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费市监罚告〔2026〕Z4001号) | ||||||||||||||||||||||||
| 2026-04-1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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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费市监罚告〔2026〕Z4001号 山东浙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2021年度至2024年度连续4年未公示年报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截至2026年4月16日,你公司仍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未向本局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同时,你公司已注销税务登记,2014年以后无社保缴费记录,未启动破产程序,在未依法办理歇业的情况下,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研究,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告知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李忠华 联系电话:0539-5228856 联系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建设路东段101号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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