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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0539-5220273

现场咨询:费县司法局,费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

现将《费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社会各界主要提出问题说明如下:

问题一:《规定》中的行政应诉是指什么?

答: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依法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问题二:应诉承办单位是指什么?

答: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如答辩举证、代理诉讼、参与和解调解、履行生效裁判等)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或机构。

问题三:《规定》出台的目的?

答: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问题四:行政机关应履行哪些应诉职责?

答: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解,履行生效裁判,接受司法监督。

问题五:答辩状的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哪些?

答: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基本信息、事实、相关依据、主要观点以及答辩请求、落款、日期等内容。

问题六:行政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供哪些应诉材料?

答:行政答辩状或者代理意见,证据、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庭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问题七: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该如何处理?

答: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问题八:《规定》是否仅适用于县人民政府,适用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答:不是的,适用于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有部门和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相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问题九:提起行政诉讼是起诉行政机关还是起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问题十:此规定和之前规定有什么明显变化?

答:此次规定内容更全面,规定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相关内容又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共8章55条,包括总则、诉源治理、应诉责任、庭前准备、出庭应诉、裁判履行、监督管理、附则。

一是新《规定》适用范围更全面,之前《规定》适用于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新《规定》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二是相关内容又做了进一步细化,新《规定》共8章55条,涵盖总则、诉源治理、应诉责任、庭前准备、出庭应诉、裁判履行、监督管理、附则。

三是新《规定》业务指导性更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行为操作规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实现由行政应诉向行政行为源头溯及,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案件发生率和败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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