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030年费县河道采砂规划》合法性审查 | ||||||||||||||||||||||||
| 2026-02-1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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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你单位起草报送的《2025年--2030年费县河道采砂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查,有关审查情况如下: 一、审查过程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分别就《规划》的制定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山东省水利厅关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规划》征求了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意见,部门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及合法性初审意见,我局对《规划》进行了认真审查,将《规划》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征求了县政府法律顾问李长金、公职律师王海东的意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规划》作了适当修改。 二、审查意见 (一)决策权限 《规划》由县水利局委托第三方起草,拟提请县政府研究审议,印发后由县水利局牵头负责具体实施,所涉及管理事项未超越县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水利局委托第三方编制单位对需进行编制采砂规划的河道进行现场踏勘、测绘及钻探测量,并结合上一期采砂规划成果,起草了《规划》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经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划》草案,出具了合法性初审意见,并按要求进行了风险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履行了有关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 《规划》包括总则、现状与形势、指导原则和目标、采砂规划分区、规划实施管理五个部分,内容与上级政策规定相对应,符合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际,原则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也不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形。 三、具体修改意见 1.总则中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要求”存在语义重复,建议删除“依据”或“根据”。 2.总则中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名称不完整,应当修改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3.“现状与形势”第二条“河道采砂现状”部分中的“非法采砂量在采砂总量中占有很大概率”表述不通顺,建议修改为“非法采砂量在采砂总量中占比很大”。 4.“采砂分区规划”部分中的薛庄河可采区“共计2.35m”单位错误,应当修改为“2.35km”。 5.其他具体修改意见见修改文本。 四、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建议《规划》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决策后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费县司法局 2026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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