公司等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在综合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县应急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和局党委集体讨论,形成《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该部分共七条。具体为制定该《办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举报人及举报受理单位、举报方式内容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和核查举报事项工作原则和建立处理举报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部分为举报受理,详细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工作程序和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部分为核查处理,分类规定了举报核查处理的期限、结果反馈要求、核查报告包括内容和归档要求。

第四部分为奖励实施,详细规定了奖励资金的来源、申报、发放流程,并分类对具体奖励情形予以说明,确认受奖励的举报人的方法,不予发放举报奖励的情形和领取奖励的规定。

第五部分为责任追究,详细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泄露举报内容、违规领取奖励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方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规举报的行为,以及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举报对象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为附则,明确该《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安全事故瞒报行为、安全生产事故谎报行为的定义。

本《办法》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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