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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0539-5221558

现场咨询:费县财政局,费县文化路18号

《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4日以费政办发〔2024〕1号文件印发,自4月4日起正式施行,现对《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我县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费政办字〔2019〕11号),文件已到期,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国家、省清理规范税费优惠政策及审计有关要求,需要重新制定。

(二)省财政厅发文要求统一规范。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明确要求对现行征收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归并,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都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配套费组成部分和使用方向保持不变,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变更。

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征求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的意见,征收标准参考市直及其他县区的配套费征收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三、政策新要求

《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征收管理、收费减免、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5章18条。配套费合并为一个标准,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一)明确了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所有于县城核心区域、周边城市规划区以及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及个人,均需遵循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此项费用的征收工作统一归口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明确了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针对县城核心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造的住宅(含集体宿舍)等,依据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标准为170元。对于县城规划区外及小城镇规划区内同类项目的建设,征收标准则降为每平方米90元。对于在县城核心区域设立厂房、仓库的工业企业,每平方米50元;若该类企业在县城规划区外及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则费率调整为每平方米30元。

所有上述提及的建设项目,均执行统一标准,不再区分是否配备集中供热、供气、供水。

(三)明确了减免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对现行的配套费优惠政策进行归类和细化,对减免项目进行了明确。

(四)明确了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对县城中心城区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程序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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