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费县人民政府网站!
持有费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农村:745元/月/人,城市:932元/月/人),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国内政府网站
省内政府网站
市内政府网站
县内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