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费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县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更名为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四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党中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承担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
(三)承担全县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
(四)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完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1个内设机构:
立案调解庭(挂仲裁庭牌子)。承担立案接待窗口的日常管理。承担案件立案登记、案件分配、办案文书送达、业务案卷归档和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县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承担案件调解、互联网+调解平台管理等工作。承担有关调解、仲裁数据的统计、分析。承担相关信访工作。承担仲裁院信息化建设。承担仲裁员、调解员、书记员培训及证书的发放、换证、公示等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县标准化仲裁院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曰常服务工作。承担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业务政策研究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承担相关案件的开庭审理、调查勘验、调解、合议以及调解书、裁决书的制作。承担集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承担仲裁建议书的制作。承担仲裁与司法衔接、跟踪执行等工作。
第六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4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2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1名。
第七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费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费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