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送审稿)》合法性审查 | ||||||||||||||||||||||||
| 2026-05-1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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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你局起草报送的《费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有关审核情况如下: 一、审核过程 按照《费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我局分别就该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了审核,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法》征求了有关部门、中介机构意见,部门出具了制定前评估报告及合法性初审意见,我局对《办法》进行了认真审核,将《办法》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征求了县司法局公职律师王海东的意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办法》作了适当修改。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一)主体审核 《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由县财政局起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拟以县政府文件印发,主体适格。 (二)权限审核 《办法》的相关内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起草,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后由县财政局等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所涉及管理事项未超越县政府法定职权。 (三)程序审核 制定程序符合《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费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履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制定前评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等程序。 (四)内容和形式审核 《办法》内容原则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情形,也不存在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形;形式上采用条款形式,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为进一步规范文件内容,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办法》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基本程序缺少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两个法定程序,建议添加。 三、其他意见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办法》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发文前应由我局进行统一登记编号,正式发文后需向我局提报正式文本10份,由我局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县人大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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