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医疗保障局对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1号关于稳定城乡居民医保收费标准,规范社区普通门诊报销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 ||||||||||||||||||||||||
2024-12-0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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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周平德、赵其连、陈彦花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稳定城乡居民医保收费标准,规范社区普通门诊报销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稳定城乡居民医保收费标准 我国已基本实现全民医保,建立起全世界最大的医疗保障网。2024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为66.92万人,参保率为96.22%,基本覆盖了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建议中提到的个人缴费标准逐年增长情况是由于国家在建立居民医保制度之始即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待遇水平和参保居民个人承受能力,确定了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实施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等额增长的办法,个人缴费标准虽然逐年增长到了每人380元,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也提高到了每人640元。此外还为帮助困难群体参保,在享受普惠性的参保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的脱贫不稳定人口、持证残疾人、孤儿、70周岁以上老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应保尽保。总的来看,财政补助一直是居民医保的主要筹资来源,个人缴费总体上处于可以负担的水平。同时,在人口老龄化持续加剧,医疗新技术快速进步的大环境下,医疗费用的持续高速增长对医保制度运行影响很大,医保基金支出压力较大,个人筹资标准的合理调增,是不断扩大保障范围、巩固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的客观需要,能够有效支撑制度保障功能长期稳定发挥,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事实上,医保筹资标准上涨的背后,是医保服务水平更大幅度的提高。一是对群众的保障范围显著拓展。2003年“新农合”建立初期,能报销的药品只有300余种,治疗癌症、罕见病等的用药几乎不能报销,罹患大病的患者治疗手段非常有限。目前,我国医保药品目录内包含药品已达3000余种,覆盖了公立医疗机构用药金额90%以上的品种,其中包含70余种肿瘤靶向药、80余种罕见病用药。特别是许多新药好药在国内上市后不久就可以按规定纳入医保目录。以治疗白血病的药品“伊马替尼”为例,该药品刚在国内上市时患者服药的年自付费用近30万元,许多患者和家庭不得不“望药兴叹”,在沉重的经济负担和脆弱的生命之间艰难取舍;2018年国家医保局组建以来,该药品集采并经医保报销后,患者每年服药的自付费用降低至6000元左右,不断完善的医保制度让无数患者和家庭重燃生命希望。二是群众的就医报销比例显著提高。2003年,“新农合”制度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普遍在30%至40%左右,群众自付比例较高,就医负担重。目前,我国居民医保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维持在70%左右,群众的就医负担明显减轻,而这必然带来医保筹资标准的提高。同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群众医疗需求的提升、医疗消费水平的提高,也需要加强医保基金筹集,为群众提供稳定可持续的保障。三是对群众的服务能力水平跨越式提升。2003年,“新农合”的参合群众在本县(区)医院就诊才能方便报销,去异地就医报销比例降低较多,且不能直接结算。目前,居民医保参保群众不仅可以在本县、本市、本省份享受就医报销,还可以在全国近10万家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跨省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服务,为广大在异地生活、旅游、工作的群众看病就医提供了坚实保障。此外,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从无到有,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了100%,让群众不再为买药钱操心。在不断完善的医保制度的有力支持下,全国居民就医需求快速释放,健康水平显著提升。据统计,2003年至2022年,我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数从20.96亿人次增长至84.2亿人次;全国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从2005年的72.95岁增长到2020年的77.93岁。与此同时,个人卫生支出占全国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却从2003年的55.8%大幅下降至2022年的27.0%。近14亿医保参保人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条件、更大范围的医疗保障、更高比例的医保报销、更为便利的医保服务的背后,是中国医保制度为人民生命健康的保驾护航。 您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是医保制度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一直是国家、省市医保部门工作方向,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分析研究并向上级医保部门汇报反映。 二、关于加强医疗一体化管理 部分村卫生室因私自采购售卖药品、私自收费等确实存在不为群众及时报销甚至不报销的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3号)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我县由卫健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财物、服务行为进行一体化管理。我局已将村卫生室不规范甚至违规的服务行为造成群众无法报销费用情况向卫健部门作了通报,同时责成乡镇卫生院严格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下一步我局也将通过协议约束等手段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保服务管理,督促其及时报销群众医疗费用,减轻群众负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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