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安办发﹝2024﹞10号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2024-03-1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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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安办发〔2024〕10 号 费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安委办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安委会,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省属驻费企业和县管企业: 现将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临安办发〔2024〕21 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推动建立“两个清单”、分批开展专家解读、推动企业落实“五个必学”、组织举办全省安全生产普法知识竞赛、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六个方面的贯彻实施,同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时补短板、强弱项,全面提升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各乡镇(街道)和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请分别于 2024年、2025年、2026年年底前报送至县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5037919,协同办公邮箱:费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附件:1.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临安办发〔2024〕21号) 2.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费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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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安办发〔2024〕21号转发省政府安委办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pdf】 附件【鲁安办字〔2024〕8号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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