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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费县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文号: 费政字〔2021〕39号 成文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5-1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费政字〔2021〕3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增强乡镇(街道,下同)服务企业、服务群众能力,经研究,决定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范围及方式

按照“能放则放、利企便民”原则,结合各乡镇实际需要及承接能力,将第一批13项行政权力事项(见附件)赋予各乡镇实施。

(一)委托下放。委托下放事项,由乡镇出具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有关证照加盖县级部门审批专用章。

(二)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由乡镇负责现场踏勘出具审核意见,转递县级部门审批办理。

(三)服务窗口前移。服务窗口前移事项,赋予乡镇受理权,由乡镇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转递县级部门审核办理。

二、责任划分

(一)按照“谁行权、谁负责”的原则,县直有关部门对乡镇行使下放权力结果负责。各乡镇对具体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负责,对违规审批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问题,承担出庭应诉、复议答复、支付赔偿等实质的法律责任。

(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下放事项定期进行指导、复核。各乡镇负责将办理完成的审批信息,通过审管联动平台推送有关监管部门,及时纳入监管,双方形成互通互联、紧密协作、协调高效的审管工作格局。

(三)各乡镇负责组建专业审批服务队伍,建立红色帮办代办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培训,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能办好。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各乡镇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推动建立“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审批机制,实现“群众少跑腿,审批不出镇”。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做好过渡交接。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靠上指导,抓好业务培训,切实强化镇级承接能力。2021年5月31日之前,要将事项下放到位,并将开展审批服务所需的各类文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转交各乡镇。有自建业务系统的,要帮助乡镇申请业务账号、密钥。

对下放事项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个月。过渡期内,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等3项业务,由市场监管部门进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业务,各乡镇安排工作人员跟班学习、以干代训;过渡期后,由乡镇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业务,县行政审批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做好跟踪指导。

(二)认真抓好事项承接。各乡镇作为业务承接主体,要主动认领下放事项,照单全收,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对接,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深入推进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推动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赋权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整改赋权过程中变相回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确保赋权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经济社会发展及实施反馈情况,对下放各乡镇的行政权力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


附件:下放到乡镇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一批)


费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

附件【下放到乡镇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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