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和补偿资金管理程序,维护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0〕115号)、《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起草了《费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和补偿资金拨付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fx5221719@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费县政通路4号县政府办公楼三楼法制办公室,邮编:273400。
电话:0539--522171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8年10月10日。
费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和补偿资金拨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和补偿资金管理程序,维护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0〕115号)、《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费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集体土地上旧村改造、土地征收和县重点项目拆迁等补偿资金的支付。
第二章 支付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资金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及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县财政局是土地出让收入征收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县国土资源局应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协议等文件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第三章 征收补偿资金的认定、拨付程序
第四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经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定界确定征收范围,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征收决定,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和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含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或具体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程序开展征收工作。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在县财政局平台上选取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后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摸底调查并公示,出具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后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及其他权利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等确认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出具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并再次公示。
2.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后,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抽审评估申请。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随机抽取部分对象及内容进行复核,重点对评估机构出具的数据采集、评估标准适用、政策把握等进行审核,形成抽审评估报告,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以及评估机构四方盖章确认并备案。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资金以及奖励补助等资金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依据抽审评估报告及相关政策审查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
4.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督促完成房屋拆除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清理工作,残值处置收入缴县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定界确定征收范围后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土地征收工作。
1.集体土地上的征收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县财政局平台上随机抽取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摸底调查并公示,出具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后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应及时组织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被征收人等确认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出具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并再次公示。
2.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抽审评估申请。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随机抽取部分对象及内容进行复核,重点对评估机构出具的数据采集、评估标准适用、政策把握等进行审核,形成抽审评估报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以及评估机构四方盖章确认并备案。
3.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奖励补助等资金由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抽审评估报告及相关政策审查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
4.县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款原则上不再增加,确需新增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新增申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另行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认定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5.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督促完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清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拨付原则
根据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或拟征地公告、评估报告等,由县财政局核实相关材料,报县政府批准后据实拨付。
第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拨付条件
1.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勘测定界图
2.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3.产权认定结果统计表
4.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报告
5.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出具的审查意见
6.抽审评审报告
第八条集体土地征收资金拨付条件
1.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勘测定界图
2.县政府发布的拟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3.产权认定结果统计表
4.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评估报告
5.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包括新增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资料)
6.抽审评审报告
第九条拨付流程
1.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或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或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县财政局。
2.县财政局根据审查意见,审核拨付条件及相关要件资料,提出拨款意见报县政府。
3.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及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及时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具体负责协调配合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场的调查、清点、核实、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结束后进行结算,根据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及时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并负责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清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其他乡镇房屋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资金评估和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