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费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县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整合费县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费县创业学院,组建费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四条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创业和技能人才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服务事项办理工作,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就业援助、贫困人口就业扶贫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
(三)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开展对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公共创业服务工作。
(四)参与拟订公共就业服务计划,承担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承担推进全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承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六)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政策,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七)承担全县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活动的服务指导工作。
(八)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代理、人才经办服务工作。
(九)承担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培训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与推进全县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建设。
(十)完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室(挂党建工作室牌子)。负责中心日常管理服务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中心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中心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中心党的建设和群团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策法规、信息宣传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综合调研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二)就业资金服务室。贯彻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承担中心日常经费管理、会计凭证编制、记账、核账及财务报表工作。承担中心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决算。
(三)人才服务室。承担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组织推动工作。承担技能人才统计工作。参与拟订高技能人才政策和规划,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承担技能人才竞赛的组织开展相关服务工作。承担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基地建设和认证服务工作。承担首席技师评审、技师项目培训和补贴初审等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县高技能人才信息平台建设、技术交流活动的相关服务工作。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室。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改派手续办理工作,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动态管理。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和评估。承担人事代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信息化服务等工作。承担事业单位改制和流动人员的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五)就业指导服务室。参与拟订全县促进就业计划,承担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失业动态监测,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服务工作。承担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就业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指导乡镇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承担就业岗位开发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举办工作,为重点群体、特殊群体人员以及关停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承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就业社区创建等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全县职业指导员(师)、劳动保障协理员业务培训和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服务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计划,承担县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服务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计划,承担全县就业援助管理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县本级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创业证》办理、年审等服务工作。承担全县就业困难人员调查登记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工作。贯彻落实就业困难群体人员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承担全县就业、培训、创业等工作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承担全县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服务工作。承担“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广和技术指导工作。
(六)市场管理服务室。参与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承担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参与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承担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承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信息统计等服务工作。承担求职信息、招聘岗位信息的收集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开展劳动者求职登记、职业素质测评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承担企业招聘服务工作。承担零工市场管理服务等的业务指导相关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等相关政策。承担县本级人力资源市场和求职招聘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服务工作。
(七)创业指导服务室。参与拟订有关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承担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全县创业服务的协调服务工作。承担创业培训师资、创业导师、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创业项目库、创业型小微企业、创业个体数据库相关建设服务工作。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和社区创建服务工作。落实各项创业补贴工作。
(八)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服务室。参与拟订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年度工作计划,承担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的认定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符合条件的县本级创业者、中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咨询、申报审核、实地考察、发放回收及贴息申报等服务工作。承担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创业贷款担保及贴息服务工作。
(九)培训服务室。参与拟订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法规,承担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参与拟订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相关工作。承担建立职业培训项目信息资源库,发布和统计各项培训信息的相关工作。承担县本级培训补贴的审核申报、发放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指导全县技工教育相关服务工作。
(十)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室。承担全县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监管辅助工作。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相关组织落实服务工作。承担全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队伍建设和管理服务相关工作。承担新职业标准开发,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大纲相关工作。拟订题库建设和试卷管理相关办法。承担全县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组题、制发和阅卷工作。承担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理、查询、年审等工作。
(十一)农民工服务室。参与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和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牵头开展农民工就业综合服务工作。承担费县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服务工作,协助处理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统筹管理全县国内劳务输出业务,承担劳务合作中心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38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0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2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撤销县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县创业学院事业单位建制。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费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费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