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费县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 | ||||||||||||||||||||||||
2024-03-0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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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加强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2024年全市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分工及安排 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监管属地责任。县局负责对全县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重点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不定期采取督导检查、飞行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市场监管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必要时统筹组织辖区内业务骨干对重点监管对象开展集中检查、交互检查。负责组织对辖区市局交办的化妆品抽检不符合规定、抽样异常情况、飞行检查、网络监测、投诉举报、不良反应监测等线索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各市场监管所应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实施网格化、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美容美发机构、母婴用品店、网络销售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检查重点 (一)检查重点内容 1.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否保证化妆品来源合法可追溯; 2.产品标签及店内广告是否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是否虚假或夸大功效宣称; 3.网络违法违规销售化妆品行为; 4.重点查处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者备案化妆品。 (二)重点品种 1.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进口化妆品; 2.近年来监督抽检不合格及风险监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化妆品; 3.严重不良反应以及报告数量多的化妆品; 4.国家局省局通告或通知停止经营的品种; 5.引发舆情关注或被投诉举报的问题化妆品。 (三)重点对象 1.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辖区内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依法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管理。 2.美容美发机构、酒店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单位: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履行经营者义务,是否有自行配制情况。 3.化妆品网络经营者:辖区内摸底排查,重点检查其是否经营合法化妆品;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化妆品信息。 4.大型商超、母婴专卖店:辖区内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标签标识、使用有效期、进货查验记录等项目是否合法合规,保证产品来源可追溯。 5.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日化用品商店及其他风险隐患较大的化妆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 三、专项检查 (一)开展化妆品领域“净网清源”专项整治 按照市局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化妆品领域“净网清源”专项整治,巩固往年整治成效,全面净化化妆品市场秩序。督促线上线下化妆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遵守“化妆品经营十不准”要求。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网络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运用网络监测系统或采用第三方委托等技术手段,通过数据检索、大数据筛查等方式,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线上监测力度,县局开展至少1次专项监测,网络经营化妆品规模集中、发展较快的乡镇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探索开展辖区内网络监测。严肃问题线索核查处置,重点查处非法添加、无证生产、网络销售、“一号多用”等线上线下普遍性、多发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核查处置措施,加强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上游供货商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所在地的追溯调查、线索通报。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开展“靓发行动” 以贯彻落实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检查为契机,针对社会反映的发用类化妆品等热点问题,县局制定“靓发行动”实施方案,并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此次行动,以染发、烫发、防脱发以及洗护发等发用类化妆品为重点品种,以发用类化妆品批发经营企业、大中型美发场所、美发店、理发店、宾馆以及有改变发色效果的植物养发店、乌发铺等发用类化妆品的经营使用单位为重点领域。持续推动“强基培训”计划和“安全用妆志愿同行”活动,推动建立“化妆品安全志愿服务台”,着力督促行业规范经营;在县级化妆品专项抽检中,提高对发用类化妆品的抽样比例,提升抽样异常情况发现率,严肃问题产品核查处置;坚持“六查六看”,对产品、标签合法性、场所、经营、进货查验等规范性等重点内容实施全面排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三)持续开展“大型商超无假冒化妆品”活动 结合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继续推进“大型商超无假冒化妆品”活动,创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一是进一步推动《关于规范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意见(试行)》落实,大中型商超、商业综合体、商业街等化妆品集中销售区域参照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管理,督促开办方落实其管理责任。二是摸排辖区内大中型商超及其入驻化妆品经营者底数,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三是督促其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打造一批示范店、示范区等。四是鼓励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吹哨人制度。 (四)开展美容美发机构等化妆品经营使用专项检查 各监管所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美容美发机构专项检查等行动,依法保障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一是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整治自行配制行为,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未注册或未备案、过期化妆品等行为,有效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二是督促美容美发机构等履行经营者义务,全面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三是要求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督促其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四是做好“生活美容机构不得开展医疗美容”等消费警示。五是范围包括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洗浴场所、美甲店、美体店、婚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化妆品经营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所要结合化妆品监管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监管人员,统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任务,按照《山东省化妆品经营监管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规范现场检查流程,利用好各种检查方式突出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二)追根溯源严控风险。加强经营环节溯源监管,全面推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建立执行,督促经营者义务责任落实。发现问题产品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坚持对违法产品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三)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执法检查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引导经营者自查自纠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知法守法意识。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执法情况和结果,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公安、海关、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与广告、网监、消费者权益保护、检验检测等内部机构的联合配合,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中,形成监管合力。 (四)做好结果处置。各监管所要按照清单化管理工作要求,健全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及时将检查信息录入“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县局将定期进行通报。对在各项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核查处置。对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要确保核查处置依法、规范,并及时报送核查处置结果书面材料。 各监管所请于4月13日前、12月13日前分别将年度化妆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与检查工作总结报县局化妆品监管科,并于每季度末简要报送阶段性检查情况。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县局化妆品监管科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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