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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费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上冶等7个乡镇通报批复的决定
文号: 费政发〔2018〕20 号 成文日期: 2018-08-15
发布日期: 2018-08-0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上冶等7个乡镇通报批评的决定

费政发〔201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审计机关对全省原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审计,发现我县部分乡镇存在违规转引车船税税款的问题,违反了税收征收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经研究决定:

一、对存在转引税款行为的上冶镇、马庄镇、南张庄乡、大田庄乡、胡阳镇、朱田镇、石井镇等7个乡镇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同时,责成该7个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根据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收入秩序的通知>的通知》(临财预〔2018〕9号)要求,责成县财政局对存在转引税款的乡镇,在年底体制结算时,按虚增收入50%的比例相应扣解财力。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以此为戒,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的部署和要求,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坚决防止和纠正收取“过头税”以及虚收空转等行为,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切实维护财经秩序。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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