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县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5号关于支持石井镇现代矿业发展调整用地性质的建议的答复 | ||||||||||||||||||||||||
2023-09-1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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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帧等15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石井镇现代矿业发展调整用地性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水城子石灰岩矿区目前仅有探矿权,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察院所有。探矿权范围占地面积约145公顷,该范围内现状用地主要包括耕地57.48公顷,园地57.65公顷,林地20.64公顷(其中即可恢复、工程恢复林地面积15.87公顷),草地5.41公顷。对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范围内有55公顷永久基本农田。 探矿权于2023年3月底到期,是否能续期需依据相关政策。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 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就建设项目落地涉及用地用海阶段性政策措施下发通知,其中第四部分为“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政策”,规定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包括①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②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③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④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⑤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⑥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石井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正在编制中,我们会认真听取乡镇的发展诉求,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结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的确定石井镇的各类发展空间。 衷心感谢您对石井镇矿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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