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县城乡道路命名工作方案》合法性审查 | ||||||||||||||||||||||||
| 2024-12-1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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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民政局: 你局起草报送的《费县城乡道路命名工作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查,有关审查情况如下: 一、审查过程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分别就《方案》的制定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方案》征求了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意见,部门出具了制定前评估报告及合法性初审意见,我局对《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将《方案》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征求了县政府法律顾问李长金、公职律师王海东的意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方案》作了适当修改。 二、审查意见 (一)决策权限 《方案》由县民政局起草,拟提请县政府研究审议,印发后由县民政局牵头具体实施,所涉及管理事项未超越县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民政局经充分调研论证、实地走访座谈的基础上,形成了《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出具了合法性初审意见,并按要求进行了风险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方案》草案,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履行了有关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 《方案》包括总则、命名规则指引、历史地名使用规则、命名方案及示意图和附则五个部分,内容与上级政策规定相对应,符合我县城乡道路命名工作实际,原则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也不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形。 三、具体修改意见 1.第四条“命名依据”中“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发〔2024〕14 号)”文号应为(民政部令第71号); 2.第十七条中“由费县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费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因县政府文件部门无权解释,建议删除或修改; 3.其他具体修改意见见修改文本。 四、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建议《方案》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决策后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费县司法局 2024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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