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县龙王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讨论稿)》合法性审查 | ||||||||||||||||||||||||
| 2025-02-2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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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田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起草报送的《费县龙王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查,有关审查情况如下: 一、审查过程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分别就《方案》的制定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方案》征求了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部门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及合法性初审意见,我局对《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将《方案》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征求了县政府法律顾问李长金、公职律师王海东的意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方案》作了适当修改。 二、审查意见 (一)决策权限 《方案》由朱田镇人民政府委托山东绿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起草,拟提请县政府研究审议,印发后由朱田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具体实施,所涉及管理事项未超越县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朱田镇委托山东绿之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召开了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方案》草案,出具了合法性初审意见,并按要求进行了风险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经镇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履行了有关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 《方案》包括调整原因、调整依据、原划分范围、调整结果、成果表及图件五个部分,内容与上级政策规定相对应,符合我县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际,原则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也不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形。 三、具体修改意见 1.第一部分调整原因中“2022年9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开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字〔2022〕19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第十条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市政府可以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申请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重大冲突的;(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要求的;(三)取水口、输水渠道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饮用水水源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建议删除,因《关于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字〔2022〕196号)已于2024年10月31日有效期届满,不能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其他具体修改意见见修改文本。 四、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建议《方案》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决策后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费县司法局 2025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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