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
2025-03-0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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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范围:持有费县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申请需要材料: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授权相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三、供养救助形式: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四、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农村969元/月/人,城市1212元/月/人。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47元/月/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84元/月/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01元/月/人。 三、程序(20个工作日): 申请→乡镇民政办受理、核查→乡镇民政办认定→县民政局发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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