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上冶镇埠后村民委员会收回一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费政字〔2021〕2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上冶镇埠后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费自然资规呈〔202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上冶镇埠后村民委员会收回10614.4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详见附件)。
费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7日
文号: | 费政字〔2021〕2号 | 成文日期: | 2021-01-17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上冶镇埠后村民委员会收回一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费政字〔2021〕2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上冶镇埠后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费自然资规呈〔202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上冶镇埠后村民委员会收回10614.4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详见附件)。
费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7日
附件【上冶镇埠后村民委员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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